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福建省政府质量奖管理办法》的通知

发布日期:2014-06-20    浏览次数:2

  各市、县(区)人民政府,平潭综合实验区管委会,省人民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各大企业,各高等院校:

  省政府同意《福建省政府质量奖管理办法》,现予印发,请认真贯彻执行。《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福建省质量奖管理办法的通知》(闽政文〔2009〕339号)同时废止。

  福建省人民政府

  2014年6月7日

福建省政府质量奖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全面落实科学发展观,引导、激励我省企业或组织不断追求卓越绩效,提高市场竞争力,促进企业转型升级,推进海峡西岸经济区质量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国务院关于印发质量发展纲要(2011—2020年)的通知》(国发〔2012〕9号)、《中共福建省委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实施品牌带动的若干意见》(闽委发〔2008〕3号)和《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实施质量强省提升产品质量的意见》(闽政〔2011〕79号)等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福建省人民政府(以下简称省政府)设立福建省政府质量奖,用于表彰在经济领域中实行卓越绩效管理、经济社会效益显著、对我省经济社会发展做出突出贡献具有标杆示范作用的企业或组织。

  第三条 福建省政府质量奖的评审严格遵循科学、公正、公平、公开的原则,由企业或组织自愿申请,严格申报、评审和授奖程序,结合市场评价、专家评审等方式,坚持评审标准,宁缺毋滥,好中选优,评定奖项。

  第四条 福建省政府质量奖为年度奖,每年评审一次,每年度授奖总数不超过五个。

  第二章 评审机构和职责

  第五条 省政府设立福建省政府质量奖评审委员会(以下简称省质评委)。省质评委由省政府分管副省长任主任委员,省质量行政主管部门和省经信行政主管部门负责人任副主任委员,成员由省政府有关部门负责人组成。省质评委负责研究、确定福建省政府质量奖评审工作的方针、政策,审定获奖企业名单。

  第六条 省质评委下设办公室(以下简称省质评办),挂靠在省质量行政主管部门,具体负责福建省政府质量奖的组织实施工作。省质评办由省质量行政主管部门主要负责人兼任主任,省质量行政主管部门和省经信行政主管部门的分管负责人兼任副主任,省直有关部门相关处室主要负责人任成员。省质评办的主要职责是:

  (一)根据本办法制订(修订)福建省政府质量奖评审细则,细化评审工作。

  (二)制订(修订)福建省政府质量奖标志管理办法。

  (三)制订(修订)评审人员的管理规定,组建评审专家库。

  (四)组织福建省政府质量奖的评审工作。

  (五)其他日常工作。

  第七条 省质评办下设材料评审组、现场评审组和监督检查组。材料评审组和现场评审组从评审专家库相关专业的专家中抽取组成。监督检查组由相关厅局监察人员和部分专家组成,负责对整个评审过程进行监督。

  福建省政府质量奖评审专家库的专家从省质量协会、省名牌协会、省标准化与认证认可协会、省商标协会以及高等院校、科研院所和中介机构等组织机构的有关专家中考核产生。

  第三章 申报范围及条件

  第八条 在福建省行政区域范围内具有独立法人资格、连续合法生产经营五年以上(含五年)的企业或组织依据评审标准,在自我评价基础上提出申请。

  已获福建省政府质量奖的企业或组织五年后方可再次申请。

  第九条 申报企业或组织应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产业政策,诚信经营,积极履行社会责任,并同时具备以下条件:

  (一)建立完善的质量管理体系,通过质量管理体系、环境管理体系认证,实行卓越绩效管理成效显著,质量管理处于国内同行业领先水平。

  (二)主导产品或服务质量严于国家(行业)标准要求;依法接受国家法定的质量管理部门监督检查;在国家、省级质量监督抽查中连续三年合格;出口产品的企业,其出口的主导产品安全、卫生、环保项目连续三年合格,三年内未因质量问题被进口国通报。

  (三)各项节能指标达到国内同行业先进水平,完成污染减排任务。

  (四)经济效益指标居国内同行业前列,发展趋势良好。

  (五)连续三年无重大质量安全、环保事故和较大及以上生产安全事故。

  (六)依法纳税,三年内无税收违法行为发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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