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市、县(区)人民政府,平潭综合实验区管委会,省人民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各大企业,各高等院校:
《贯彻落实〈福建省大气污染防治行动计划实施细则〉责任分工方案》已经第23次省政府常务会议研究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福建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2014年6月6日
贯彻落实《福建省大气污染防治行动计划实施细则》责任分工方案
为贯彻落实《福建省大气污染防治行动计划实施细则》,扎实推进我省大气污染防治工作,现提出我省大气污染防治的具体措施和责任分工方案。
一、加大综合治理力度,减少多污染物排放
(一)加强工业企业大气污染综合治理
目标任务:全面整治城市燃煤小锅炉,到2017年,除必要保留外,各设区城市建成区基本淘汰每小时10蒸吨及以下的燃煤锅炉。淘汰分散型工业燃煤炉窑,到2015年,基本淘汰燃煤炉窑集中区和工业园区内燃煤炉窑;确实无法淘汰的,按规范建设投运除尘、脱硫和脱硝设施,污染物稳定达标排放。深化二氧化硫、氮氧化物污染治理,达到主要污染物减排要求。强化工业烟粉尘治理,重点行业颗粒物达标排放。逐步推进挥发性有机物综合治理,力争2015年底前完成加油站等油气回收治理。
措施一:加快推进集中供热、“煤改气”、“煤改电”工程建设。在化工、造纸、印染、制革、制药等产业集聚区,通过集中建设热电联产机组或者大型集中供热设施或者实施清洁燃料替代工程,逐步淘汰分散燃煤炉窑。各设区城市建成区禁止新建每小时20蒸吨以下的燃煤锅炉;其他地区原则上不再新建每小时10蒸吨以下的燃煤锅炉。
责任单位:各设区市人民政府和平潭综合实验区管委会负责,省经信委、商务厅、住建厅、环保厅、发改委、财政厅配合。
措施二:推进燃煤电厂、钢铁企业、玻璃生产线、有色冶炼窑炉脱硫,燃煤机组、新型干法水泥窑、玻璃生产线脱硝,燃煤机组、燃煤锅炉和工业炉窑除尘设施升级改造。
责任单位:省环保厅牵头,省经信委、发改委配合。
措施三:执行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调整可再生能源电价附加标准与环保电价有关事项的通知》(发改价格〔2013〕1651号)及国家发展改革委、环保部《燃煤发电机组环保电价及环保设施运行监管办法》(发改价格〔2014〕536号),将燃煤发电企业脱硝电价补偿标准由每千瓦时0.8分提高至1分,对采用新技术进行除尘设施改造、烟尘排放浓度低于30mg/m3(重点地区低于20mg/m3)的燃煤发电企业予以每千瓦时0.2分的电价补偿。
责任单位:省物价局、环保厅按职责分工负责,省经信委、电力有限公司配合。
措施四:开展加油站、储油库、油罐车的油气回收治理,督促限期配套建设油气回收设施。
责任单位:省环保厅、商务厅、质监局按职责分工负责。
(二)深化面源污染治理
目标任务:综合整治城市扬尘,建立并适时扩大扬尘污染控制区。强化施工扬尘监管,推进绿色施工。控制城市道路扬尘污染,降低道路积尘负荷。推进堆场扬尘综合治理。加强城市绿化建设,提高城市绿化水平。城区餐饮服务经营场所油烟达标排放。加强农村面源污染治理,全面禁止秸秆焚烧和废弃物露天焚烧。
措施一:研究制定建筑工地施工扬尘治理意见,加强施工扬尘监管,施工现场全封闭设置围挡墙,施工现场道路及材料加工区进行地面硬化。设区市渣土运输车辆2014年底前全部采取密闭措施。推行城市道路机械化清扫,增加城市道路保洁频次。执行住建部、工信部《绿色农房建设导则(试行)》(建村〔2013〕190号),深入开展建筑节能、促进城镇污染减排等。
责任单位:各设区市人民政府和平潭综合实验区管委会负责,省住建厅、交通运输厅按职责分工配合。
措施二:加强煤堆、料堆监督管理,所有露天堆放的煤堆、料堆场2015年底前全部采取覆盖或建设自动喷淋装置等防风抑尘设施,电厂、港口的大型煤堆、料堆安装视频监控设施,并与城市扬尘视频监控平台联网。
责任单位:省经信委、交通运输厅、环保厅按职责分工负责。
措施三:开展城区餐饮业油烟污染综合整治,督促城区餐饮服务经营场所安装高效油烟净化设施。
责任单位:各市、县(区)人民政府和平潭综合实验区管委会负责,省环保厅配合。
措施四:推进城市及周边绿化和防风防沙林建设,扩大城市建成区绿地规模。
责任单位:各市、县(区)人民政府和平潭综合实验区管委会负责,省住建厅、林业厅按职责分工配合。
措施五:推广秸秆综合利用示范工程。加强垃圾无害化处置管理,严禁城市及周边地区废弃物露天焚烧。推广不炼山造林技术,逐步引导不炼山造林。
责任单位:各市、县(区)人民政府和平潭综合实验区管委会负责,省农业厅、住建厅、林业厅、环保厅按职责分工配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