北京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开展2014年第2批国家鼓励的资源综合利用企业认定的通知

发布日期:2014-09-15    浏览次数:1
各有关单位:

  按照市发展改革委、市财政局、市国税局、市地税局联合发布的《关于印发北京市贯彻落实<国家鼓励的资源综合利用认定管理办法>实施细则(2012年修订)的通知》(京发改〔2012〕2024号,以下简称《实施细则》)要求,本市将启动2014年第2批国家鼓励的资源综合利用企业认定工作,现将认定要求及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企业申报条件

  1.企业注册地和生产地在本市行政区域内,具有满足生产所必须的基本条件。

  2.企业资源综合利用的生产工艺、技术和产品符合国家、本市产业政策及相关标准。

  3.企业具备相应的资源综合利用管理人员,并具有完善的财务、物资、质量、统计、安全、节能等管理体系或规章制度。

  4.资源综合利用原始台帐、统计报表规范,具有相应的计量、质量检测手段,企业资源综合利用产品应独立核算并计算盈亏。

  5.资源综合利用原材料来源稳定可靠,数量和品质满足相关要求,能够保证企业在一个认定周期(2年)内的生产需要。

  6.企业能够完成国家及本市节能减排年度工作目标,产品能耗限额符合国家、行业及本市相关标准;能源消费统计和能源利用状况分析制度健全;生产经营过程符合环保要求,各类污染物排放达到国家及本市相关标准,不产生二次污染;无重大污染、质量以及安全事故。

  7.其他相关法律、法规规定的条件。

  二、企业申报材料

  1.《北京市企业资源综合利用企业申报表》(附件1)、《北京市资源综合利用项目(产品)年报表》(附件2)。

  2.资源综合利用企业合法性文件,包括企业工商营业执照和税务登记证副本复印件;企业(项目)相关资质文件;企业建设合规性证明文件;项目审批、核准或备案文件。

  3.企业财务年报,包括资产负债表和损益表等。

  4.资源综合利用产品生产工艺流程图,技术简要说明和原材料配比表;具有资质的第三方检测机构出具的资源综合利用产品质量检测报告或汇总表(含产品名称、产品配比、检测单位名称、检测报告编号、检测日期、检测结论)。

  5.资源综合利用原材料的购销合同或协议,合同或协议应证明原材料来源稳定可靠,体现原材料的源头。具有国家计量认证资质(CMA)的专业机构出具的企业生产过程中主要污染物排放监测报告。

  6.企业资源综合利用基本情况,包括企业基本状况;资源综合利用原材料的来源、数量及利用情况,产品的生产和销售情况;企业对国家、本市或自定的节能减排年度工作目标的完成情况;资源综合利用产品各项能源消耗指标是否符合国家及本市要求。重点用能单位是否开展能源审计,具有相应资质的专业机构出具的企业能源审计报告;是否完成能源利用状况报告;重点用能单位能源管理负责人备案情况。

  7.以上材料请按照北京节能和资源综合利用协会网站(www.beccua.cn)相关要求进行填报,装订成册一式2份,加盖单位公章及骑缝章。

  三、认定工作具体安排

  1.符合条件的企业向所在区县发展改革委提交申报材料。区县发展改革委按照《实施细则》的具体要求对申报材料进行初审,并于10月8-10日期间向我委集中申报。

  2.我委将委托专业机构对申报企业开展材料审查及现场核查工作,会同相关部门及行业专家组成资源综合利用认定委员会,按照国家及本市规定的认定条件和内容对申报企业进行评审。

  3.11月中旬,在北京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网站上对资源综合利用认定委员会的评审情况进行公示。

  4.12月初,我委对通过资源综合利用认定委员会评审和公示的企业颁发资源综合利用认定证书。

  四、其他要求

  1.资源综合利用认定企业应当健全管理制度,完善统计报表上报流程。每季度第一个月10日前(遇节假日顺延)将上季度资源综合利用原材料使用量、产品产量、产值、利税等情况上报至“北京市资源综合利用认定企业网上申报系统”。

  2.各区县发展改革委要加强对本辖区相关企业的培训和指导工作,按照《实施细则》的具体要求对企业申报材料进行初审,并及时上报我委。

  3.我委将会同相关部门对资源综合利用认定企业进行抽查,对弄虚作假、滥用职权、伪造资源综合利用认定证书等行为,按照《关于印发<国家鼓励的资源综合利用认定管理办法>的通知》(发改环资〔2006〕1864号)及相关法律法规予以处罚。

  4.申报资源综合利用电厂审核的单位,应同时符合国家发展改革委办公厅《关于印发资源综合利用电厂审核认定细化要求等工作规则的通知》(发改办环资[2012]584号)的相关要求。

  特此通知。

 

  北京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2014年9月11日

  (联系人:资环处 王育民; 联系电话:66415588-045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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