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推进政府购买服务的实施意见

发布日期:2014-08-04    浏览次数:3

各市、县(区)人民政府,平潭综合实验区管委会,省人民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各大企业,各高等院校:

  为贯彻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通过的《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深化改革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和《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政府向社会力量购买服务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13〕96号),进一步转变政府职能,深化公共服务改革,探索公共服务多元化供给模式,提高政府公共服务质量,现就推进我省政府购买服务工作制定如下实施意见。

  一、基本原则

  政府购买服务应突出公共性和公益性,进一步放开公共服务市场准入,把政府直接向社会提供的一部分服务,按照一定的方式和程序,交由具备条件的社会力量承担,并由政府根据服务的数量和质量向其支付费用。

  政府购买服务的基本原则是:

  ——积极稳妥,先易后难。从各地实际出发,准确把握社会公共服务需求,稳步推进工作开展。条件成熟的购买项目先行先试,条件不够完备的项目要深入研究,条件成熟后再实施。

  ——公开择优,注重实效。按照公开、公平、公正原则,通过竞争择优等方式选择政府购买服务承接主体。坚持费随事转,切实提高财政资金使用效率和公共服务质量。

  ——改革创新,完善机制。坚持政府购买服务和培育承接主体并重,支持行业协会、商会等社会组织参与政府购买服务,提升社会组织公共服务能力。鼓励通过政府购买服务推动事业单位与主管部门理顺关系,推进有条件的事业单位转为企业或社会组织。逐步理清政府购买服务与事业单位财政经费安排的关系,禁止一边购买服务,一边养人办事。

  二、目标任务

  “十二五”时期,各地逐步推进政府购买服务工作,初步形成统一有效的购买服务平台和制度机制。2014年要在社会救助、职业技能培训、学前教育、公共体育服务等领域开展政府购买服务试点,2015年覆盖到每一个事业类型。到2020年,在全省基本建立比较完善的政府购买服务制度,形成适应经济社会发展、高效合理的公共服务资源配置体系和供给体系,公共服务水平和质量显著提高。

  三、规范实施

  (一)确认购买主体

  政府购买服务的主体是各级行政机关、参照公务员法管理且具有行政管理职能的事业单位。其他纳入行政编制管理且经费由财政负担的群团组织,根据实际需要实施购买服务。

  (责任单位:各主管部门、省财政厅、省编办,各设区市人民政府、平潭综合实验区管委会)

  (二)选择承接主体

  政府购买服务的承接主体包括依法在民政部门登记成立或经国务院批准免予登记的社会组织,以及依法在工商行政管理或行业主管部门登记成立的企业、机构等。承担有公共服务职能的具备条件的公益二类事业单位和从事经营活动的事业单位可以成为承接主体。承接主体应符合国家有关政事分开、政社分开、政企分开的要求,并具备以下基本条件:

  1.依法设立,具有独立承担民事责任能力;

  2.治理结构健全,内部管理和监督制度完善;

  3.具有独立、健全的财务管理、会计核算和资产管理制度;

  4.具备提供公共服务所必需的设施、人员和专业技术能力;

  5.具有依法缴纳税收和社会保险资金的良好记录;

  6.在参与政府购买服务前三年内无重大违法违纪行为,资质审查合格,社会信誉、商业信誉良好;

  7.符合登记管理部门依法认定的其他条件;

  8.法律法规规定以及购买服务项目要求的其他条件。

  承接主体的具体条件由购买主体会同财政部门根据购买服务的内容确定。

  政府购买服务的承接主体在履行政府购买服务合同过程中有违约行为的,应承担相应责任,并在信用体系中予以记录,在三年内不得再承接政府购买服务等活动。

  (责任单位:各主管部门、省财政厅、省民政厅、省工商局、省编办,各设区市人民政府、平潭综合实验区管委会)

  (三)确定购买内容

  除法律法规另有规定,以及涉及国家安全、保密事项、行政行为或应当由政府直接提供的事项外,下列事项全部或部分内容要逐步加大政府购买服务的力度。

  1.一般性公共服务。公共教育服务、劳动就业服务、人才服务、社会保险、社会救助、社会福利、养老服务、优抚安置服务、医疗卫生、人口和计划生育服务、市政公用基础设施等社会公用设施管理维护、住房保障、公共文化、公共体育、公共安全、残疾人服务、环境保护、交通运输、服务三农、战略物资储备等事项。

  2.社会管理性服务。社区建设、社会组织管理服务、社工服务、法律援助、慈善救济、人民调解、社区矫正、流动人口管理服务、安置帮教、公益宣传等事项。

  3.技术服务。科研、行业规划研究、行业规范、行业产品标准和服务标准研究、数据调查、数据处理、统计分析、资产评估、审计服务、检验检疫检测、监测服务等事项。

  4.政府履职所需辅助性事项。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研究、经济形势分析宣传、法制宣传、法律服务、课题研究、政策(立法)调研草拟论证、会议经贸活动和展览服务、评估、绩效评价、工程服务、项目评审、咨询、专业技术审查、公共信息系统开发与软硬件维护、技术业务培训、公众档案整理、后勤保障等事项。

  5.其他适宜由社会力量承担的服务事项。

  (责任单位:省财政厅、各主管部门、省编办,各设区市人民政府、平潭综合实验区管委会)

  (四)制定购买目录

  省级及设区市、平潭综合实验区财政部门应会同有关部门在把握公众需求的基础上,分别制定本级、本辖区购买服务目录,报同级人民政府审定后公布,明确政府购买服务的种类、性质和内容,并根据政府职能转变和经济社会发展情况及时进行动态调整。

  (责任单位:省财政厅、各主管部门、省编办,各设区市人民政府、平潭综合实验区管委会)

  (五)规范购买程序

  各级各部门要结合实际情况,建立政府购买服务机制,确保项目申报、项目审定、组织采购、资质审核、合同签订、履约监管、绩效评估等流程公开、公平、公正。

  1.项目申报。购买主体应在编制下一年度预算时,按照财政部门统一要求,参照公布的政府购买服务目录,结合同级党委、政府工作部署以及部门预算安排、本单位工作实际等因素,编制年度购买服务计划,报同级财政部门。财政部门按照有关政策规定,组织力量对购买主体报送的购买服务计划及具体项目统一审定。

  2.项目公示。政府购买服务计划审核确定后,购买主体及时按照政府采购要求在政府采购公共信息平台及部门的门户网站上向全社会公布购买服务项目的预算资金、主要内容、承接标准和目标要求等信息。

  3.购买方式。选择承接主体既要考虑项目费用,也要注重服务能力、专业素质和服务质量。购买主体将所需购买的服务事项及具体要求通过政府采购公共信息平台向全社会公布后,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和《政府采购非招标采购方式管理办法》(财政部74号令)的规定和项目的实际情况分类处置。根据服务项目的需求特点,采用公开招标、邀请招标、竞争性谈判、单一来源、询价等方式确定承接主体。对于有服务区域范围要求、但本地区承接主体无法形成有效竞争的服务项目,可按照《财政部关于进一步推进和完善服务项目政府采购有关问题的通知》(财库〔2014〕37号)的规定,采取大额项目拆分采购等措施。

  4.合同签订。购买主体按照合同管理要求,根据采购文件的相关条款与承接主体签订合同,确定双方权利义务。合同中除应明确服务项目、范围、标的、要求、期限、权利义务和违约责任等内容外,还应按照资金支付与服务质量挂钩原则明确支付方式,严禁转包行为。根据购买服务项目的需求特点,购买合同可以采用购买、委托、租赁、雇佣等合同,财政部门在此基础上制定发布相应的合同范本。购买主体要及时将签订后的购买合同报同级财政部门备案。

  5.执行管理。承接主体要认真履行合同规定,采取有效措施增强服务能力,提高服务水平,确保服务的数量、质量等达到预期目标。购买主体应当按照购买合同规定的服务标准组织履约验收,验收完成后,购买主体应当将验收情况在部门的门户网站上向社会公开。政府购买服务所需资金由购买主体依据购买服务合同,按现行的政府采购资金支付程序支付。

  (责任单位:各主管部门、省财政厅,各设区市人民政府、平潭综合实验区管委会)

  (六)落实资金安排

  政府购买服务所需资金按照以事定费的原则,在既有财政预算中统筹安排。随着政府提供公共服务的发展需增加资金的,应列入财政预算,严格资金管理。

  购买主体应结合项目特点,综合物价水平、工资水平、社会保障缴费、税收等因素,合理测算并安排购买资金,既要节约财政资金,又要保证承接主体的运营成本及合理回报,还要确保提供优质高效的服务。

  (责任单位:各主管部门、省财政厅,各设区市人民政府、平潭综合实验区管委会)

  (七)完善绩效评审

  承接主体应当对购买服务的项目资金进行规范的财务管理和会计核算,接受并配合相关部门对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和绩效评价,按要求提供资金使用情况、项目执行情况报告以及成果总结等材料。

  购买主体应会同财政部门,将政府购买服务资金纳入财政资金绩效管理体系,并围绕购买服务流程、需求评估、成本核算、专业方法、质量控制、招投标管理、监督管理、绩效评审、能力建设等环节,做好相关标准的研究制定,逐步建立科学合理、协调配套的购买服务标准体系。

  推进建立由购买主体、服务对象及第三方组成的综合性评审机制工作,对购买服务项目的数量、质量和资金使用绩效等进行考核评审。鼓励有条件的地方积极推进第三方评审。坚持过程评审与结果评审、短期效果评审与长远效果评审、社会效益评审与经济效益评审相结合,确保评审工作的全面性、客观性和科学性。评审结果向社会公布,并作为以后选择政府购买服务承接主体的重要依据。

  (责任单位:各主管部门、省财政厅、省审计厅、省编办,各设区市人民政府、平潭综合实验区管委会)

  (八)强化监督管理

  购买主体、财政部门应切实加强过程监管,按照政府购买服务合同要求,对专业服务过程、任务完成和资金使用情况等进行督促检查。

  财政部门要加强对政府购买服务工作的组织指导,严格资金监管。监察、审计等部门要加强监督,确保政府购买服务资金规范管理和合理使用。对任何截留、挪用和滞留资金以及其他违法违规行为,按规定予以处罚、处分或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民政、工商行政管理及行业主管等部门应按照职责分工将承接政府购买服务行为纳入年检、评估、执法等监管体系,联合财政部门、购买主体建立相应的信用记录和应用制度,不断健全守信激励和失信惩戒机制。

  推进政府购买服务信息公开,购买主体及时将购买的服务项目、服务标准、服务内容、资金安排、绩效评价标准和结果等信息通过政府采购公共信息平台向社会公开,提高透明度,主动回应社会关切,接受社会监督。

  (责任单位:各主管部门、省财政厅、省民政厅、省工商局、省监察厅、省审计厅,各设区市人民政府、平潭综合实验区管委会)

  四、组织保障

  政府购买服务由政府统一领导,财政部门牵头,民政、工商行政管理以及行业主管部门协同,职能部门履职,监督部门保障。各市、县(区)人民政府应根据本地区实际情况,把政府购买服务工作列入重要议事日程,制定购买服务计划,先组织试点后推广,分步实施,稳步推进,认真制定并逐步完善政府购买服务的政策措施和实施办法,并抄送上一级政府财政部门。省财政厅要会同有关部门加强对各地开展政府购买服务工作的指导和监督,总结推广成功经验,积极推动相关制度法规建设。各市、县(区)人民政府、平潭综合实验区管委会和省直有关部门要广泛宣传政府购买服务工作的目的意义、目标任务和相关要求,做好政策解读,加强舆论引导,主动回应群众关切,充分调动社会参与的积极性。

  福建省人民政府

  2014年7月2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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