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完善促进产业发展体制机制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

发布日期:2014-07-15    浏览次数:2

各市、县(区)人民政府,平潭综合实验区管委会,省人民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各大企业,各高等院校:

  为完善促进企业转型升级、激发市场主体活力的体制机制,经省政府研究,现提出如下实施方案。

  一、大力发展混合所有制经济

  (一)根据国家出台的有关国资、国企改革政策,及时研究制定指导推进企业股权多元化、发展混合所有制的相关配套文件。(牵头单位:省国资委、省经信委、省财政厅;完成时限:2014年12月底前)

  通过增资扩股、股权置换、股权转让、交叉持股等多种方式,加强与跨国公司、央企、台资、民企战略合作,广泛引入各类资本参与国有企业改制重组。(牵头单位:省国资委、省发改委;完成时限:2014年12月底前)

  (二)进一步放宽民间投资准入条件。除国家规定的限制和禁止投资领域外,一律对民间资本开放。(牵头单位:省发改委、省财政厅、省经信委;完成时限:2014年12月底前)

  研究制定民间资本进入特许经营领域的管理办法,拓宽民间资本投资范围和领域。(牵头单位:省发改委;完成时限:2014年12月底前)

  贯彻落实国务院和我省鼓励民间投资政策措施,引导民间资本、各类产业投资基金投资我省基础产业和社会事业。探索建立民间资本投资基础产业和社会事业的回报模式,积极为民间资本进入各领域提供政策引导和制度保障。(牵头单位:省发改委;完成时限:2014年12月底前)

  (三)完善资本市场融资引导机制。促进企业更好了解新股发行体制改革和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的有关情况;定期梳理企业信息,根据企业需求引导中介机构做好上市后备企业和新三板企业的专业服务,协助一批企业进行规范性整改;在企业上市或挂牌工作的不同阶段,通过现场走访、座谈等方式,有针对性地为企业提供政策和业务指导,在全省举办10场以上改制上市和场外市场挂牌培训活动。(牵头单位:省发改委、福建证监局;完成时限:2014年12月底前)

  (四)探索混合所有制企业管理层和技术骨干持股的有效方式。对IT、服务业等市场高度竞争、主要依靠技术研发创新和人力资源获取竞争优势的企业,鼓励关键岗位和经营管理者、核心技术人员和业务骨干以现金、技术等方式出资参与本企业改制。适时研究制定我省混合所有制企业员工持股办法。(牵头单位:省国资委;完成时限:2014年12月底前)

  二、加快国有企业改革步伐

  (一)推进省属国有企业改革重组。按照“成熟一家、推进一家,安定稳定、促进发展”原则,高位嫁接一批、整合重组一批、多元化改革一批、改制上市一批省属国有企业,着力推动所出资企业之间整合重组,鼓励有条件的企业实施跨地区、跨所有制兼并重组,将省属国有企业培育发展为行业龙头骨干企业。对主业不突出、不具有竞争优势的国有企业实行同类合并,或采取股份制改革、出售等多种形式逐步退出。(牵头单位:省国资委、省发改委、省经信委;完成时限:2014年12月底前)

  重点推动省汽车集团与奔驰汽车、厦门金龙,省船舶集团与民营造船企业,省冶金(控股)公司所属三钢集团与沿海钢铁企业,省投资集团与中海油,省能源集团与中石油、华润,省电子信息集团与中央电子企业以及台湾知名电子企业的重组合作。(牵头单位:省国资委、省经信委;完成时限:2014年12月底前)

  力争全面完成省能源集团的电力板块上市,推进福建南纸转型升级,研究解决厦门金龙汽车重组后的体制问题。(牵头单位:省国资委、省经信委、省财政厅;完成时限:2014年12月底前)

  (二)推动省级行政机关与所办(属)企业脱钩改制工作,指导国有资产管理公司对剥离企业实施整合重组。(牵头单位:省财政厅、省国资委;完成时限:2014年9月底前)

  对符合国家产业政策、需要国有资本控制的企业进行重组整合,组建的新集团公司作为国资委出资企业;对与所出资企业产业关联的,成建制划转相关企业;对无资产、无经营场所的和已停业、歇业的,由其原主管部门实施清算注销。(牵头单位:省国资委;完成时限:2014年12月底前)

  (三)推进国有企业股权多元化改革试点工作。在所出资企业层面,选择条件比较成熟的企业启动集团层面的多元化改革。在子企业层面,从每家所出资企业中选取有条件的子企业开展产权多元化改革试点。上半年研究确定试点企业名单,力争年底前完成改革工作。(牵头单位:省国资委;完成时限:2014年12月底前)

  按加快发展混合所有制经济要求,研究修订国有独资公司章程(范本),制订国有控股公司、国有参股公司章程(范本)。(牵头单位:省国资委;完成时限:2014年12月底前)

  (四)完善国资监管体制机制。坚持政企分开、政资分开、所有权与经营权分开,进一步转变职能,以管资本为主加强国资监管,完善经营性国有资产集中统一监管的国资监管体制机制,确保放权到位、监管到位。加快福建省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暂行条例立法步伐。加强对市、县(区、市)级国资监管工作的指导。(牵头单位:省国资委;完成时限:2014年12月底前)

  三、完善产业发展市场机制

  (一)维护公平竞争的市场价格秩序,继续推进反垄断价格执法,加强对重点行业、重点企业价格竞争行为的监管。(牵头单位:省物价局;完成时限:2014年12月底前)

  全面完成商业银行收费检查,继续组织开展涉企、资源性产品等价费专项检查。(牵头单位:省物价局;完成时限:2014年12月底前)

  (二)探索建立电力节能优化调度机制,全额安排水电、风电等可再生能源电量上网,优先安排核电、热电联产、资源综合利用机组发电,综合考虑燃煤发电机组参数、煤耗、脱硫、脱硝、除尘等因素,按照“三公”电量调度原则,推行火电企业差别电量政策。(牵头单位:省经信委;完成时限:2014年12月底前)

  (三)继续开展发电企业与用电企业直接交易试点,进一步完善直供区与趸售区的输配电价。推进销售电价分类改革,实施趸售县一般工商业用电同价,简化销售电价分类,结合国家销售电价调整,进一步规范我省部分电价分类的适用范围。(牵头单位:省物价局、省经信委、福建能源监管办;完成时限:2014年12月底前)

  (四)加强全省电力需求侧管理。研究出台《福建省实施〈电力需求侧管理办法〉细则》,进一步规范电力需求侧管理,优化电力资源配置。(牵头单位:省经信委;完成时限:2014年12月底前)

  (五)积极研究节能量交易试点。借鉴国内外节能量交易的先进经验,结合我省实际,制定节能量交易试点工作方案。培育节能量第三方核证机构,研究制定节能量交易规则并建立节能量交易平台,运用市场机制推进节能降耗。(牵头单位:省经信委;完成时限:2014年12月底前)

  (六)进一步落实淘汰落后产能及钢铁、水泥、玻璃炉窑等重点行业的差别电价政策,探索在水泥等重点行业试行能效对标差别电价政策,对单位产品能耗(电耗)未达到国家强制性标准限定值的企业实行惩罚性电价。(牵头单位:省物价局、省经信委、省财政厅;完成时限:2014年12月底前)

  (七)根据LNG项目运行和上游气源价格变化情况,正式核定LNG项目管道天然气价格,完善天然气定价机制;通过定期考核管理,落实国家风电、垃圾焚烧、农林生物质等可再生能源发电项目上网电价政策。(牵头单位:省物价局、省经信委、省发改委;完成时限:2014年12月底前)

  推进工业园区循环化改造,鼓励企业间副产物交换利用、能源梯级利用、土地集约利用和水的循环利用。推广石狮印染园区集中供热模式,通过推进集中供热,逐步淘汰分散燃煤炉窑。(牵头单位:省经信委;完成时限:2014年12月底前)

  建立有进有退、宽严结合的中介服务收费动态管理机制。完成中介服务收费项目梳理工作,修订完善《福建省中介服务定价项目目录》,重新规范部分中介服务收费标准。(牵头单位:省物价局、省编办;完成时限:2014年12月底前)

  四、加快中小企业公共服务平台建设

  (一)加快构建平台网络,重点打造“福企网”,引导和推动企业、服务机构、服务专家入驻。(牵头单位:省经信委;完成时限:2014年12月底前)

  加快第三级服务平台网络终端建设,通过各服务终端,更直接、更准确地获取中小企业服务需求,确保今年底初步开通全省中小企业公共服务平台网络。(牵头单位:省经信委;完成时限:2014年12月底前)

  (二)整合中小企业公共服务平台资源。制定工作方案,培育认定第三批省级中小企业公共服务示范平台20个、省级小微企业创业基地15个,引导一批融资、技术、培训和创业机构入驻,切实形成一批服务有保障、有信誉,能发挥示范带头作用的中小企业服务机构。(牵头单位:省经信委;完成时限:2014年9月底前)

  (三)加强科技创新平台对中小企业关键共性技术研发、成果工程化开发、检验检测的服务,促进创新平台资源共享和开放。(牵头单位:省科技厅、省发改委;完成时限:2014年12月底前)

  依托“6?18”虚拟研究院,结合重点发展区域需求和产业发展特色,整合区域内外的各种创新资源和要素,推动更多境内外优秀科技成果与我省企业对接。(牵头单位:省发改委;完成时限:2014年12月底前)

  五、营造产业发展良好环境

  (一)开展经济发展各项政策落实专项督促检查,督促落实稳增长、促转型、培育壮大龙头企业及加快中小微企业发展等政策,指导企业用好用足国家及我省已出台的惠企政策,为产业发展提供有力政策支撑。(牵头单位:省经信委;完成时限:2014年12月底前)

  (二)继续清理行政审批事项,最大限度地减少对生产经营活动和产品物品的许可,减少对各类机构及其活动的认定等非许可审批事项,取消一般性投资项目的审批。(牵头单位:省编办、省发改委、省经信委;完成时限:2014年12月底前)

  做好国家下放审批审核事项的承接工作,及时研究制定并向社会公开办理程序。(牵头单位:省编办、省发改委、省经信委;完成时限:2014年12月底前)

  (三)按照“先照后证”要求,进一步明确相关部门对行政审批事项的后续市场监管职责,强化信用监管、协同监管、行业监管、社会监督和企业自律,构建科学高效的事中事后监管模式。(牵头单位:省编办、省工商局;完成时限:2014年12月底前)

  (四)完成《福建省涉及企业行政事业性收费手册》的编印、公布和发放,主动接受社会和企业监督,凡未列入手册的收费项目和标准,企业有权拒缴。(牵头单位:省物价局;完成时限:2014年12月底前)

  结合行政审批项目清理工作,取消归并一批重复交叉的收费项目,继续免征小微企业管理类、登记类、证照类行政事业性收费。(牵头单位:省财政厅、省物价局;完成时限:2014年12月底前)

  (五)按照“涉企收费阳光公开、惠企减负政策阳光透明、涉企不合理负担阳光监督”思路,坚持减负、服务和监督“三结合”,在全省范围内组织开展“阳光减负”行动,切实减轻企业负担。(牵头单位:省企业减负办、省物价局;完成时限:2014年12月底前)

  推进“阳光收费”公示工作,年底前完成100家公示示范点建设,督促收费单位落实收费公示制度。(牵头单位:省物价局、省企业减负办;完成时限:2014年12月底前)

  福建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2014年7月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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