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市、县(区)农业局,平潭综合实验区经济发展局: 为贯彻落实全省现代农业流动现场会精神,扩大设施农业补贴受益面,促进农民增收。经研究,决定对设施农业补贴项目建设标准予以调整。具体事项通知如下:
一、适当降低起补面积。
对于以农民合作社、家庭农场和专业大户为业主建设的各类设施蔬果温室大棚棚型,起补面积标准调整如下: 1. 智能温控大棚(每亩造价约20万元)面积由原来的50亩降低为30亩。 2. 温室大棚(每亩造价约4万元)面积由原来的100亩降低为50亩。
二、种植作物种类不限制。
设施蔬果补贴项目不再仅局限于种植蔬果,对蔬菜、水果、中药材、食用菌、花卉苗木等温室大棚,只要符合建设标准要求的,均可申请验收。
三、改进验收办法。
按照设施农业“先建后补、以奖代补”的原则,凡是2013年1月1日后建成并符合建设标准的项目,均可向当地农业部门申请验收。为加快项目验收进度,设区市农业部门应抽调市、县两级有关人员,组成2-3个机动验收组,对部分项目多、验收任务重的县(市、区)开展验收工作。
四、省级成立设施农业补贴项目评审组。
各县(市、区)农业部门在设施农业项目验收中遇到的建造温室棚型与省定建造标准不同,以及其它在验收中不容易判定的重大问题,由县(市、区)农业部门提出书面请示,省厅将组织省级项目评审组开展评审并予以书面批复,作为项目验收的依据之一。
五、上述关于设施农业补贴项目建设标准调整后,验收标准同时相应调整。
联系人:省农业厅种植业管理处,徐磊:0591-87806535,翁定河:0591-87811845。 邮箱:ssny@fjagri.gov.cn
福建省农业厅
2014年5月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