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县(市、区)人民政府,泉州开发区、泉州台商投资区管委会,市人民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各大企业,各高等院校,各金融机构:
为推进我市非上市企业进入场外市场挂牌融资,利用资本市场做大做强,促进经济持续快速发展,根据中国人民银行等十二部委《关于印发福建省泉州市金融服务实体经济综合改革试验区总体方案的通知》(银发〔2012〕283 号)和《福建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推进海峡股权交易中心建设的若干意见》(闽政办〔2014〕22号)等文件要求,经市政府第41次常务会议研究,现就推进非上市企业到场外市场挂牌融资工作提出如下意见:
一、强化培育,储备挂牌企业资源
(一)根据我市产业导向,综合考察企业规模实力、挂牌意愿和发展潜力,筛选建立泉州市场外市场挂牌后备企业资源库,并分年度从中选择一批重点对象倾斜扶持,促成挂牌。
(二)挂牌后备企业实行动态管理,定期更新,凡具备以下条件的企业,由企业自愿申报,企业注册所在县(市、区)人民政府、泉州开发区管委会、泉州台商投资区管委会推荐(泉州市直国有企业由市国资委初审,行业主管部门推荐),泉州市金融工作局审核并报泉州市人民政府审定后,认定为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简称“全国股份转让系统”)和海峡股权交易中心(泉州)有限公司(简称“海峡股权泉州交易中心”)挂牌后备企业。挂牌后备企业应具备以下条件:
1.依法设立并存续满一年的企业法人。
2.符合国家产业政策,业务明确,具有持续经营能力。
3.最近一个会计年度净利润200万元以上或纳税总额100万元以上或被认定为高新技术企业,并计划在全国股份转让系统或海峡股权泉州交易中心交易板挂牌的企业。
4.法人治理结构健全,合法规范经营,未发现违法违规行为。
二、加大扶持,推进企业挂牌融资
(一)实施财政资金奖励
1.挂牌后备企业在全国股份转让系统或海峡股权泉州交易中心交易板成功挂牌后,市政府给予40万元资金奖励。
2.鼓励通过直接债务融资工具融资。对成功发行企业债券、中期票据、集合票据、短期融资券、私募债等的挂牌后备企业,市政府按票面利息的10%给予贴息,每年贴息额度不超过10万元,贴息期限不超过3年。
3.海峡股权泉州交易中心挂牌展示企业符合条件的优先列入挂牌后备企业。
(二)实施股改税费优惠
挂牌后备企业改制重组涉及土地使用权证、房产证变更、过户且实际控制人无发生变化的,经同级人民政府甄别认定后,可依法直接办理变更手续;挂牌后备企业因历史原因未办理土地使用权证、房产证且无争议的,依法依规补办权证;挂牌后备企业改制过程中涉及补办土地使用权出让手续的,原土地使用功能不改变,在1990年5月19日以前取得划拨土地使用权的,土地出让金按签订合同之日的标定地价的30%收取;在1990年5月19日以后取得划拨土地使用权的,按签订出让合同之日的标定地价扣除当时已支付费用的差额补交;挂牌后备企业改制涉及的本级权限内的收费项目一律按最低标准收取。
(三)实施纳税贡献奖励
挂牌后备企业挂牌当年起,以上年度所缴纳企业所得税为基数,受益财政按每年新增的企业所得税地方留成部分全额奖励给企业,期限3年;挂牌后备企业改制重组设立股份有限公司时,因土地、房产评估增值而补缴的税收,由受益财政按本级留成部分50%的额度在挂牌后给予资金奖励;挂牌后备企业因盈余公积金和未分配利润转增股本所缴纳的个人所得税或企业所得税,在其税款全部缴纳的当年,受益财政按本级留成部分全额奖励给纳税人。
三、优化环境,提高资本运营效益
(一)实施信贷倾斜支持。支持银行机构创新金融服务,对挂牌企业及挂牌后备企业积极开展股权质押贷款等业务。
(二)实施项目落地支持。挂牌企业募集的资金投资我市的项目,优先立项,优先供应存量土地,优先支持争取各级专项补助扶持资金。
四、提升效能,形成行政服务合力
(一)建立“一企一议”制度。泉州市金融工作局负责为企业挂牌融资提供专业化服务。企业启动挂牌融资工作应向所在县(市、区)人民政府、泉州开发区管委会、泉州台商投资区管委会和泉州市金融工作局备案。遇到困难和问题可提出书面申请,所在县(市、区)人民政府、泉州开发区管委会、泉州台商投资区管委会或泉州市金融工作局应及时召开专题会议,采取“一企一议”办法为企业解决挂牌过程中遇到的困难和问题。
(二)建立行政服务工作机制。对挂牌后备企业办理有关手续由泉州市金融工作局出具“挂牌后备企业证明文件”,各县(市、区)人民政府,泉州开发区、泉州台商投资区管委会,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要提供优质服务,并做好跟踪协调。
(三)建立中介服务备案制度。挂牌后备企业与中介服务机构签订服务协议(合同)、确定服务关系后必须到所在县(市、区)人民政府、泉州开发区管委会、泉州台商投资区管委会和泉州市金融工作局备案并按要求报送相关资料,方可享受本《意见》相关优惠政策。支持挂牌后备企业优先选择泉州本地机构作为股改、挂牌服务机构。
五、其它事项
(一)本《意见》相关扶持政策的兑现,由企业提出书面申请,属于企业所在县(市、区)、泉州开发区、泉州台商投资区应兑现的政策,报所在县(市、区)人民政府、管委会审批后兑现;属于泉州市本级应兑现的政策,报泉州市金融工作局审核,并报市政府审批后从“泉州市金融发展专项资金”兑现。
(二)本《意见》规定的财政补助项目若与之前出台的扶持政策性质相似的,则扶持标准就高不就低,但同一企业在挂牌当年享受的财政奖励总额以企业在挂牌前一年及当年纳税总额受益财政分成部分(合计)为限。
(三)享受本《意见》扶持政策的挂牌后备企业,成功在境内外资本市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的,在申请享受泉州市人民政府关于扶持企业改制上市的政策时,必须扣除政策重叠部分;从海峡股权泉州交易中心转板到全国股份转让系统挂牌的,不得重复享受本《意见》各项优惠政策。
(四)本《意见》有效期内,如果上级新出台企业挂牌鼓励扶持政策,且政策扶持条款多于或奖励标准高于本《意见》的,则执行新出台政策。
(五)企业在各县(市、区)、泉州开发区、泉州台商投资区之间搬迁的,不得重复享受本意见各项优惠政策。
(六)本《意见》由泉州市金融工作局负责解释。
(七)本《意见》自印发之日起执行。《泉州市人民政府关于推动泉州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非上市企业进入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工作的若干意见》(泉政文〔2013〕100号)停止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