泉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发展民间借贷登记服务公司的指导意见

发布日期:2014-05-23    浏览次数:2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泉州开发区、泉州台商投资区管委会,市人民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各金融机构,各大企业,各高等院校:

  为引导、培育和维护竞争有序的民间融资环境,提升民间资本服务实体经济实效,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金融支持经济结构调整和转型升级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13〕67号)等文件精神,经2014年4月2日市政府第43次常务会议研究,就我市发展民间借贷登记服务公司工作提出如下指导意见:

  一、   总体要求

  民间借贷登记服务公司是指在工商部门注册登记、经市金融工作局批准业务经营资格设立的,在一定区域范围内为民间借贷双方提供中介、登记等综合性服务的有限责任公司或者股份有限公司。发展民间借贷登记服务公司应遵循依法合规、政府引导、市场运作的要求,依法依规开展借贷供求信息发布、资产评估和登记、公证、结算、法律咨询等配套业务,及时了解和掌握民间资金动向,防范和化解民间金融风险,促进民间借贷行为向公开化、规范化和阳光化发展。

  发展民间借贷登记服务公司应遵循以下原则:

  (一)合法自愿,规范运作。借贷双方在公平、合理、自愿的情况下,实行一对一的直接对接活动,杜绝非法金融传销和非法集资活动。严格按照国家规定的利率政策由借贷双方直接协商融资利息,降低民间借贷融资成本,引导民间借贷规范化、阳光化。

  (二)把控风险,完善服务。民间借贷登记服务公司要引入公证处、会计师事务所、律师事务所、担保机构、银行结算等服务机构,借助专业团队就民间借贷的合法性和风险把控形成强有力的配套服务体系,减少借贷双方法律纠纷和借贷风险。

  (三)坚守底线,秉承职守。借贷双方的资金流直接结算,杜绝第三方服务中介户头代理结算;借贷双方风险自担,服务公司不承担民间借贷坏账的连带责任。

  (四)试点先行,稳妥推开。先行在条件成熟的部分县(市、区)开展民间借贷登记服务公司试点工作,今后在总结试点经验的基础上,逐步有序推开。

  二、设立经营

  (一)     组建设立

  县(市、区)负责本辖区内试点的具体实施工作,确定试点对象,审定组建方案,做好申报材料的审核工作,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工商登记并核发营业执照后,由市金融主管部门根据发展布局和总量控制情况对业务经营资格申请材料进行核准。企业主体类型采取国有公司主导组建或当地优质民营企业发起组建两种模式,其名称由行政区划、字号、行业和组织形式依次组成,其中行政区划可依法冠以行政所在地的县(市、区)行政区划名或直接冠以“泉州”或“泉州市”,行业为“民间借贷登记服务”;组织形式为股份有限公司或有限责任公司;申请业务经营资格时,公司股东实际缴纳出资额不低于500万元人民币;具有1000平方米以上的经营场所。

  (二)经营范围和模式。民间借贷登记服务公司的经营范围为:民间借贷信息登记、信息咨询、信息发布、融资对接服务等。公司经营范围随业务的发展需进一步增减完善的,应另行上报审批,实行一事一批。民间借贷登记服务公司通过实体平台和虚拟平台实现中小企业和民间借贷的融资对接,以向会员机构和进场机构收取一定的服务手续费为盈利模式;试点成熟后,可以按照成功撮合交易额收取一定比例的服务费,收取服务费的标准应严格遵守价格法律法规,落实收费公示制度,实行“阳光收费”。民间借贷登记服务公司工作人员必须具备相应的专业知识和从业经验,高级管理人员实行核准制。

  (三)进驻机构

  1.试点初期,由依法登记注册、从事民间借贷撮合的投资(咨询)公司等中介机构先行进驻,积极引导依法登记注册并从事中介业务的机构入场进行登记管理。通过试点运行,逐步引导从事民间借贷的一般法人、自然人和其他组织进场登记管理。

  2.引进公证处、资产评估公司、资产登记机构、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融资性担保公司以及银行等服务机构入驻,为民间借贷提供配套服务。

  3.进场机构由民间借贷登记服务公司注册所在地的县(市、区)政府、管委会审查确认资格。对于已经取得进场资格的机构,可凭资格确认文件依申请增加“借贷撮合”、“借贷信息咨询”等经营范围。

  (四)职责分工

  1.民间借贷登记服务公司为民间借贷中介机构和相关配套服务机构提供场地、综合信息汇总及发布、借贷登记等综合服务,并通过相应的进驻机构,为企业和个人提供资金供需撮合以及融资信息、第三方鉴定、资信评价、融资担保等专项服务。

  2.投资(咨询)公司等中介机构为民间借贷双方提供资金供求信息的登记和发布服务,安排民间借贷双方见面和洽谈,撮合资金供求双方达成资金借贷交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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