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公开遴选北京市中小企业发展基金合作机构及合作方案的公告

发布日期:2014-11-06    浏览次数:4

各有关单位:

  为充分发挥北京市中小企业发展基金在改善中小企业融资环境方面的引导、带动作用,汇集各方智慧管好、用好北京市中小企业发展基金,推动中小企业又好又快发展,根据《北京市促进中小企业发展条例》、北京市人民政府关于设立北京市中小企业发展基金的有关批复、《北京市中小企业创业投资引导基金实施暂行办法》,现公开遴选北京市中小企业发展基金合作机构及合作方案。

  北京市中小企业发展基金是经北京市人民政府批准设立的、专项用于引导社会资本投资中小企业的基金。基金运作遵循政策性导向和市场化原则,初期主要用于初创期、成长期小型微型企业的股权投资;中小企业债权融资;中小企业融资风险补偿等。原北京市中小企业创业投资引导基金等有关基金统筹纳入北京市中小企业发展基金。

  遴选的有关具体事项如下:

  一、遴选内容

  1、遴选北京市中小企业发展基金创业投资合作机构。

  2、遴选北京市中小企业发展基金债权融资合作机构及合作方案。申请机构应根据自身实际,结合有关要求,设计、提出基金合作方案并提前落实有关准备工作。

  3、遴选北京市中小企业发展基金风险补偿基金合作机构及合作方案。申请机构应根据自身实际,结合有关要求,设计、提出基金合作方案并提前落实有关准备工作。

  4、其他符合北京市中小企业发展基金定位、功能和目标的基金合作机构、合作方案。申请机构可结合中小企业需求、金融行业状况、机构自身实际,设计、提出不同于上述基金模式的合理、可行、创新的基金合作模式。

  二、合作机构遴选条件

  (一)创业投资合作机构

  基金以参股支持方式引导创业投资机构共同设立创业投资企业(以下简称“参股创投企业”),重点投资于符合北京城市功能定位和相关产业政策的创业期科技型、创新型中小企业,优先支持设立天使基金。

  参股创投企业中引导基金出资额不超过参股创投企业实收资本的30%,且不成为第一大股东;参股创投企业投资于创业期中小企业的资金额度不低于引导基金出资额的2倍;参股创投企业投资于北京区域内企业的资金额度不低于引导基金出资额的2倍。

  (二)债权融资合作机构

  基金与符合条件的机构合作,向中小企业提供债权融资支持,重点解决符合北京市产业发展导向的优质中小企业在发展过程中面临的短期资金不足问题。

  本次遴选所称的“债权融资”是指金融机构运用资金向中小企业提供融资服务而形成债权的行为,融资形式包括但不限于(委托)贷款、融资租赁、信托贷款、小额贷款等。

  (三)风险补偿合作机构

  基金主要解决小微企业普遍面临的抵押担保不足、难以获得银行信贷支持的问题,主要用于对商业银行因发放500万元及以下小微企业信用贷款和准信用贷款(个人连带责任保证或无需登记、评估的知识产权质押、订单贷款等)所产生的风险进行比例补偿。风险补偿基金可存放于合作机构,仅将合作机构运用基金所产生的投资收益全额、专项用于补偿合作机构所产生的贷款风险。申请机构可根据基金宗旨创新设计和提出更加合理、高效的基金合作方案。

  (四)其他

  申请机构应为北京市依法注册成立的金融机构或准金融机构,取得相关部门业务许可,并具有一定的中小企业融资业务经验。

  其他关于公开遴选的要求参见附件1、《遴选要求》。

  三、遴选程序

  1、有意申请的单位应通过北京市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网站(http://www.bjeit.gov.cn)、首都之窗(http://www.beijing.gov.cn)、北京中小企业网(http://www.smebj.gov.cn)查看通知并下载有关附件,按照要求设计方案、制作申请材料,在指定期限内将相关纸质申请材料送至或寄至北京市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中小企业处,同时以光盘形式和邮件方式上报电子版。

  2、市经济信息化委、市财政局组织专家对申请单位报送的申请材料进行评审、申请单位答辩,并经社会公示后确定拟合作机构名单。

  3、提交申请材料的截止期限为2014年12月4日下午5:30。

  四、其他事项

  (一)申报材料不予退回。

  (二)北京市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北京市财政局对本次遴选相关事项拥有最终解释权。

  联系地址:北京市朝阳区惠新东街6号613房间北京市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中小企业处

  联系方式:市经信委 陆晓宁 57587759

  靳芳芳 57587757

  市财政局 赵攀 88549928

  电子邮箱:zhongxiaochu@bjeit.gov.cn

2014年11月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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