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福建省火灾隐患排查整治若干规定的通知

发布日期:2014-06-09    浏览次数:2

  各市、县(区)人民政府,平潭综合实验区管委会,省人民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各大企业,各高等院校:

  经省政府同意,现将《福建省火灾隐患排查整治若干规定》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福建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2014年5月30日

福建省火灾隐患排查整治若干规定

  第一条 为做好火灾隐患排查整治工作,预防和遏制重特大火灾事故发生,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国务院《关于加强和改进消防工作的意见》(国发〔2011〕46号)和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消防工作考核办法的通知》(国办发〔2013〕16号)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火灾隐患排查整治工作按照政府统筹实施、部门分工推进、单位自查自纠、基层群防群治、鼓励公民参与的原则,坚持全面整治和重点整治相结合,建立健全常态化火灾隐患排查整治机制。

  第三条 各级人民政府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火灾隐患排查整治工作,并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消防工作联席会议、乡(镇)人民政府或街道办事处组织实施。行业主管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依法做好火灾隐患排查整治相关工作。

  第四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要组织公安机关及其消防机构每年对消防安全形势进行分析研判和综合评估,及时了解掌握本行政区域内的消防安全工作基本情况、火灾规律特点、消防安全突出问题等内容。对本辖区消防安全突出问题集中的区域,根据需要开展区域性消防安全形势分析评估。

  消防安全形势分析研判和综合评估工作于每年12月底前完成,并形成结论报告上一级人民政府。

  第五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每年3月前召开一次政府常务会议,听取上年度火灾隐患排查整治工作情况,分析研判消防安全形势,研究议定本年度火灾隐患排查整治工作的重点和措施。

  各级消防工作联席会议根据政府常务会议议定的事项,研究制定火灾隐患排查整治工作实施方案,报请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实施,并于3月底前报上一级人民政府备案。

  人员密集场所、易燃易爆单位、高层和地下建筑、“三合一”、出租屋等场所应纳入年度火灾隐患排查整治工作内容。

  第六条 各级消防工作联席会议每半年至少召开一次会议,通报本地区火灾隐患排查整治情况,研究解决措施,进一步推进火灾隐患排查整治工作。

  各级消防工作联席会议办公室每季度汇总、通报本级人民政府各有关部门火灾隐患排查整治工作情况,分析存在的问题,并报本级人民政府。

  第七条 在冬春火灾多发季节,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要制定冬春火灾防控工作方案,组织开展针对季节性特点的火灾隐患排查整治工作。

  第八条 在元旦、春节、元宵、国庆节、中秋节、圣诞节、全国全省“两会”等重要节日、重大活动期间,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要组织开展以公共娱乐场所、商场、市场、宾馆、饭店等公众聚集场所、节庆主要活动场所、涉会场所及周边场所、旅游景区等为重点的消防安全大检查活动。

  第九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对涉及消防安全的事项要严格依法审批,凡不符合法定审批条件的,规划、建设部门不得核发建设工程相关许可证照,安全监管部门不得核发相关安全生产许可证照,教育、民政、人社、卫生、文化、文物等部门不得批准开办学校、幼儿园、托儿所、社会福利机构、人力资源市场、医院、博物馆等人员密集场所。旅游部门要督促行业社会组织将消防安全条件纳入星级饭店、A级景区的评定内容,对不符合消防安全条件的宾馆饭店、景区,在限期改正、消除隐患之前,不得评定为星级饭店、A级景区。对生产、经营假冒伪劣消防产品的,质监、工商部门要依法查处。

  第十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有关部门要按照“管行业必须管安全、管业务必须管安全”的要求,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做好火灾隐患排查整治相关工作。

  (一)公安机关消防机构负责火灾隐患排查整治工作的技术指导、监督管理和消防安全重点单位的消防监督检查。公安派出所结合日常治安管理和安全防范工作,在辖区相关单位治安检查工作中同时开展日常性、非专业性消防监督检查。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负责排查整治由其规划设置在建筑周边影响建筑灭火救援的停车泊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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