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发展改革委就发布实施《西部地区鼓励类产业目录》答问

发布日期:2015-02-04    浏览次数:4

  原标题:国家发展改革委就发布实施《西部地区鼓励类产业目录》答问

  为促进西部地区产业结构调整和特色优势产业发展,经国务院批准,国家发展改革委近日发布《西部地区鼓励类产业目录》,自2014年10月1日起实施。

  国家发展改革委有关负责人24日就《目录》有关问题回答了记者提问。

  问:《目录》出台的背景和意义是什么?

  答:西部地区自我发展能力不足的问题仍然十分突出。一是农业内部结构不够合理,农业产业化水平不高,农业基础设施薄弱,科技等社会化服务相对滞后。二是重工业比重过大,工业结构同构化问题突出,过于依赖资源开发,产品附加值较低,生态环境保护压力大。三是服务业发展很不平衡,2012年西部地区服务业增加值占GDP的比重分别比全国和东部平均水平低4.1和8.7个百分点。

  在国家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等基础上,结合西部产业发展实际,制定西部地区鼓励类产业目录,实行有差别的产业政策,有利于西部地区发挥比较优势、大力发展特色优势产业、提升自我发展能力,也有利于东部地区加强与西部地区的产业合作、拓展发展空间、促进产业优化升级,对于优化全国产业分工格局、促进区域协调发展具有重要意义。

  问:《目录》制定过程中遵循了哪些原则?

  答:在《目录》研究制定过程中,遵循了以下原则:

  一是坚持充分发挥西部地区的比较优势。《目录》条目设置立足于西部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的自然资源禀赋和产业发展基础,促进西部地区的资源、区位、市场、劳动力等优势转化为经济优势。

  二是坚持促进西部地区产业结构调整。《目录》条目设置支持符合可持续发展战略要求、有利于资源节约和环境保护、有较高技术含量的产业发展,推动产业技术进步和结构优化升级,提高经济发展的质量和效益。

  三是坚持加大对西部地区产业发展的扶持力度。东中西部地区发展基础、资源禀赋和环境容量条件存在很大不同,经济发展水平有较大差距,发展阶段、产业分工、急需解决的关键环节也不尽相同。在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和环境保护要求的前提下,《目录》条目设置坚持体现差别化,在建设规模等标准方面因地制宜,给予西部地区适当倾斜。

  问:请简要介绍《目录》的主要内容。

  答:《目录》包括两部分内容,一是国家现有产业目录中的鼓励类产业,二是西部地区新增鼓励类产业。

  国家现有产业目录中的鼓励类产业,包括《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2011年本)(修正)》中的鼓励类产业(761条),《外商投资产业指导目录(2011年修订)》中的鼓励类产业(354条)以及《中西部地区外商投资优势产业目录(2013年修订)》中的西部地区分省所列产业(292条)。

  西部地区新增鼓励类产业按省份分列,为未列入《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鼓励类、但西部地区具有比较优势的产业,共计377条。《目录》原则上适用于在西部地区生产经营的各类企业。其中外商投资企业按照《外商投资产业指导目录》和《中西部地区外商投资优势产业目录》执行。

  问:《目录》配套有哪些政策措施?

  答:国家明确对设在西部地区的鼓励类产业企业减按15%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在项目准入、信贷、土地等方面,也将给予《目录》内产业积极支持。

  问:《目录》的适用范围是哪些地区?

  答:《目录》的适用范围为重庆市、四川省、贵州省、云南省、西藏自治区、陕西省、甘肃省、宁夏回族自治区、青海省、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内蒙古自治区、广西壮族自治区等西部12省(自治区、直辖市)和新疆生产建设兵团。

  问:《目录》会进行修订吗?

  答:《目录》正式实施后,国家发展改革委将密切跟踪实施情况,会同有关部门和地方适时开展《目录》修订工作,按规定程序发布。(安蓓、赵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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