泉州市人民政府关于促进泉州港集装箱运输发展的若干意见

发布日期:2014-06-18    浏览次数:2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泉州开发区、泉州台商投资区管委会,市人民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各大企业,各高等院校:

  为认真贯彻落实“以港兴市、港城联动”战略,鼓励和扶持港航企业在我市新增集装箱运力、新辟集装箱航线、扩大集装箱运输业务,加快集装箱码头基础设施建设,促进泉州港集装箱运输健康快速发展,经市政府第46次常务会议研究,提出如下意见:

  一、鼓励加快集装箱码头基础设施建设

  对符合泉州港总体规划且在2015年底前建设完工并按规定验收合格的集装箱码头基础设施,包括堆场、口岸查验设施建设,改善和增加装卸设备,进行装卸技术改造的,按投资规模予以补贴:

  (一)投资规模在3亿元人民币以上的,给予一次性补贴150万元。

  (二)投资规模在1亿元以上、3亿元以下(含1亿元)的,给予一次性补贴50万元。

  (三)投资规模在5000万元(含5000万元)以上、1亿元以下的,给予一次性补贴20万元。

  二、鼓励集装箱码头企业加快发展集装箱运输业务

  对集装箱码头企业实行如下奖励政策:

  (一)当年实际完成量比上年完成量增长的重箱增量部分,每增加1个标准重箱,内贸箱奖励20元,外贸箱奖励50元。

  (二)当年实际完成的外贸箱存量部分,每标准重箱奖励10元。

  (三)对港口作业包干费及货物堆存保管费实行市场调节,收费标准由港口经营人根据市场情况确定,在其经营场所提前对外公布,接受市港口管理局和市物价局监督。

  三、鼓励船货代企业揽货从泉州港进出

  对代理集装箱在泉州港口岸装卸的船货代企业,实行如下优惠奖励政策:

  (一)尽可能为船货代企业提供集中办公场所,为船东和货主提供统一交易平台,及时发布相关港航信息,公平交易,促进我市港航市场健康发展。

  (二)当年实际代理的从泉州港进出口外贸集装箱存量部分,每标准重箱奖励10元。

  (三)以上年为基数,货代公司年代理从泉州港进出的重箱增量部分,每增加1个标准重箱,内贸箱奖励20元,外贸箱奖励40元。

  四、鼓励集装箱班轮公司或航运企业在泉州港开展集装箱运输业务

  对在泉州港从事内外贸集装箱运输的班轮公司或航运企业按如下标准予以奖励:

  (一)对在泉州港从事内外贸集装箱运输的班轮公司或航运企业,以上年为基数,按实际完成的集装箱吞吐量分层级予以奖励。

  1.年吞吐量在2万(含)标箱以下的,每增加1个标准重箱,内贸箱奖励40元,外贸箱奖励80元;

  2.年吞吐量在2万-5万(含)标箱的,每增加1个标准重箱,内贸箱奖励60元,外贸箱奖励120元;

  3.年吞吐量在5万-10万(含)标箱的,每增加1个标准重箱,内贸箱奖励80元,外贸箱奖励160元;

  4.年吞吐量在10万标箱以上的,每增加1个标准重箱,内贸箱奖励100元,外贸箱奖励200元。

  5.对当年完成的存量部分根据当年市本级和县(市、区)两级财力情况分别给予适当的一次性奖励。

  (二)对在泉州港进行装卸作业的中转集装箱给予奖励,奖励标准为20元/标箱,奖励对象为一程船运公司。

  (三)对开辟以泉州港为出发港的外贸集装箱航线(含港、澳、台本岛航线)并持续经营1年以上(含1年)的班轮公司或航运企业,给予一次性奖励100万元。

  (四)鼓励本市集装箱班轮公司或航运企业加快重组上市融资,成功上市的在享受泉州市扶持企业改制上市优惠政策的基础上再给予一次性奖励300万元。

  五、鼓励陆地港为泉州港集装箱运输提供服务

  对组织集装箱货源从泉州港进出或为进出泉州港集装箱提供通关查验服务的陆地港(含集装箱场站、海关查验场站),以上年度为基数,分箱量予以奖励:

  (一)增加箱量未超过2万标箱的,每增加1个标准重箱,内贸箱奖励5元,外贸箱奖励40元。

  (二)增加箱量超过2万标箱的部分,每增加1个标准重箱,内贸箱奖励8元,外贸箱奖励60元。

  六、对进出泉州港的集装箱实行集疏运绿色通道与更加便利的进出口查验通关服务

  (一)市交通运输委员会与市港口管理局要加强对进出港集装箱车辆的检测监控,负责指导泉州集装箱行业协会建立健全行业内部自律机制,防止出现违规超载问题。对遵守行业自律和承运符合载重标准的车辆由泉州集装箱行业协会核发统一标志(统一标志的制定与使用管理办法由泉州集装箱行业协会制定)。

  (二)公安交警、交通运输管理部门对持有泉州集装箱行业协会核发统一标志的集装箱运输车辆可采取部分抽检,但应尽可能避免在进出港主要通道或不同路段重复查验。

  (三)公安交警、交通运输管理部门应建立与集装箱运输协会和企业的联系制度,通过走访沟通,及时了解集装箱运输信息及安全行车状况,切实加强对集装箱车队、货物代理及货主的交通法规宣传教育,增强交通安全意识,共建集装箱运输绿色通道。

  (四)对在泉州境内通过高速公路往返泉州港、承载的集装箱在泉州港进行装卸的运输车辆试行部分现金补贴。补贴标准为:该车在市内高速公路通行费实际征缴额的50%;通过收费大桥的过桥费按实际征缴额予以全额补贴。

  (五)驻泉各口岸查验单位要切实加强协同协作,进一步创新“多点报关,口岸验放”和“属地报关、口岸验放”的通关模式,大力推进“一次申报、一次查验、一次放行”的“三合一”通关新模式,有效提高口岸通关效率,支持泉州发展。

  七、奖励资金纳入财政预算予以保障

  本意见2014年有关奖励和补贴以2013年实际完成的集装箱吞吐量为基数进行计算,2015年有关奖励和补贴以2014年实际完成的集装箱吞吐量为基数进行计算。

  对鼓励和扶持泉州港集装箱发展的各项奖励、补贴资金纳入市本级和奖励(补贴)对象所在县(市、区)财政预算(工商注册地不在我市的以承担进出口集装箱装卸作业的港口经营人注册地为准),由市、县(市、区)按受益财政比例负担。

  本意见具体实施细则由市交通运输委员会和市港口管理局负责制定。

  本意见有效期2年,至2015年12月31日止。原有扶持政策如与本意见相抵触的,执行本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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