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县(市、区)人民政府,泉州开发区、泉州台商投资区管委会,市人民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各金融机构,各大企业,各高等院校:
为深化我市金融改革发展,进一步引导和促进民间资本服务实体经济发展,切实防范金融风险,维护社会稳定,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金融支持经济结构调整和转型升级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13)67号)等文件精神,经2014年4月2日市政府第43次常务会议研究,就我市发展民间资本管理公司工作提出如下指导意见:
一、总体要求
民间资本管理公司是经工商部门注册登记、由市金融工作局批准业务经营资格,在一定区域范围内开展资本投资咨询、资本管理、项目投资等服务的股份有限公司或有限责任公司。发展民间资本管理公司,要遵循服务实体经济宗旨,按照“投资自愿、共享收益、共担风险、依法合规、接受监管”的原则,通过探索和创新必要的引导和约束机制,促进民间资金合法投资、有序流动和有效监管,防范地方性金融风险,维护社会和谐稳定。
各县(市、区)、泉州开发区、泉州台商投资区经批准原则上各设立1家民间资本管理公司。对现有民间资本管理公司运作良好、经营规范,当地政府重视并做好监管和风险防范的,辖内民间融资活跃、中小微企业资金需求量较大的县(市、区),可根据当地经济总量、中小企业数量等情况申请增设民间资本管理公司。
二、民间资本管理公司的设立
民间资本管理公司须经工商部门登记并核发营业执照后,由市金融主管部门根据发展布局和总量控制情况核准业务经营资格。其组织形式是股份有限公司或有限责任公司,股份有限公司应以发起方式设立,其名称由行政区划、字号、行业和组织形式依次组成,其中行政区划指市级或县级行政区域的名称或地名,行业表述应当标明“民间资本管理”。经营范围为从事投资咨询、资本管理、项目投资、短期财务性投资等服务。公司经营范围随业务的发展需进一步增减完善的,应另行上报审批,实行一事一批。
三、业务经营许可
(一)申请业务经营资格应具备的条件
1.工商部门颁发的营业执照。
2.有符合规定条件的出资人。有限责任公司应由2~10名股东出资设立,股份有限公司应有2~50名发起人;企业法人股权比例不低于注册资本的50%。
3.主发起人应为注册在泉州市辖内、设立3年以上的企业法人,其最近三个会计年度连续盈利、净资产不低于人民币3000万元,且近三年净利润合计不低于人民币1000万元,持股比例不低于30%;其他单个自然人、企业法人、经济组织持股比例不得超过注册资本总额的10%,也不得低于注册资本总额的5‰。
4.申请业务经营资格时,位于安溪县、永春县、德化县的民间资本管理公司,其股东实缴出资总额不得低于人民币5000万元(含);位于其他县(市、区)的民间资本管理公司,其股东实缴出资总额不得低于人民币8000万元(含)。
5.有符合任职条件的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出资设立民间资本管理公司的自然人、企业法人和其他社会组织,拟任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自然人,应无犯罪记录和不良信用记录。
6.有完善的法人治理结构和内控管理机制,建立健全透明规范的管理制度和操作流程。
7.有与业务经营相适应的营业场所、安全防范措施和其它必要设施;开业前营业场所应当经所在地县(市、区)地方金融主管部门实地验收并出具书面验收报告。
8.法律法规规定的其它审慎性条件。
本意见实施前设立的民间资本管理公司,在本意见实施之日起9个月内,按照本意见有关申请业务经营资格应具备的条件,进行整改并向所在县(市、区)地方金融主管部门报告。
(二)所在县(市、区)初审。民间资本管理公司应向所在县(市、区)地方金融主管部门提交下列申请材料:
1.民间资本管理公司业务经营许可申请书;
2.工商部门颁发的营业执照;
3.出资人承诺书;
4.公司设立方案;
5.可行性研究报告;
6.出资人协议书;
7.各股东之间的关联情况;
8.股东基本情况,主要内容包括:股东之间关于出资设立民间资本管理公司的协议;各股东承诺相互之间没有关联关系;法人股东的名称、注册地址、经股东(大)会通过的同意投资设立民间资本管理公司的决定,法定代表人姓名,法人代码证复印件、经过工商年检的营业执照复印件、贷款卡复印件,经营情况、诚信状况、未偿还金融机构贷款本息情况、纳税记录等事项;自然人股东的姓名,简历,身份证复印件,入股资金来源和个人财产性收入的相关证明材料。
所在县(市、区)政府、管委会授权其行业主管部门对民间资本管理公司的申请材料进行初审、提出意见。
(三)申报业务经营资格。经同级政府、管委会同意后向泉州市金融工作局报送以下材料:
1.业务经营资格申报材料。包括:明确负责申报初审、日常监管、风险处置的具体部门;企业的基本情况(包括企业名称、法定住所、主发起人及其他发起人的基本情况、注册资本金等),以及其他需要说明的问题。
2.日常监管及风险处置承诺。所在县(市、区)政府、管委会出具的监管与风险防范处置承诺函,承诺落实属地管理责任,负责日常监管、组织定期检查;负责处置民间资本管理公司违规、违法经营产生的不稳定因素;承担风险防范与处置责任;明确指定专门机构负责民间资本管理公司的日常监管工作。
3.民间资本管理公司的申请材料。应包括:工商部门颁发的营业执照;法定验资机构出具的验资报告;选举董事、监事的决议及拟任公司高级管理人员的简历和从业证明、无犯罪记录证明、个人信用报告等相关材料;主发起人(或最大股东)的基本情况;其他发起人及股东的基本情况;营业场所所有权或使用权的证明材料,营业场所验收报告;公司章程及管理制度;市金融工作局要求的其他材料等。
(四)准入审核。建立民间资本管理公司准入审核专家库,专家库成员包括银行高管、注册会计师及律师等。专家库实行动态管理,原则上每两年调整一次。市金融工作局收到完整的申报材料后,从专家库中随机抽取组成专家组,负责对申报材料进行审查、论证,提出符合或不符合条件的审核意见。市金融工作局在15个工作日之内作出批复。符合审批条件的,市金融工作局出具业务经营许可批复文件。民间资本管理公司应在取得业务经营许可批复文件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