泉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泉州市农业贷款风险补偿专项资金管理暂行规定的通知

发布日期:2014-06-18    浏览次数:2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泉州开发区、泉州台商投资区管委会,市人民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各金融机构,各大企业,各高等院校:

  经市政府同意,现将《泉州市农业贷款风险补偿专项资金管理暂行规定》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泉州市农业贷款风险补偿专项资金管理暂行规定

  为贯彻落实2014年中央1号文件和中央、省、市农村工作会议精神,积极对接“福建省泉州市金融服务实体经济综合改革试验区总体方案”,进一步提升农村金融服务能力,鼓励涉农金融机构扩大向农户、农业经济组织发放生产性贷款,切实缓解我市农业融资难问题,加快我市新农村和“美丽乡村”建设,促进农业增产增效和农民增收,特设立泉州市农业贷款风险补偿专项资金(以下简称“风险金”)。具体规定如下:

  一、风险金的设立

  1.风险金实行政府主导、市场运作的原则,采取市级财政引导,县级财政配套的方式共同出资设立。2013年市、县两级财政按1:2的出资比例在洛江区、泉港区、南安市、惠安县、安溪县、永春县、德化县和泉州台商投资区各设立300万元风险金。2014年新增鲤城区、石狮市、晋江市,仍按市、县两级财政1:2的出资比例设立风险金,其中鲤城区150万元,晋江市、石狮市各300万元,共形成3150万元的风险金资金。风险金分别在相关县(市、区)涉农金融机构开立专户,资金实行封闭运行、动态管理、专款专用。

  二、农业贷款的发放

  2.涉农金融机构按风险金的20倍以上额度安排发放农业贷款,贷款对象为辖内缺乏抵(质)押物的一般农户、专业大户、家庭农场、农民专业合作社等,实行“自愿申请、严格审核”的原则。鼓励开展农村耕地、自留地、自留山等集体土地使用权、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林权、海域使用权以及各类农业设施等抵(质)押贷款,试点开展农村宅基地、农村居民房屋抵押贷款,所产生的贷款损失列入风险补偿范围。对县(市、区)农业主管部门推荐的贷款对象,涉农金融机构优先安排和审批贷款。

  3.贷款额度。原则上单户贷款额度在5万元(不含)以上30万元(含)以内,并争取占总贷款户数的80%以上,其他个别发展项目效益好、资金需求大的可适当放宽额度,最高单户贷款额度不超过100万元。

  4.担保方式。对缺乏抵(质)押物的贷款,涉农金融机构应创新担保方式,依托建立农户经济档案,按照“先建档、后评级、再授信”的原则,采用信用方式放贷,同时简化审批流程,提高审批效率。

  5.贷款利率和期限。执行贷款银行相应档次的利率,实行按月或季付息。贷款期限最长不超过3年。

  三、风险金的管理和使用

  6.泉州市金融主管部门是管理风险金的专门管理机构。对经分类已认定为损失类贷款的,由政府和受偿银行按5:5比例分别对贷款本金承担补偿金。以县(市、区)为单位风险贷款承担额最高不超过辖内风险金总额。

  7. 对已拨付风险补偿金的损失类贷款,涉农金融机构应积极采取措施进行清收,对经催收归还的贷款本金,应按风险承担比例及时将原已代偿的资金转回至风险金账户。

  8.风险金使用。需动用风险金补偿不良贷款时,涉农金融机构应备齐有关资料(借款人身份证件、借款合同等有关资料复印件),并填报《申请扣划农业不良贷款风险补偿资金情况表》(见附件1),于每季度后10日前上报市金融主管部门。由市金融主管部门牵头,组织市农办、市财政局等单位有关人员进行审核并于10日内审核完毕,及时书面通知相关涉农金融机构在风险金专户中进行扣划,用于补偿不良贷款本金。

  9.风险金用于补偿不良贷款本金的上限为风险金账户余额。账户资金当年用完为止,结余资金可以滚存使用,当年因账户资金不足未能获得补偿的不良贷款本金可在下一年度继续申请补偿。

  10.涉农金融机构应按规定建立专项农业贷款台账及编制不良贷款变动情况表(见附件2、3),以备检查,并按季(于每季后10日前)报备一份至市金融主管部门。各有关县(市、区)金融主管部门要结合当地实际情况牵头制定相应的实施细则。

  11.本规定由泉州市金融主管部门会同市农办负责解释,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12.本规定试行至2015年12月3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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