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市、县(区)人民政府,平潭综合实验区管委会,省人民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各大企业,各高等院校:
为进一步落实产业龙头促进计划实施方案,充分发挥产业龙头的支撑和带动作用,促进工业经济稳定增长,现提出如下措施:
一、支持龙头企业增产增效
鼓励龙头企业调峰生产,提高先进产能利用率。2015年底前,对直供区制造业龙头企业(已参与2014年省电力直接交易的龙头企业除外)每日7:00~8:00和21:00~23:00的用电量给予每千瓦时0.2元奖励;对已列入2014年趸售县调整用电峰谷时段的企业延长用电谷时段3小时为每日21:00~次日8:00,相应缩短用电平时段时长。
(责任单位:省经信委、财政厅、物价局,省电力公司)
二、推动龙头企业有效投资
(一)支持重点产业项目投资。依托省投资开发集团,设立“福建省产业投资基金”,通过政府投资引导、上市公司平台、股份合作等方式引导保险、社保等资金重点对汽车、船舶、稀土、面板等产业项目进行股权投资。
(责任单位:省经信委、财政厅、国资委、金融办,省投资开发集团)
(二)支持引进先进设备。对龙头企业投资鼓励类项目引进国外先进技术设备,省级财政资金按其进口环节增值税的5%给予补助,省重点技术改造项目优惠政策可予以叠加。
(责任单位:省经信委、发改委、财政厅,福州海关、厦门海关)
三、支持龙头企业技术创新
(一)支持龙头企业加大研发投入。加强企业研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政策落实辅导,对龙头企业为开发新技术、新产品、新工艺发生的研发费用计入当期损益未形成无形资产的,允许再按当年研发费用实际发生额的50%,直接抵扣当年的应纳税所得额,各级财政按企业实际加计扣除的所得税额予以同量资金奖励。
(责任单位:省财政厅、科技厅、经信委、地税局,省国税局,各设区市人民政府,平潭综合实验区管委会)
(二)强化人才激励。鼓励智力要素和技术要素以科技成果入股、股权奖励、科技成果收益分成等激励方式,参与创新收益分配。对龙头企业引进拥有核心技术的创新项目和创新团队,给予“一事一议”特别支持和资金资助。支持龙头企业与高校共建科研机构。
(责任单位:省科技厅、发改委、经信委、教育厅、人社厅、财政厅)
四、帮助龙头企业拓展市场
(一)支持拓展省外市场。2014-2015年,龙头企业参与省外项目招投标中标并完成合同货物验收,单个中标合同金额1000万元以上的,按合同金额3%给予奖励,同一项目累计奖励金额不超过300万元,单个企业年度最高奖励金额500万元。
(责任单位:省经信委、财政厅)
(二)推广应用新能源汽车。2014-2015年,省、市(含平潭综合实验区)按国家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试点补助标准的1︰1配套补助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1万辆(其中2014、2015年分别推广3500辆和6500辆)。各地配套补助资金列入地方财政年度预算。
(责任单位:省经信委、财政厅、交通运输厅,各设区市人民政府,平潭综合实验区管委会)
五、鼓励龙头企业兼并重组
(一)支持企业开放式重组。鼓励龙头企业通过合资合作、产权流转和股权置换等方式实施产业链、价值链并购重组。对兼并重组发生的评估、审计、法律顾问等前期费用及并购贷款利息,省级工业和信息化专项资金予以补助,单个项目补助最高不超过300万元。
(责任单位:省经信委、国资委、财政厅)
(二)提升兼并重组审批服务。优化企业兼并重组相关审批流程,推进并联审批,避免互为前置条件。对企业兼并重组过程涉及的生产许可、工商登记、资产权属证明等变更手续,优化办理流程,缩短办理时限,符合相关法律法规的,可直接按更名方式办理。
(责任单位:省经信委、工商局、质监局、财政厅、国资委、国土厅、住建厅)
六、强化龙头企业要素保障
(一)加强融资服务。落实《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强企业融资服务八条措施的通知》(闽政〔2014〕17号),引导银行业金融机构通过总行直贷、单列信贷计划、银团贷款、信贷资产转让、贷款重组及表外业务等方式,增加对龙头企业的资金供给。由福建银监局牵头,建立龙头企业信贷审批绿色通道,提升放贷效率。
支持龙头企业改制上市,对已上报首发申请的龙头企业要促进尽快通过审核。推动已上市龙头企业通过配股、公开增发、定向增发等方式再融资;达不到再融资条件的龙头企业,加快通过资产重组、股权转让、并购重组等方式帮助其恢复再融资功能。引导各类股权投资基金加大对龙头企业投资力度。
(责任单位:省金融办、发改委、经信委,人行福州中心支行、福建银监局、福建证监局,各设区市人民政府,平潭综合实验区管委会)
(二)优先保障用地。龙头企业建设投资项目全部纳入省重点项目管理,享受相关政策,优先保障其用地、用林、用海;对“退城入园”异地改造企业实行“三旧改造”政策,在土地盘活、资金补偿、工业用地以及基础设施配套等方面给予重点支持;在确定土地出让底价时,可按不低于所在地土地等别相对应的省工业用地出让最低价标准的70%执行;对通过压缩非生产性用地、厂房加层改造、利用地下空间等提高土地利用率的,不再增收土地出让金;对利用原有存量土地和房产从事生产性服务业的,在不改变用地主体、不进行重新开发建设等前提下,土地用途仍视为工业用地,不再征收土地出让价款。
(责任单位:省国土厅、林业厅、海洋渔业厅)
(三)服务企业用工。加大农村富余劳动力转移就业培训经费直补企业力度,支持龙头企业与职业院校开展“订单式”办学,培养符合龙头企业需要的实用型人才。推动公共就业服务信息系统向龙头企业全覆盖,为龙头企业招用工提供及时有效服务。
(责任单位:省人社厅、财政厅)
(四)支持龙头企业参与电力直接交易。电力直接交易重点向龙头企业用户倾斜,按照平稳有序原则,逐步开放用电电压等级10千伏及以上、符合准入条件的用户。完善龙头企业要素保障“直通车”服务,在煤电油气供应方面给予政策倾斜和优先支持。
(责任单位:省经信委,福建能源监管办,省电力公司)
七、进一步优化发展环境
(一)畅通“绿色通道”服务。深化行政审批制度改革,修订《福建省企业项目投资核准目录》,加快推行网上审批,简化优化审批流程,对龙头企业投资项目核准(备案)、生产许可、用地、环保、外贸、资质资格认定、海关、检验检疫等审批核准手续全部纳入网上审批、限时办结。加强跟踪服务,形成工作合力,及时协调解决龙头企业提出的困难和问题。
(责任单位:省编办、发改委、经信委、国土厅、环保厅、商务厅、质监局,福州海关、厦门海关、福建检验检疫局、厦门检验检疫局,各设区市人民政府,平潭综合实验区管委会)
(二)规范涉企收费行为。行政事业性收费按照省物价局、省财政厅和省企业减负办联合编印的《福建省涉及企业行政事业性收费手册》规定收取,凡未列入该《手册》的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相关企业有权拒缴。进一步清理和取消不合理的涉企收费项目,并接受社会监督。
(责任单位:省物价局、财政厅、经信委)
上述政策适用范围为已列入省经信委《关于印发2014年实施产业龙头促进计划工作方案的通知》(闽经信投资〔2014〕143号)的龙头企业。龙头企业实施动态管理,每年发布产业龙头名单。各地要结合实际,进一步细化落实龙头企业激励支持政策,做大做强产业龙头。省经信委要牵头组织实施,及时向省政府报告落实情况。
福建省人民政府
2014年4月2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