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关于进一步加强金融服务“三农”发展的若干措施》的通知

发布日期:2014-12-17    浏览次数:4

京政办发〔2014〕60号

  各区、县人民政府,市政府各委、办、局,各市属机构:

        《关于进一步加强金融服务“三农”发展的若干措施》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落实。

  北京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2014年11月26日

  关于进一步加强金融服务“三农”发展的若干措施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金融服务“三农”发展的若干意见》(国办发〔2014〕17号)精神,进一步提升本市农村金融服务的能力和水平,实现农村金融与“三农”共赢发展,提出以下工作措施。

  一、完善农村金融组织体系

  (一)拓展银行业金融机构服务“三农”网络。鼓励大中型商业银行设立服务“三农”专营机构,优化网点布局,增强网点服务功能。支持北京农村商业银行、北京银行等银行业金融机构增设“三农”服务网点,扩大涉农业务范围。培育发展村镇银行,支持其在乡(镇)地区布设网点。规范发展适应“三农”需求的新型农村金融机构。(北京银监局、人民银行营业管理部等按职责分工分别负责)

  (二)发展新型农村金融组织。积极开展新型农村合作金融试点,支持符合条件的农民专业合作社开展内部信用合作。探索建立合作性的村级融资担保基金。支持小额贷款公司发展,放宽股权比例限制,拓宽融资渠道,扩大经营范围。规范发展其他新型农村金融组织。(市农委、市金融局、市农经办等按职责分工分别负责)

  (三)发挥政策性农业投资和农业担保的支农作用。支持政策性农业投资公司和农业担保公司发展,积极吸引社会资本参与,逐步提高社会资本持股比例,实现政策性农业投资、农业担保业务在涉农区县全覆盖。(市金融局、市农委、市财政局等按职责分工分别负责)

  (四)积极发展农村交易市场。进一步增强北京农村产权交易所功能,推动土地承包经营权、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等农村集体资产和农民自有财产入场交易。研究推动品种权交易市场建设。整合农产品交易资源,加快形成具有定价权的农副产品交易市场。(市金融局、市农委、市国土局、市农经办等按职责分工分别负责)

  二、拓宽农村投融资渠道

  (五)加快发展农村直接融资。研究推动以发行地方政府债方式筹集资金,积极支持小城镇和新农村建设。支持符合条件的涉农企业在多层次资本市场融资,引导高成长性的新型农业企业、小额贷款公司等在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和北京股权交易中心挂牌融资。积极稳妥推进符合条件的涉农企业发行企业债、公司债和中小企业私募债。扩大涉农企业发行中小企业集合票据、短期融资券等融资工具的规模。(市发展改革委、市农委、市财政局、北京证监局、人民银行营业管理部、市金融局等按职责分工分别负责)

  (六)发展壮大农业产业基金。切实发挥北京农业产业投资基金的作用,积极支持涉农企业发展。鼓励涉农区县政府设立农业产业引导基金,吸引社会资本参与,推动建立涉农产业投资基金。支持符合条件的涉农产业投资基金的股东或有限合伙人发行企业债,扩大涉农产业投资基金资本规模。(市财政局、市发展改革委、市农委、北京证监局、市金融局等按职责分工分别负责)

  三、加大涉农资金投放力度

  (七)扩大涉农贷款投放规模。推动银行业金融机构加大涉农贷款投放力度,发行专项用于“三农”的金融债。开展涉农资产证券化试点。引导银行业金融机构增加涉农信贷规模,持续提高存贷比。鼓励商业银行单列涉农信贷计划,提高贷款审批效率,优化绩效考核机制,落实尽职免责制度。(人民银行营业管理部、北京银监局、北京证监局等按职责分工分别负责)

  (八)强化对涉农重点领域的金融支持。聚焦城乡经济社会发展一体化,切实加大对城乡结合部改造、新型农村社区试点和小城镇建设的金融支持力度;聚焦都市型现代农业发展,加大对节水农业、籽种农业、循环农业和生态友好型农业的金融支持力度;聚焦家庭农场、专业大户、农民合作社、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等新型农业经营主体需求,加大对其生产经营方面的金融支持力度。(北京银监局、人民银行营业管理部、市发展改革委、市农委、市金融局等按职责分工分别负责)

  四、创新农村金融产品和服务

  (九)创新农村金融产品。加快在农村地区推广应用微贷技术,扩大小额贷款覆盖面。大力发展农村电话银行、网上银行业务。创新推广农村金融专营机构、信贷工厂等服务模式。探索都市型现代农业产业链融资模式。开发针对特色优势农业产业的信贷产品。研究推广“一次审核、多次使用、随贷随用”等适应“三农”需求的批量贷款模式。(北京银监局、人民银行营业管理部、市农委、市金融局等按职责分工分别负责)

  (十)拓展农业保险的广度和深度。以政策性农业保险为核心,坚持灾前预防与灾后补偿相结合、保险机制与救助机制相结合、政策性保险与商业性保险相结合,建立覆盖农村生产、生活、生态各领域,以及财产、人身、责任各险种的农业保险体系。扩大政策性农业保险覆盖面,提高农户参保率。结合区域特色产业,创新森林、农房、农机具、农业基础设施和“农家乐”等方面的保险业务。试点农户小额贷款保证保险。推进商业保险参与“新农合”共保联办。建设市农业保险管理及信息服务平台,提高农业保险精细化管理水平。完善农业再保险和巨灾保险机制。(市农委、市财政局、北京保监局、市卫生计生委、市园林绿化局、市民政局等按职责分工分别负责)

  (十一)创新农村抵(质)押担保方式。探索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集体资产所有权、农民住房财产权抵押担保的有效途径。扩大林权抵押贷款规模。推广以农业机械设备、运输工具、承包土地收益权、农业科技知识产权等为标的的抵押担保方式。加强涉农信贷与涉农保险合作,将涉农保险投保情况作为授信要素,拓宽涉农保险保单质押范围。鼓励政策性融资担保机构创新农村抵押质押反担保方式。(人民银行营业管理部、北京银监局、北京保监局、市国土局、市农委、市园林绿化局、市金融局、市农经办等按职责分工分别负责)

  (十二)创新农村资产经营管理模式。鼓励涉农区县政府设立集体联营公司等服务平台,并引导其与金融机构合作,加强对农村集体资产的统筹管理,切实提高经营管理效益。发挥信托公司作用,在依法合规、尊重农民意愿的前提下,审慎开展农村集体资产信托化管理试点。在不改变土地用途的前提下,探索开展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信托服务。(市农委、市金融局、人民银行营业管理部、北京银监局、北京证监局、市农经办等按职责分工分别负责)

  (十三)探索互联网金融服务“三农”新方式。支持金融机构依托信息化网络平台,创新农村金融业务品种和服务方式。鼓励互联网企业进入农村金融领域,发起设立新型农村金融组织。推动涉农互联网金融平台建设,引导农村资产、资源、资金等要素入网交易。(北京银监局、人民银行营业管理部、市金融局、市农委等按职责分工负责)

  五、优化农村金融发展环境

  (十四)推动农村信用体系建设。深入开展信用户、信用村、信用乡(镇)创建活动。支持征信机构运用大数据技术开展征信工作。整合农村信息资源,推进农村电子信用档案建设,完善信用评价与共享机制。(人民银行营业管理部、市农委、北京银监局、市金融局等按职责分工分别负责)

  (十五)促进农村基础金融服务全覆盖。发挥银行业金融机构作用,加强农村金融服务基础设施建设。开展基础金融服务“村村通”工程,在具备条件的行政村布设便民服务网点和自助服务终端,并采取定时定点服务等多种形式,为农民提供取款、查询、转账、缴费等基本金融服务。引导金融机构运用互联网等信息化手段,逐步实现金融服务由“村村通”到“人人通”。(北京银监局、人民银行营业管理部、市金融局、市财政局、市农委等按职责分工分别负责)

  (十六)提高金融意识。制定中长期金融培训计划,加强对涉农负责人、农业经营管理人员、大学生村官、新型农业经营主体管理人员、新型职业农民等人员的教育培训。鼓励金融机构广泛开展送金融知识下乡活动,增强广大农民运用金融产品、防范金融风险的意识和能力。(市金融局、市农委、人民银行营业管理部、北京银监局、北京证监局、北京保监局等按职责分工分别负责)

  六、完善配套政策措施

  (十七)加强统筹协调。充分发挥市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领导小组的统筹协调作用,加强政策制定、贯彻落实、监督检查等方面的协调配合,扎实有序开展各项工作。(市农委、市财政局、市地税局、市金融局、人民银行营业管理部、北京银监局、北京保监局等按职责分工分别负责)

  (十八)加大政策支持力度。研究支持新型农村金融机构发展政策。完善涉农信贷风险补偿机制。落实农村金融税收政策,研究推动小额贷款公司享受金融机构相关政策。涉农区县政府根据功能定位和发展目标,研究完善引入各类金融机构并促其加大金融服务力度的支持政策。(市财政局、市地税局、市农委、市金融局、人民银行营业管理部、北京银监局、北京保监局等按职责分工分别负责)

  (十九)防范金融风险。金融管理部门按照职责分工,健全风险处置机制,着力做好风险识别、监测、评估、预警和控制工作,维护金融稳定。各区县政府和有关部门按照监管规则和要求,切实担负起对小额贷款公司、融资性担保公司、典当行、农村资金互助合作组织的监管责任。金融管理部门和各级政府要加强协调配合,坚决打击骗贷、骗保、非法集资和恶意逃债等违法行为,守住不发生系统性、区域性金融风险的底线。(北京银监局、北京证监局、北京保监局、人民银行营业管理部、市金融局、市公安局等按职责分工分别负责)

  (二十)加强督促检查。各区县政府和有关部门要全面总结本地区、本部门金融支持“三农”发展的年度工作情况,提出政策意见和建议,于当年12月20日前报市政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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