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区县教委、财政局,各相关单位:
现将《北京市高校、教科研部门支持中小学发展项目管理办法(试行)》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北京市教育委员会
北京市财政局
2015年1月12日
北京市高校、教科研部门支持中小学发展项目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落实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市委十一届四次全会关于“深化教育领域综合改革”的精神,根据《国务院关于深入推进义务教育均衡发展的意见》(国发〔2012〕48号)要求,按照全市教育综合改革的总体部署,不断扩大优质教育资源覆盖面,实施北京市高校、教科研部门支持中小学发展项目。
第二条 为保障高校、教科研部门支持中小学发展工作的顺利实施,根据首都基础教育综合改革目标任务和财税体制改革相关要求,按照本市教育管理、预算管理相关规定,结合工作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三条 本办法适用于参与高校、教科研部门支持中小学发展工作的普通高等学校、北京教育科学研究院、北京教育学院,区(县)教委及其所属教科研部门(以下简称“高校、教科研部门”)和相关中小学校(以下简称“项目学校”)。
第二章 项目内容
第四条 高校、教科研部门支持中小学发展旨在充分发挥首都高校资源优势和市、区(县)两级教科研力量,帮助项目学校整体提升办学水平和育人质量,进一步扩大优质教育资源,促进基础教育均衡发展。项目从2014年启动,为期三年。
第五条 项目实施中,选择专业力量较强、教科研优势明显、优质教育资源集中、支持意愿较高的高校、教科研单位作为支持单位。选择办学规模适中、具备工作条件和基础、具有一定发展空间和提升潜力且主动发展愿望强的项目学校作为接受支持学校。各年度具体参与项目的高校、教科研部门和中小学校名单以市教委每年制定的实施方案为准。
第六条 高校支持中小学发展工作的主要内容:帮助中小学提升办学理念、加强品牌建设、优化学校管理、开发特色课程、推进学科建设、深化教学研究、助力师资培养、开放资源共享等。教科研部门支持中学发展的主要内容:教研员在中小学兼课、做示范课和研究课、组织教师培训、加强骨干培养、健全研修制度、开展教育改革实验等。
第三章 组织与管理
第七条 市教委牵头负责协调高校和市、区(县)两级教研部门支持中小学发展,制定项目管理办法和年度实施方案,指导、监督高校、教科研部门、区县的项目实施,开展政策落实情况调研、检查和评估。市财政局负责对市级项目经费预算审核,安排项目经费,并对经费使用情况会同主管部门实施监督检查。
第八条 区县教委项目实施的管理责任主体,负责区域内统筹协调,确立专门部门和人员负责有关项目工作,并制定实施方案,协调高校和教科研部门开展工作,指导推进中小学项目实施,对项目执行的进度和效果进行监督检查。区(县)财政局会同区(县)教委做好项目预算审核工作,加强对资金的监管。
第九条 高校、教科研部门根据市教委整体部署要求,结合区县、项目学校发展需求和工作实际,确定支持或合作内容,统筹协调内部人财物等资源,按照签订的合作协议推进项目实施,帮助项目学校提升整体办学水平,确保每年工作任务和质量达到预定绩效目标要求。按照市和区(县)预算管理相关规定,提高资金使用效益。
第十条 项目学校指定专人负责,积极主动做好与高校、教科研部门的对接,与高校、教科研部门共同制定合作方案和实施细则。通过合作办学,主动谋求学校发展,进一步明确学校发展规划,凝练办学特色,切实提高学校办学品质和育人质量。
第四章 经费管理
第十一条 高校、教科研部门支持中小学发展所需经费由市级财政承担。市级财政经费支持项目实施,所需经费纳入年度预算。
第十二条 高校、教科研部门支持中小学发展,经费标准为每校每年200万元。高校支持中小学发展经费主要用于高校支持人员劳务、师资培养培训、课程及资源建设、教育教学实践研究、资源设施共享、学生社团活动、与项目相关的必要的基本耗材购置;教科研部门支持中小学发展经费主要用于教科研部门支持人员劳务、教科研指导与实践活动、教师培训、教师工作室、教改实验等。具体支出内容包括劳务费、专家咨询费、印刷费、会议费、培训费、专用材料费、市内交通费。
第十三条 项目经费中用于人员劳务费的额度不得超过经费总额的60%,其中涉及“三公经费”、会议费、印刷费、培训费等一般性支出应严格执行市级和相关区县有关政策规定。要按照厉行节约的原则,统筹、调剂高校、教科研部门和项目学校的存量资产及其他资源支持项目实施。项目经费不得用于各类罚款、捐款、赞助、设备购置、基本建设和单位员工福利性支出。
第十四条 市教委应于项目开展前一年度10月底前编制下一年项目实施方案,市、区(县)教委并根据年度项目实施方案编制预算,经市、区(县)财政局审核后下达预算。
第十五条 接受经费拨付的高校、教科研部门、区县教委等单位要建立健全经费管理制度,严格执行国家和北京市有关预算管理、财务会计管理规定,按照预算批复内容执行预算,项目经费要单独建账管理,确保专款专用,不得截留、挤占和挪用。
第十六条 项目预算一经批复,不得自行调整。预算执行过程中,因项目发生终止、撤销、变更,确需预算调整的,根据预算管理要求履行报批程序。
第十七条 高校,区县教委,市、区(县)教科研单位要加强对项目经费使用情况的跟踪监测,及时反馈项目实施中出现的资金管理问题。每年6月底前,将上年度项目实施的总体情况、资金使用和管理情况以书面形式报市教委。市教委将有关情况汇总函告市财政局。
第十八条 符合政府采购条件的,项目单位要严格按照政府采购相关规定,履行政府采购程序,实施政府采购。
第十九条 使用项目经费形成的资产,要纳入接受拨款单位的会计核算与资产管理。相关单位要健全财务管理制度,严格按照国家和北京市国有资产管理有关规定加强管理,防止国有资产流失。
第二十条 项目结余资金按照我市有关规定执行。
第五章 监督检查
第二十一条 市教委、市财政局要加强对项目的绩效管理,将项目纳入年度部门绩效评价范围,开展绩效评价。定期调研、指导高校、区县教委、学校项目进展情况,保证教育教学质量达到课程标准要求。
第二十二条 高校,区县教委,市和区(县)教科研部门应接受教育、财政、审计、纪检、监察等部门的检查与监督。
第二十三条 对项目单位弄虚作假、截留、挪用、挤占专项经费等违反财经纪律的行为,财政部门会同相关部门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国务院令第427号)等法律、法规进行严肃处理,依法追究相关责任人的行政责任。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四条 本办法由市教委、市财政局按照职责分工解释。
第二十五条 本办法自2015年2月10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