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年第9号)
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及其实施细则、国家税务总局《税务登记管理办法》、《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建筑安装业个人所得税征收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国税发〔1996〕127号)及《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跨地区经营建筑企业所得税征收管理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10〕156号)的有关规定,为进一步加强外地进京施工企业在京各项税费的征收管理,现将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办理临时税务登记
(一)在我市建设工程专业发包承包交易中心(以下简称交易中心)进行合同备案且申请代开发票的外地进京施工企业(以下简称外施企业),应向西城区地方税务局(以下简称西城局)申报办理临时税务登记手续,其他区县地方税务局、分局不再受理上述外施企业的临时税务登记申请。
(二)外施企业申报办理税务登记时应按规定填报《税务登记表》(适用临时纳税人),并提交以下资料:
1.工商营业执照复印件;
2.税务登记证副本及复印件;
3.组织机构代码证书复印件;
4.《外出经营活动税收管理证明》原件;
5.负责人合法、有效身份证明原件及复印件。
西城局核发临时税务登记证正、副本。
(三)外施企业在京备案多个施工项目的,应持注册地主管税务机关开具的《外出经营活动税收管理证明》向西城局办理报验手续。
(四)外施企业应自全部项目竣工结算之日起15日内,持《临时税务登记证》(正、副本)、《外出经营活动税收管理证明》(原件)、《外出经营活动申报表》向西城局申报办理注销税务登记手续。《外出经营活动税收管理证明》(原件)由主管税务机关审核并加盖单位公章后退还纳税人。
二、申报缴纳企业所得税
(一)在地方税务局缴纳企业所得税的外施企业,其在我市设立的由其直接管理的项目部(以下简称直管项目部)预缴的企业所得税,由西城局在交易中心代开发票环节负责征收。
(二)在国家税务局缴纳企业所得税的外施企业,其直管项目部首次在承发包交易中心代开发票时,应提交其企业所得税由北京市国家税务局负责征收的说明,并在第二次开票时出示由北京市国家税务局开据的首次开票预缴企业所得税的税收缴款书或由外地总机构主管税务机关出具的企业所得税由国家税务局管理的证明。
(三)外地总机构在我市设立的分支机构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跨地区经营汇总纳税企业所得税征收管理办法〉的公告》(2012年第57号)规定执行。
三、申报缴纳个人所得税
(一)外施企业根据账簿设置和会计核算的状况,可采取据实扣缴和定率扣缴的方式扣缴申报工程从业人员的个人所得税。
1.会计账簿设置规范,财务制度健全,能够准确、完整地进行会计核算的外施企业,经税务登记地主管地税机关审核后,可采取据实扣缴的方式扣缴申报工程从业人员的个人所得税。
2.对未设立会计账簿,或者不能准确、完整地进行会计核算,未如实申报工程作业相关人员数量、构成、身份证件、工资薪金情况的外施企业,按工程收入的0.3%定率计征个人所得税,将工程分包给他人的,允许其以扣减应支付给分包人的工程价款作为计税金额。
3.对于不采取据实扣缴的方式扣缴申报工程从业人员个人所得税的外施企业,应一律按工程收入定率扣缴个人所得税,税款在工程从业人员之间分摊,不进行个人所得税明细申报。
(二)主管税务机关审核相关资料后,当场在《外施企业据实扣缴个人所得税申请表》(附件1)上签署审核意见并签字盖章。
(三)采取据实扣缴从业人员个人所得税的外施企业,应按期进行个人所得税明细申报。
四、缴纳印花税外施企业涉税合同缴纳印花税,按照《北京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委托北京市建设工程专业劳务发包承包交易中心和北京市建设工程发包承包交易中心代征印花税有关事项的公告》(2013年第13号)规定执行。
五、其他事项本公告自2015年1月1日起施行,在交易中心新备案项目适用本公告规定。在此之前已备案但尚未办理竣工结算手续的项目,仍按原征收方式执行。
特此公告。
北京市地方税务局
2014年11月19日
附件1:外施企业据实扣缴个人所得税申请表
附件2:关于《北京市地方税务局关于进一步加强外地进京施工企业税收管理有关事项的公告》的政策解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