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有关单位:
根据科技部、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办法>的通知》(国科发火〔2008〕172号,以下简称172号文件)和《关于印发<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工作指引>的通知》(国科发火〔2008〕362号,以下简称362号文件)的规定,现就参与2015年度北京市高新技术企业认定中介机构备案工作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中介机构的条件
1.具备独立执业资格,成立3年以上,近3年内无不良记录;
2.承担认定工作当年的注册会计师人数占职工全年月平均人数的比例不低于20%,全年月平均职工人数在20人以上;
3.熟悉高新技术企业认定工作的相关政策。
二、中介机构的职责
1.接受申请高新技术企业认定(含复审)企业的委托,依据172号文件、362号文件有关规定,客观公正地对企业近三个会计年度开展的研究与开发等技术创新活动费用和近一个会计年度高新技术产品(服务)收入进行专项审计,并出具审计报告。
2.中介机构应据实出具专项审计报告,有弄虚作假等行为的,取消其参与高新技术企业认定工作的资格,并在“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工作网”上公告。
3.未参加备案及备案不通过的中介机构,不得接受企业委托开展上述专项审计业务。
三、中介机构备案需报送的材料
参与备案的中介机构应提交《中介机构备案表》(附件1)和以下证明材料:
1.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组织机构代码证(副本)复印件、税务登记证书(副本)复印件;
2.执业证书复印件;
3.当年任职职工名单(附件2);
4.资质证明、获奖证书等其他相关证明材料。
以上材料用A4纸打印或复印,左侧胶装成册。随书面材料提交附件1、2电子版(光盘或U盘拷贝)。
四、受理备案材料时间和地点
1.受理备案材料的时间
本通知发布之日起至2015年1月30日,逾期不予受理。
2.受理备案材料地点
地址:朝阳区安翔北里甲11号北京创业大厦A座一层服务大厅
时间:星期一至星期四上午9:00-11:00,下午1:00-4:00
星期五上午9:00-11:00, 下午1:00-3:00
联系电话:64874561
五、备案结果公布
通过备案中介机构的名单将在市科委网站(http://www.bjkw.gov.cn)对外公布。
特此通知。
附件:1.中介机构备案表.doc
2.中介机构当年任职职工名单.doc
北京市科学技术委员会
北京市财政局
北京市国家税务局
北京市地方税务局
2015年1月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