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县(市、区)人民政府,泉州开发区、泉州台商投资区管委会,市直有关单位:
《泉州市大气污染防治行动计划实施方案》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泉州市大气污染防治行动计划实施方案
为贯彻国务院《大气污染防治行动计划》(国发〔2013〕37号)及《福建省大气污染防治行动计划实施细则》(闽政〔2014〕1号)的有关规定,持续改善我市环境空气质量,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主要目标
大力推进生态文明建设,坚持政府调控与市场调节相结合、全面推进与重点突破相配合、区域协作与属地管理相协调、总量减排与质量改善相同步,形成政府统领、企业施治、市场驱动、公众参与的大气污染防治新机制,推动产业结构优化、科技创新能力增强、经济增长质量提高,实现环境效益、经济效益与社会效益多赢。力争到2017年,全市环境空气质量得到巩固和提升,可吸入颗粒物浓度比2012年下降4%以上,其中:鲤城区、丰泽区、洛江区下降4%以上,南安市下降5%以上,泉港区和晋江市下降10%以上,石狮市下降12%以上,惠安县可吸入颗粒物浓度控制在0.042mg/m3以下,安溪县控制在0.044mg/m3以下,永春县控制在0.039mg/m3以下,德化县控制在0.045mg/m3以下,泉州开发区、泉州台商投资区控制在0.056mg/m3以下。
二、重点工作
(一)加大综合治理力度,减少多污染物排放
1.加强工业企业大气污染综合治理
全面整治城市燃煤小锅炉。加快推进集中供热、“煤改气”、“煤改电”等清洁能源替代工程建设。到2017年,除必要保留的以外,各县(市、区)建成区、大气污染源头敏感区、大气聚集敏感区基本淘汰每小时10蒸吨及以下的燃煤、重油、渣油锅炉及直接燃用未加工生物质锅炉,禁止新建每小时20蒸吨以下的燃煤、重油、渣油锅炉及直接燃用未加工生物质锅炉;其他地方原则上不再新建每小时10蒸吨以下的燃煤、重油、渣油锅炉及直接燃用未加工生物质锅炉。已划定“禁止使用高污染燃料设施区域”的鲤城区、丰泽区、洛江区、石狮市、南安市、泉州开发区、泉州台商投资区要严格按规定的时限淘汰高污染燃料设施,改LNG、电等清洁能源,采取措施,严格监管,杜绝“死灰复燃”;泉港区、晋江市、惠安县、安溪县、永春县、德化县要加快推进“禁止使用高污染燃料设施区域”建设,加快淘汰污染严重的中小燃煤炉窑;不得批准新建、改建未经严格论证、没有产品质量合格证明的使用生物质燃料设施项目。泉港区要进一步巩固和扩大集中供热区域;石狮市应于2014年底完成沿海三个工业集控区的中温中压蒸汽集中供热替代导热油工程;晋江市要继续推进晋江经济开发区集中供热工程,启动、动工建设深沪东海垵工业区集中供热工程并于2015年建成;泉港、泉惠石化园区应同步建设集中供热工程。在“禁止使用高污染燃料设施区域”、集中供热区域外的燃煤锅炉,组织实施一批水煤气发生炉、20吨及以上燃煤锅炉治理项目。
淘汰分散型工业燃煤锅炉。在化工、印染、造纸、制药等产业集聚区,通过集中建设热电联产机组或大型集中供热设施或实施清洁燃料替代工程,逐步淘汰分散燃煤锅炉。到2015年,基本淘汰工业园区内燃煤锅炉,予以保留的集中供热区域内的燃煤锅炉必须按规范建设投运除尘、脱硫和脱硝设施,确保污染物稳定达标排放。晋江市、南安市、惠安县、永春县、德化县要巩固陶瓷行业清洁能源替代成果,持续发挥减排效益,限期于2014年6月30日前拆除水煤气发生炉。南安市因南官公路建设推迟LNG替代的4家建陶企业,未能于2014年3月31日前完成LNG替代,由地方政府责令停产。其他地方的陶瓷企业限期于2014年6月30日前完成LNG替代。新建陶瓷企业必须采用LNG、电等清洁能源。各陶瓷企业所在地乡镇政府和当地经贸、环保部门必须加大执法监督力度,严禁新建或重新起用水煤气发生炉,违反规定的一律立即停产、切断生产用电或责令关闭。
深化二氧化硫污染治理。加强燃煤电厂(热电厂、企业自备电站)脱硫设施运行管理。采用循环流化床炉内脱硫的,应加快实施炉外脱硫技改;公用燃煤电厂综合脱硫效率应达到95%以上,其他采用湿法脱硫的燃煤电厂(热电厂、企业自备电站)综合脱硫效率应达到85%以上;钢铁烧结机、球团竖炉应全部建成投运脱硫设施或实施提效技改,综合脱硫效率达到80%以上;有色冶炼窑炉应进一步规范脱硫设施运行,综合脱硫效率达到80%以上。
持续开展氮氧化物污染防治。燃煤电厂应进一步提高脱硝效率和投运率,综合脱硝效率达到70%以上,氮氧化物稳定达标排放,尚未全部建成脱硝设施的要按规定时限建成投运。循环流化床电厂、热电厂、企业自备电站必须确保氮氧化物稳定达标排放;无法稳定达标的必须实施低氮燃烧改造。福建清源科技有限公司应于2014年6月底前建成并投运脱硝工程;石狮热电有限公司、晋江热电有限公司要结合技改于2014年12月底前建成并投运SNCR脱硝工程;国电泉州热电有限公司要加强脱硝设施运行管理,提高综合脱硝效率。新型干法水泥生产线应严格执行《水泥工业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DB35/1311—2013),确保稳定达标排放。其中4000吨/日规模及以上的,综合脱硝效率应达到60%以上;4000吨/日规模以下的,综合脱硝效率应达到50%以上。安溪三元集发水泥有限公司、永春美岭水泥有限公司要加强环境管理,稳定运行新型干法水泥生产线脱硝设施;福建海峡水泥有限公司要严格执行污染防治“三同时”制度,规范建设和稳定运行脱硝设施。
强化工业烟粉尘治理。燃煤发电机组严格执行《火电厂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GB13223-2011),配套高效除尘设施;三安钢铁等钢铁行业现役烧结(球团)设备机头应于2014年底前完成除尘设施升级改造,并稳定达到颗粒物排放的行业标准。燃煤工业锅炉、工业炉窑、水泥企业破碎机、磨机、包装机、烘干机、冷却机、水泥仓及其它通风设备均应安装高效除尘设备,确保颗粒物达标排放。
推进挥发性有机物综合治理。按照国家部署,在包装印刷、表面涂装、石化、有机化工等行业实施挥发性有机物综合整治。石化企业应全面推行“泄漏检测与修复”技术改造。有机化工行业企业排放挥发性有机物的生产工序要在密闭空间或设备中实施,产生的含挥发性有机物废气净化效率应不低于90%。包装印刷业烘干车间应安装吸附设备回收有机溶剂,车间有机废气净化效率应达到90%以上。鼓励生产、销售和使用低毒、低挥发性有机溶剂。2014年12月底前完成全市596家加油站、28个储油库和300辆油罐车的油气回收治理,在成品油码头积极开展油气回收治理,并要求达标运行。
2.深化面源污染治理
综合整治城市扬尘。各地应建立由住建、环保、市政公用事业、行政执法、国土资源、交通运输等部门组成的协调机构,开展城市扬尘综合整治,加强监督管理。积极创建扬尘污染控制区,并不断扩大扬尘污染控制区面积。
强化施工和拆迁工地扬尘监管。住建、市政公用事业、行政执法、国土资源、交通运输、环保以及相关部门应加强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现场和房屋拆迁现场的扬尘监管,积极推进绿色施工和拆迁。施工现场和拆迁现场应采取围挡、喷淋等切实有效的压尘措施,严禁敞开式作业,施工现场道路及材料加工区应进行地面硬化。住建、市政公用事业、行政执法、交通运输、国土资源等相关部门分别加强道路施工、城市道路临时挖掘占用施工、公路施工的扬尘监管,施工现场必须采取压尘措施。各地、市直各有关单位应加强对商品混凝土、预拌砂浆的推广应用,除必要情况外禁止在各县(市、区)建成区内现场搅拌砂浆和混凝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