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市、县(区)人民政府,平潭综合实验区管委会,省人民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各大企业,各高等院校:
为贯彻落实省委九届十次全会的部署要求,进一步深化我省投资体制改革和行政审批制度改革,加大简政放权力度,发挥市场在资源配置中的决定性作用,根据《国务院关于发布政府核准的投资项目目录(2013年本)的通知》(国发〔2013〕47号),决定对省政府《关于印发福建省企业投资项目核准暂行办法、福建省企业投资项目核准目录、福建省企业投资项目备案制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闽政〔2006〕47号)中的《福建省企业投资项目核准目录》进行修订。现将修订后的核准目录予以印发实施,并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企业投资建设本目录内的固定资产投资项目,须按照规定报送有关项目核准机关核准。企业投资建设本目录外的项目,除不符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国家明令禁止建设的项目外,实行备案管理。事业单位、社会团体等投资建设的项目,按照本目录执行。本目录的核准机关是指各级政府投资主管部门,包括各级发改部门和在工业和信息化领域同样具有投资项目管理职能的经信部门。
二、项目核准机关和国土资源、环境保护、城乡规划、行业管理等部门以及金融机构对项目进行审查,要认真执行法律、行政法规、国家和我省制定的发展规划、产业政策、总量控制目标、技术政策、准入标准、用地政策、环保政策、信贷政策等。
三、项目核准机关要改进完善管理办法,提高工作效能,认真履行核准职责,严格按照规定权限、程序和时限等要求进行审查。有关部门要密切配合,按照职责分工,相应改进管理办法,依法加强对投资活动的监管。对不符合法律法规规定以及未按规定权限和程序核准或者备案的项目,有关部门不得办理相关手续,金融机构不得提供信贷支持。
四、本目录印发之前对平潭、古雷、泉州等出台的下放审批权政策,比本目录权限下放力度更大的执行原政策,比本目录力度小的执行本目录。厦门市行政区域内的企业投资项目核准,由厦门市按照本目录有关要求另行制定。本目录规定由设区市核准的项目,核准权限不得下放。
五、本目录自印发之日起实施。省政府《关于印发福建省企业投资项目核准暂行办法、福建省企业投资项目核准目录、福建省企业投资项目备案制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闽政〔2006〕47号)中的《福建省企业投资项目核准目录》同时废止。
福建省人民政府
2014年6月15日
福建省企业投资项目核准目录
一、按照规定须报国家核准的企业投资项目
(一)报国务院核准的项目
1.核电站;
2.新建机场项目;
3.特大型主题公园项目。
(二)报国家发展改革委核准的项目
1.水库:在跨省河流上建设的项目;
2.其他水事工程:涉及跨省的水资源配置调整项目;
3.水电站:在主要河流上建设的项目;
4.火电站:除分布式燃气发电外的项目;
5.热电站:除背压式外的燃煤热电项目;
6.电网工程:跨境、跨省±400千伏及以上直流项目,跨境、跨省500千伏、750千伏、1000千伏交流项目;
7.煤制燃料:年产超过20亿立方米的煤制天然气项目,年产超过100万吨的煤制油项目;
8.输油管网(不含油田集输管网):跨境、跨省干线管网项目;
9.输气管网(不含油气田集输管网):跨境、跨省干线管网项目;
10.炼油:新建炼油及扩建一次炼油项目;
11.新建(含增建)铁路:跨省项目和国家铁路网中的干线项目;国家铁路网中的其余项目由中国铁路总公司自行决定并报国务院投资主管部门备案;
12.公路:国家高速公路网项目;
13.独立公路桥梁、隧道:跨境、跨重要海湾、跨大江大河(三级及以上通航段)的项目;
14.煤炭、矿石、油气专用泊位:在沿海新建港区和年吞吐能力1000万吨及以上项目;
15.集装箱专用码头:在沿海建设的项目;
16.内河航运:千吨级及以上通航建筑物项目;
17.民航:扩建军民合用机场项目由国务院投资主管部门会商军队有关部门核准;
18.电信:国际通信基础设施项目;
19.铁矿开发:已查明资源储量5000万吨及以上规模的项目;
20.钢铁:新增生产能力的炼铁、炼钢、热轧项目;
21.有色:新增生产能力的电解铝项目,新建氧化铝项目;
22.石化:新建乙烯项目;
23.化工:年产超过50万吨的煤经甲醇制烯烃项目,年产超过100万吨的煤制甲醇项目,新建对二甲苯(PX)项目;
24.船舶:新建10万吨级及以上造船设施(船台、船坞)项目;
25.民用航空航天:民用飞机(含直升机)制造、民用卫星制造、民用遥感卫星地面站建设项目;
26.城市供水:跨省日调水50万吨及以上项目;
27.城市道路桥梁、隧道:跨重要海湾项目;
28.主题公园:大型主题公园项目;
29.外商投资:《外商投资产业指导目录》中有中方控股(含相对控股)要求的总投资(含增资)3亿美元及以上鼓励类项目,总投资(含增资)5000万美元及以上限制类(不含房地产)项目;
30.境外投资:中方投资10亿美元及以上项目,涉及敏感国家和地区、敏感行业的项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