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申报2014年福建农民创业园主导产业和设施农业用电优惠经营主体的通知

发布日期:2014-05-20    浏览次数:1

  各有关县(市、区)农业局、林业局、渔业主管部门、物价局,平潭综合实验区经济发展局:

  根据福建省物价局、农业厅《关于福建现代农业实行用电优惠的通知》(闽价商[2013]414号)和福建省农业厅、林业厅、海洋与渔业厅、物价局《关于申报福建农民创业园主导产业和设施农业享受用电优惠生产经营主体的通知》(闽农计[2013]365号)要求,上半年将审定公布一批享受用电优惠的具体生产经营主体名单。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申报条件、申报程序与申报要求按照闽农计[2013]365号文件规定。

  二、经省政府同意,省电网直供区的用电优惠暂不执行(涉及具体的区域见附件)。

  三、请各有关创建县(市、区)抓紧组织申报,务必于6月10日前将农业主管部门、物价部门和供电企业联合审核确认符合用电优惠条件的生产经营主体名单按行业归口分别报送省农业厅、林业厅、海洋与渔业厅。逾期未报,不予受理。

  四、下半年于12月10日前上报,不再另行通知。逾期未报,不予受理。

  附件:暂不享受用电优惠政策的区域名单

福建省农业厅办公室            福建省林业厅办公室

福建省海洋与渔业厅办公室      福建省物价局办公室

2014年5月7日

  附件

  暂不享受用电优惠政策的区域名单

设区市

县(市、区)

设区市

县(市、区)

福州

晋安

漳州

芗城

仓山

龙文

马尾

龙海

闽候

泉州

洛江

厦门

翔安

泉港

同安

三明

三元

莆田

城厢

梅列

涵江

南平

延平

荔城

邵武

秀屿

龙岩

新罗

宁德

蕉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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