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进一步完善金融市场体系实施方案的通知

发布日期:2014-07-09    浏览次数:2

  各市、县(区)人民政府,平潭综合实验区管委会,省人民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各大企业,各高等院校,各有关金融机构:

  《进一步完善金融市场体系实施方案》已经福建省人民政府第24次常务会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福建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2014年7月1日

进一步完善金融市场体系实施方案

  为贯彻落实省委、省政府《2014年全省重点领域改革方案》(闽委〔2013〕31号)和《经济社会事业体制改革专项工作小组2014年工作要点分工方案》的部署要求,现就进一步完善金融市场体系,提出如下工作安排:

  一、扩大金融组织体系

  (一)继续实施“引银入闽”工程。进一步完善政策,大力引进银行业金融机构,力争年内完成渤海银行福州分行和台湾华南商业银行、彰化商业银行、合作金库商业银行福州分行、第一商业银行厦门分行的设立及泉州兴业消费金融有限公司、七匹狼集团财务公司的批筹等工作。积极推动设立金融租赁公司。(责任单位:福建银监局、厦门银监局牵头,省金融办、省台办、人民银行福州中心支行、人民银行厦门市中心支行配合)

  (二)进一步扩大村镇银行覆盖面。鼓励省内城市商业银行或其他股份制银行参与省内村镇银行建设,争取今年完成永春、清流、闽清、平和、东山、云霄、长泰、石狮等8家村镇银行的批筹工作,争取蕉城、霞浦、寿宁、柘荣、邵武、罗源、南安等7家村镇银行年内开业。支持在市辖区设立村镇银行。(责任单位:福建银监局牵头,省农信联社、省金融办、人民银行福州中心支行配合)

  (三)继续深化农村合作金融机构改革。研究制定省农信联社改制为省农村联合银行方案,积极争取中国银监会等部门支持,年内将方案上报国务院。力争试点将一家农村中小金融机构改制为民营银行。(责任单位:省农信联社、福建银监局牵头,省金融办配合)

  (四)推动地方法人机构建设。抓紧完成海峡财产保险公司发起人协议签署工作,争取7月底前向中国保监会提交申报材料,力争年底前获准筹建。尽快完成福建省地方资产管理公司审批、筹建工作,确保上半年开业。力争上半年完成省再担保公司的增资工作,使其成为政府主导、市场化运作的融资担保及再担保机构。推动设立市县两级政府性担保公司。年内成立省级小额再贷款公司,进一步拓宽小额贷款公司融资渠道。加强与国家开发银行、农业发展银行省分行等政策性银行的合作,争取7月底前设立省级保障性安居工程、新型城镇化建设专项融资平台公司,积极推进棚户区改造、保障性住房等民生工程、新农村建设及其他重点投融资项目的融资、开发和建设。(责任单位:省投资集团、省能源集团牵头,省金融办、省经信委、省财政厅、省住建厅、省国资委、福建保监局、福建银监局,国家开发银行、农业发展银行省分行配合)

  二、支持企业直接融资

  (五)推动企业上市融资。结合股票发行注册制改革,加强省重点上市后备企业分类指导,按照“改制、辅导、上市”的梯次,推进条件成熟的企业尽快改制上市。支持有实力上市公司通过资本市场再融资实现产业结构调整、转型升级和并购重组,提升公司的市场竞争能力。加大资源整合力度,帮助业绩不佳的上市公司恢复再融资能力。力争2014年通过IPO和上市公司再融资规模超300亿元。加强市场培育和制度培训,推动省重点上市后备企业和更多的中小企业到“新三板”市场、海峡股权交易中心等场外交易市场挂牌,拓宽中小企业直接融资渠道。(责任单位:省发改委、省国资委、福建证监局、厦门证监局、省金融办、海峡股权交易中心)

  (六)促进企业发行债券。大力支持具备条件的大中型企业、产业性企业、投融资平台公司申请发行产业债、城投债以及短期融资券、中期票据等债券,促进省内市政建设、交通能源、新兴产业等重点项目和保障性安居工程等民生项目建设。2014年银行间市场发债规模争取超550亿元。(责任单位:省发改委、人民银行福州中心支行牵头,省金融办、省经信委、省住建厅、省国资委配合)

  (七)支持中小微企业发行债券。鼓励设区市设立中小企业直接债务融资发展基金、加强与省级再担保公司合作、与中债信用增进投资公司签订“区域集优直接融资合作框架协议”、对接海峡股权交易中心“小微企业发债增信资金池”等政策措施,为中小企业发债提供增信服务,引导和支持中小微企业在沪深交易所、银行间市场和海峡股权交易中心等平台发行中小企业私募债、集合票据、集合债、区域集优票据等债券,进一步扩大中小微企业债务融资规模。(责任单位:各设区市人民政府、平潭综合实验区管委会、人民银行福州中心支行、省发改委牵头,省经信委、省金融办、海峡股权交易中心配合)

  (八)支持股权投资基金发展。吸引省内外各类私募股权投资基金和风险投资基金支持我省中小企业尤其是高新技术企业发展;推动建立农业产业投资基金、农业私募股权投资基金和农业科技创业投资基金;鼓励各类股权投资基金创新产品,有效管控风险;引导股权投资基金通过IPO、并购及管理层回购等方式退出市场。(责任单位:省金融办牵头,省发改委、省经信委、省科技厅、省农业厅、福建证监局、厦门证监局配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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