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有关企业:
为有效发挥重点展会示范效应,进一步发挥展览业在拉动消费、调整结构、带动产业发展和促进经济合作等方面的积极作用,推动展览行业健康发展,2015年,商务部将继续对符合国家战略发展方向、社会效益显著、发展潜力较大的展览会进行引导支持。为做好展览会项目的申报工作,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申报推荐范围
(一)在中国境内(不含港、澳、台地区)举办的经济贸易展览会。
(二)节庆活动、展销会,商务部主办和参与主办展会不属申报推荐范围;各级党政机关主办或参与主办的投资贸易类综合展会不属申报推荐范围;已获地方政府财政支持的展会不属申报推荐范围。
二、申报推荐标准
(一)国际化、市场化、专业化程度高,地域特色鲜明,行业特点突出,品牌效应良好,对相关行业及地区经济发展带动力强,有一定发展潜力;
(二)展览会主题涉及国家重点支持领域或发展前景较好的行业,且积极践行节能降耗理念;
(三)参展商达200家以上,展会期间观众及专业观众达到一定规模,并连续三年呈上升趋势;
(四)连续三年未发生侵犯知识产权行为,无重大安全责任事故及其他违法违规事项,无重大参展商及观众投诉,无重大责任纠纷。
三、申报推荐方式
(一)推荐申报:国务院各部门、贸促会、各中央企业、各国家级行业联合会可直接向商务部推荐展会项目。各地方有关行业组织及机构(包括各地会展业协会、会展业发展办公室、有关行业协会、展馆企业等)可向所在地省级商务主管部门推荐展会项目。
(二)自行申报:符合申报推荐范围和标准,且经商务部正式批复同意举办的展会项目,可由主办单位经所在地省级商务主管部门自行进行申报。
请各单位精心组织,认真做好项目申报工作,并于2015年1月5日前将申报材料(纸质和电子版)提交至市商务委。
(注:本通知摘自《商务部办公厅关于做好2015年商务部引导支持展会申报推荐工作的通知》,全文请查阅国家商务部网站通知,网址链接:http://fms.mofcom.gov.cn/article/jingjidongtai/201412/20141200834846.shtml)
联系人:外贸发展处 郭旭东 王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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