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设区市科技局,平潭综合实验区社会事业局,有关单位:
《在闽国家科技型中小企业技术创新基金项目监督管理和验收工作实施办法》(闽科企金〔2011〕7号,以下称《在闽办法》)自颁布实施三年来,在规范科技项目监督管理和验收,促进我省的国家科技型中小企业技术创新基金(以下称国家创新基金)项目实施上,取得良好成效。但在实施过程中,一些单位提出,《在闽办法》第五条第6款中“项目验收提供的专项审计报告应选择具备福建省高新技术企业认定专项审计资格的中介机构进行审计”,因具备资格的中介机构数量、收费、工作时限等原因,影响了国家创新基金项目的验收工作,建议予以修订。
为方便企业、减轻企业负担,促进国家创新基金项目的验收工作,根据省科技厅《关于科技计划项目管理改革的意见》(闽科计[2014]10号)精神,经研究,《在闽办法》第五条第6款修订为按国家《科技型中小企业技术创新基金项目监督管理和验收工作规范》第四章项目验收工作第十七条执行,即“基金项目验收时应提交项目专项审计报告原件,审计报告应加盖骑缝章、审计单位公章和两名注册会计师签章”。
福建省科学技术厅
2014年6月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