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水文管理办法》已经2014年6月25日省人民政府第24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4年9月1日起施行。
省 长 苏树林
2014年6月28日
福建省水文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水文工作,规范水文管理,服务防灾减灾、水资源保护和管理,促进生态文明建设,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在本省行政区域内从事水文站网规划与建设、水文监测与预报、水文水资源调查评价、水文监测资料汇交与使用、水文监测设施与环境的保护以及相关监督管理活动,应当遵守本办法。
第三条 水文事业是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的基础性公益事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水文工作的领导,将水文事业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加快水文现代化建设,充分发挥水文工作在政府决策、经济社会发展和社会公众服务中的作用。
第四条 省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主管全省水文工作,其直属水文机构(以下简称省水文机构)具体负责组织实施管理工作。省水文机构的派出机构在省水文机构和当地人民政府的领导下,具体负责其管辖范围内的水文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其他有关部门应当在各自职责范围内,支持和配合做好水文管理工作。
第五条 水文事业所需经费纳入省级财政预算。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支持本行政区域水文事业发展,对水文为地方服务所需的运行、维护经费予以补助。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每年从征收的水利建设基金和水资源费中,安排一定比例用于当地水文基础设施和水资源监测能力建设。
第六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及其他有关部门应当加强对水文工作的宣传,提高公众的水文意识。
加强国内外水文科学技术合作与交流,鼓励与台湾地区开展各种形式的水文人才、信息、技术和项目的广泛合作和交流。
有关单位和个人应当支持配合水文工作。对在水文工作中做出突出贡献的单位和个人,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给予表彰和奖励。
第二章 规划与建设
第七条 水文事业发展规划是开展水文工作的依据。省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根据国家和流域水文事业发展规划以及全省国民经济发展的需要,组织编制全省水文事业发展规划,经省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并报国务院水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设区市、县(市、区)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根据全省水文事业发展规划和当地国民经济社会发展需要,组织编制本行政区域水文事业发展规划,经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并报上一级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第八条 水文站网建设实行统一规划。省水文机构应当根据水文事业发展规划,组织编制全省水文站网建设规划,报省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后实施。全省水文站网建设规划应当作为水文站网建设的依据,并纳入相应的城乡规划。
水文站网建设应当遵循布局合理、功能齐全、有效利用、避免重复、兼顾当前和长远需要的原则。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国土资源、环境保护、交通运输、海洋与渔业、电力等有关部门以及县以上气象主管机构规划建设专用水文监测站点的,应当与水文站网建设规划相衔接,并征求省水文机构意见,避免和减少重复建设。
第九条 新建、改建、扩建水利工程需要配套建设水文测站或者水文监测设施的,应当将水文测站、水文监测设施及其安全设施的建设纳入工程投资计划,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验收、同时投入使用。
为水利、水电等基础工程设施提供服务的水文测站、水文监测设施及其安全设施,其建设和运行管理经费应当分别纳入工程建设概算和运行管理经费。
第十条 大中型水库和承担防洪任务的小型水库不在国家基本水文测站覆盖区域内的,应当配套设立专用水文测站或者水文监测设施,并按照省人民政府防汛抗旱指挥机构的报汛任务要求,在水文机构的指导下,承担水文监测和报汛任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