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策中心 » 上海市 » 农委 » 正文

关于开展渔业行政执法船舶清理整顿的通知

发布日期:2013-08-09    浏览次数:1

  各区县农委,上海市渔政监督管理处、上海渔港监督局(上海渔业船舶检验局):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行政执法船舶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的有关要求,为进一步做好渔业行政执法船舶(以下简称“渔政船”)注册登记工作,提高本市渔业行政执法规范化管理水平,现通知如下:

  一、提高加强渔政船规范化管理重要性的认识

  加强渔政船规范化管理是贯彻执行依法行政要求,加强渔政船管理的重要举措。各区县农委和各级渔政执法机构要提高认识,认真按照《办法》的要求,做好新建、改造、购置和报废渔政船的审批、备案和登记工作。因管理体制等历史客观原因,本市部分渔政船实际并不隶属于有关渔业行政执法部门,部分社会组织和企业以渔政船的名义进行护缆和辅助涉水工程等工作,对本市渔政执法的形象造成了一定影响。特别是近期本市个别正待注销相关证书证件的渔政船在东海海域发生海事事故,引起了各级领导的高度重视。各单位一定要严格按照《办法》规定,把渔政船统一规范管理作为依法行政和加强渔政队伍建设的一项基础性工作,在思想上引起高度重视,认真抓好抓实,树立起渔政执法队伍的良好形象。

  二、本市渔政船存在的主要问题

  根据上海市渔政监督管理处和上海渔港监督局(上海渔业船舶检验局)掌握的相关情况,本市渔政船目前主要存在以下几类问题(存在问题的渔政船名册详见附件)。

  1. 部分渔政船所有权属于企业或其他社会组织,但使用“中国渔政”编号,纳入渔政船管理序列,从事商业性护缆、工程辅助等工作。

  2.部分《渔业行政执法船舶证书》所列执法主体为区县渔政执法机构并正常从事渔政执法工作,但渔政船实际所有权人为不具备登记主体资格的乡镇渔政执法机构或其他不具备执法主体资格的部门。

  3.个别渔政船长期未申请检验或申请《渔船登记证书》换证,导致渔政船《渔船登记证书》和《渔船检验证书》失效,存在严重安全隐患,有的渔政船不具备有效的《渔业行政执法船舶证书》,经调查部分渔政船未经批准已违规卖出或拆解。

  4.部分渔政船《渔业行政执法船舶证书》(含渔政船注册管理系统中数据)和《渔船登记证书》、《渔船检验证书》所记载的船舶建造日期、建造船厂、主尺度特别是主机总功率相关数据记载不一致,个别渔政船《渔业行政执法船舶证书》记载的执法水域同《渔船检验证书》核定的航行区域不一致,存在超航区发放《渔业行政执法船舶证书》的情况,造成渔政船的“三证不符”,且存在“船证不符”的可能。

  5.相关管理部门对渔政船信息掌握不够全面,渔政船数据信息存在遗漏情况。

  三、渔政船清理整顿要求

  1. 对不属于渔政执法机构且不执行渔政执法任务的渔政船要坚决予以清理出渔政船管理序列,以上船舶如相关证书齐全有效,可予以转为一般渔业辅助船或按照相关规定转入交通海事部门管理。

  区县农委要明确此类船舶退出渔政船管理序列后的处理意见,并于8月10日前行文向市农委报告,同时抄送上海市渔政监督管理处、上海渔港监督局(上海渔业船舶检验局)。经批准同意后,由区县农委责成此类船舶所有人向上海渔港监督局(上海渔业船舶检验局)申请相关船舶变更登记及检验手续,并由区县渔政执法机构负责向上海市渔政监督管理处申请办理《渔业行政执法船舶证书》注销手续。

  2. 对《渔业行政执法船舶证书》所列执法主体为区县渔政执法机构且正常从事渔政执法工作,但渔政船实际所有权人为乡镇渔政执法机构或其他机构的渔政船,原则上应按照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将所有权变更为区县渔政执法机构。如船舶所有权暂时无法变更的,应明确具有相应登记主体资格的机构作为此类渔政船的所有权人,并责成相关单位及时变更所有权。区县农委要对此类船舶提出具体处理意见,并于8月10日前行文向市农委报告,同时抄送上海市渔政监督管理处、上海渔港监督局(上海渔业船舶检验局)。经批准同意后,由区县农委责成此类船舶所有人向上海渔港监督局(上海渔业船舶检验局)申请相关船舶变更登记及检验手续,需要变更《渔业行政执法船舶证书》的,由区县渔政执法机构负责向上海市渔政监督管理处申请办理。区县农委要对此类渔政执法船的安全执法、依法行政等情况担负监督管理职责,具体执法工作应由区县渔政执法机构负责,严禁安排非渔政人员上船执法以及用于非渔政执法任务。

  3. 区县农委要对本区县所属的《渔船登记证书》、《渔船检验证书》已经失效或不具备合法有效《渔业行政执法船舶证书》的渔政船予以整改。对其中承担渔政执法任务的,应责成所属渔政执法机构按照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及时做好渔政船登记换证、执法船舶证书申领和年度检验事宜。要高度重视渔政船的安全管理,坚决杜绝渔政船“带病出航”、“带病执法”。要切实保障渔政船的日常养护经费,按照要求配备相关助航导航设备。上海市渔政监督管理处、上海渔港监督局(上海渔业船舶检验局)要按照渔政船执法配备和渔业船舶安全检验的有关要求,对渔政船的设施设备配备提出意见,并将设施设备配备情况作为《渔业行政执法船舶证书》核发和渔业船舶检验的依据。

  对其中不承担渔政执法任务或已私下买卖、拆解导致实际已不存在的渔政船,区县农委要查清船舶实际去向,并坚决予以注销或报废处理。区县农委要明确此类船舶退出渔政船管理序列后的处理意见,并于8月10日前行文向市农委报告,同时抄送上海市渔政监督管理处、上海渔港监督局(上海渔业船舶检验局)。经批准同意后,由区县农委责成此类船舶所有人向上海渔港监督局(上海渔业船舶检验局)申请相关船舶注销登记及注销检验手续,并由区县渔政执法机构负责向上海市渔政监督管理处申请办理《渔业行政执法船舶证书》注销手续。

  4. 对渔政船“三证不符”的情况,原则上应按照《渔船登记证书》和《渔船检验证书》的数据为准予以核实变更。上海渔港监督局(上海渔业船舶检验局)应在8月10日前,对所有渔政船的《渔船登记证书》、《渔船检验证书》予以核查,确保“两证一致”,并将核查后的渔政船名册通报上海市渔政监督管理处。上海市渔政监督管理处要按照渔船名册对《渔业行政执法船舶证书》(含渔政船注册管理系统中数据)所列各项数据(包括主尺度、建造日期、建造船厂、航区等各项数据)进行核实,并于8月31日前将与《渔船登记证书》和《渔船检验证书》记载不一致的数据进行变更。对在渔政船清理整顿中存在其他问题的渔政船如有涉及“三证不符”情况的,由区县农委负责商请上海市渔政监督管理处和上海渔港监督局(上海渔业船舶检验局)按文件要求同步进行三证数据核定和变更,并将三证核定情况连同有关问题处理意见一并行文上报市农委。

  针对可能存在的“船证不符”的情况,上海渔港监督局(上海渔船检验局)要结合渔政船清理整顿和渔政船检验工作,制定实船登临检验工作计划,并印发各级渔政执法机构,抄送市农委和区县农委。对渔政船因清理整顿需要进行船舶检验的由上海渔港监督局(上海渔业船舶检验局)同步予以登临检验核查船证相符情况。凡在检验过程中发现渔政船同《渔船登记证书》和《渔船检验证书》不符的,一律暂停检验,并将情况通报渔政船所属区县农委。区县农委要对此类渔政船主尺度等变更情况进行核查,并将核查报告和处理意见报市农委,抄送上海渔港监督局(上海渔业船舶检验局)。对符合规定的,经批准后补办相关手续。

  5.各单位在清理整顿工作中要根据本单位掌握的情况和有关证书证件的记载情况,如实填写《渔政船清理整顿核查记录表》。上海渔港监督局(上海渔业船舶检验局)要在渔政船实船登临检验环节对各单位的《渔政船清理整顿核查记录表》进行核查。各单位要以实船登临检验情况为基础,建立、完善本单位所属渔政船的船舶管理档案。上海市渔政监督管理处要按照渔业行政执法督察的要求,对全市渔政船进行监督管理,并通过信息化手段建立、完善管理台账,切实掌握本市渔政船的动态情况。

  四、工作要求

  1.各单位要以此次渔政船清理整顿为契机,进一步规范渔政船的管理工作,提高渔政执法信息化管理水平。要明确专人负责,督察督办,按时完成清理整顿的各项工作。要严格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要求,办理渔政船的新增、制造、改造和报废手续,并按时检验,确保渔政船执法安全。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利用渔政船从事生产、营运等以盈利为目的的经营活动。要通过渔政船清理整顿,进一步加强本市渔政队伍建设,提升渔业行政执法队伍形象。

  2.对未能掌握齐全的渔政船数据,各单位要继续进行清理整顿,凡在工作中发现的遗漏的渔政船数据要及时补充完整,并按照本《通知》要求进行清理整顿。工作中发现的新问题、新情况要及时报告。对经清理整顿需要注销相关证书证件的船舶,在规定时限内持证人不提交注销申请的,由有关证书证件发证、审核机构按照规定程序予以公告注销或申请上级部门予以注销。

  3.各单位要形成合力,及时互相通报工作情况和进展,切实履行工作职责,以实际行动贯彻落实党的群众路线教育实践活动,坚决杜绝“四风”现象,对渔政船的管理要严格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行政执法船舶管理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船舶登记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渔船检验条例》的有关要求进行,对于不符合规范要求的船舶一律不得为其办理有关手续。

  4.渔政船清理整顿结束后,我委将适时向社会公告全市渔政船名录。渔政、渔港监督部门应设立举报电话接受社会对渔政船违规情况的举报,对套牌、冒用渔政船名义的船舶,渔政、渔港监督部门一经发现应立即予以扣留,并通报相关主管部门。

  各单位请于8月5日前将本单位渔政船清理整顿工作联系人、联系方式报我委,联系人:戴俊,电话:23113040,邮件地址:sh_daijun@126.com。

  附件:

  1.渔政船清理整顿流程示意图

  2.海洋渔政船比对名册(分区县印发)

  3.内河渔政船比对名册(分区县印发)

  4. 渔政船清理整顿核查记录表

  上海市农业委员会

  2013年8月1日

    附件1:渔政船清理整顿流程示意图
    附件2、附件3:海洋、内河渔政船比对名册
    附件4:渔政船清理整顿核查记录表
 

分享到: 收藏本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