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福建省贯彻实施质量发展纲要2014年行动计划的通知

发布日期:2014-06-26    浏览次数:2

  各市、县(区)人民政府,平潭综合实验区管委会,省人民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各大企业,各高等院校:

  《福建省贯彻实施质量发展纲要2014年行动计划》已经省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福建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2014年6月10日

福建省贯彻实施质量发展纲要2014年行动计划

  为推动实施《质量发展纲要(2011-2020年)》,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贯彻实施质量发展纲要2014年行动计划的通知》(国办发〔2014〕18号)和《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实施质量强省提升产品质量的意见》(闽政〔2011〕79号),进一步明确2014年全省质量工作重点,大力推动提质增效升级,打造福建经济升级版,结合我省实际,特制定本行动计划。

  一、加强重点领域质量安全监管

  (一)加强食品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完善食品安全标准体系,加快制修订农兽药残留地方标准。加强无公害农产品、绿色食品、有机食品、农产品地理标志认证监管和地理标志产品保护工作。推进农产品质量安全检测技能人员职业资格制度,开展农产品质量安全专项整治。开展婴幼儿配方乳粉、肉及肉制品质量安全综合治理。开展食品和农产品农兽药残留、有机污染物、包装材料污染物、加工过程产生的有害物质、食品添加剂风险监测和监督抽检。完善学校食品安全相关制度措施。加强进口食品农产品监管,全面实行境外婴幼儿配方乳粉等乳制品生产企业注册,按照国家质检总局的部署,探索进口注册的“前置监管”措施与口岸查验手段的结合应用。(省食品药品监管局牵头,省教育厅、公安厅、农业厅、林业厅、海洋渔业厅、商务厅、人社厅、卫计委、质监局、福州海关、厦门海关、福建检验检疫局、厦门检验检疫局按职责分工负责)

  (二)加强消费品等重点产品质量安全监管。突出对儿童用品、纺织服装、车用汽柴油等消费品的监管。开展农资、电线电缆等产品专项整治。完善进口不合格商品的退运销毁、通报召回、责任追究等处置措施和进口旧机电的“前置监管”。开展口岸检疫处理质量安全监督检查。完善疫病疫情监测、防控等制度。(省经信委、公安厅、农业厅、林业厅、海洋渔业厅、商务厅、卫计委、工商局、质监局、福州海关、厦门海关、福建检验检疫局、厦门检验检疫局按职责分工负责)

  (三)加强电子等新兴产业质量安全监管。强化对新一代移动通信、集成电路、大数据、先进制造、新能源、新材料的质量安全监管,推动产业发展从国际产业分工中低端向中高端提升。鼓励支持电子商务示范城市创建工作,探索电子商务产品质量监管新模式,促进物流配送、快递业和网络购物发展。(省经信委、发改委、商务厅、质监局、福建检验检疫局、厦门检验检疫局按职责分工负责)

  (四)促进大气环境质量改善。按照国家治理雾霾的总体部署,强化节能环保产品标准的硬约束,推进实施百项能效标准推进工程。对钢铁、水泥、玻璃、陶瓷等高耗能高污染高排放行业严格企业准入和强制退出机制。开展重点行业能源计量和能耗限额标准工作监督检查。推进实施燃煤锅炉节能环保综合提升工程。完善节能减排和循环经济认证认可体系,开展环保产品和低碳产品认证活动。(省发改委、经信委、环保厅、质监局、福建检验检疫局、厦门检验检疫局按职责分工负责)

  (五)加强工程和设备制造质量安全监管。以在建保障性安居工程、公共建筑为重点,开展全省建筑工程质量监督执法检查。抓好“平安工地”建设。开展村庄人居环境整治。对风景名胜区基础设施、旅游设施建设及管理情况进行全面检查。加强对装备制造、能源生产、石油化工、交通运输等领域的重大设备监理。组织开展铁路运输设备、铁路工程质量专项检查,加强公路水运工程质量监督行政执法。加快客运索道等使用单位安全管理标准化建设。突出对公众聚集场所特种设备的质量安全监管。(省经信委、住建厅、交通运输厅、农业厅、林业厅、海洋渔业厅、质监局、旅游局、福建检验检疫局、厦门检验检疫局按职责分工负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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