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非机动车管理办法》已经2014年4月17日省人民政府第21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4年8月1日起施行。
省 长 苏树林
2014年4月24日
福建省非机动车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非机动车管理,维护道路交通秩序,保障交通安全畅通,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福建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办法》等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省行政区域内的非机动车生产、销售、登记和道路通行及其管理活动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合理施划机动车道、非机动车道和人行道,保障非机动车和行人安全通行,不得挤占人行道供机动车、非机动车通行,不得挤占非机动车道供机动车通行。
第四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负责非机动车的道路交通安全管理工作。
县以上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依法对非机动车生产、销售实施监督管理。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部门依法对非机动车废旧蓄电池的收集、贮存、转移、处置、利用实施监督管理。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经信、财政、建设、物价等有关部门,依据各自职责做好非机动车管理工作。
第二章 非机动车的生产和销售
第五条 非机动车生产应当执行国家有关安全技术标准。禁止生产、销售不符合国家有关安全技术标准的非机动车。
第六条 鼓励生产、销售使用锂电池等为动力驱动的环保、轻便助力自行车。
第七条 在本省行政区域内生产、销售配置蓄电池的非机动车、非机动车的蓄电池和从事配置蓄电池的非机动车维修的单位和个人,应当提供非机动车的废旧蓄电池更换和回收服务,建立废旧蓄电池回收台账,按照《危险废物贮存污染控制标准》规定保存废旧蓄电池,并定期将废旧蓄电池交具有危险废物经营资质的单位处置。
禁止无危险废物经营资质的单位收集、贮存、转移、处置或者利用非机动车的废旧蓄电池。
第八条 在本省生产、销售符合国家标准的电动自行车、残疾人机动轮椅车、其他有动力装置驱动的非机动车实行产品目录管理制度。非机动车产品目录由设区市人民政府负责编制,向社会公布,并适时予以更新。
第九条 电动自行车、残疾人机动轮椅车、其他有动力装置驱动的非机动车的销售者,应当在销售场所醒目位置公示现行有效的产品目录,并通过店堂告示等方式,向消费者承诺其销售车辆已纳入产品目录。
第十条 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建立、完善非机动车销售者代办非机动车登记制度,实行非机动车带牌销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