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福建省级食盐储备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发布日期:2014-07-10    浏览次数:7

各市、县(区)人民政府,平潭综合实验区管委会,省直有关部门,南昌铁路局福州办事处:

  《福建省级食盐储备管理(暂行)办法》已经省政府研究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执行。

 

  福建省级食盐储备管理(暂行)办法.doc

 

福建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福建省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 福建省财政厅

2014年7月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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