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福建省建设“食品放心工程”三年行动方案(2014-2016)的通知

发布日期:2014-08-04    浏览次数:2

各市、县(区)人民政府,平潭综合实验区管委会,省人民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各大企业,各高等院校:

  《福建省建设“食品放心工程”三年行动方案(2014-2016)》已经省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福建省人民政府

  2014年7月4日

  福建省建设“食品放心工程”三年行动方案(2014-2016)

  为深入贯彻落实党的十八大、十八届三中全会和习近平总书记一系列重要讲话精神,进一步深入开展治理“餐桌污染”、建设“食品放心工程”工作,确保广大人民群众“舌尖上的安全”,按照“预防为主、风险管理、全程控制、社会共治”的原则,制定本行动方案。

  一、工作目标

  到2016年底,建立覆盖从田间到餐桌全过程的监管制度,建成较为完善的食品安全监管体系,食品生产经营者的主体责任和有关部门的监管责任得到进一步落实,主要食品质量安全状况持续稳定向好,制售假冒伪劣和有毒有害食品等违法犯罪活动得到有效遏制,公众食品安全意识进一步增强,食品安全社会共治局面初步形成,食品安全得到有效保障,食品安全总体水平显著提升。

  本地产蔬菜、水果质量安全抽查问题样品检出率稳定在5%以下,本地产猪肉产品、禽类产品质量安全抽查问题样品检出率稳定在1%以下,茶叶质量安全抽查问题样品检出率稳定在3%以下,水产品质量安全抽查问题样品检出率稳定在5%以下,成品粮、食用油、调味品、肉制品、蛋制品、酒类、乳制品、腐竹等质量安全抽查问题样品检出率稳定在3%以下,瓶(桶)装水质量安全抽查问题样品检出率稳定在9%以下,县以上城区市政供水管网末梢水质量安全抽查问题样品检出率稳定在5%以下。

  2014年内建立健全全省食品安全监管、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水产品质量安全监管体系,2015年完成各级食品安全监管装备的标准化建设,监管执法水平明显提高。

  提升食品安全问题应对和食品安全事故应急处置能力,食品安全事故查处率和责任追究率达到100%。

  监管部门对加工食品生产经营者及餐饮服务单位食品安全监管实现全覆盖,监管档案建档率2014年末达到80%,2015年末达到90%,2016年末达到95%。

  全省风险监测面进一步扩大,样品数量逐年递增,到2016年全省食品污染物及有害因素监测覆盖全部县级行政区域,监测点扩大到全部84个县(市、区);扩大食品监测品种,主要食品类别监测覆盖率达90%以上;食源性疾病监测哨点医院扩大到84个。

  二、主要任务

  围绕畜牧业产品、种植业产品、水产品、饮用水、加工食品和餐饮业这“五类产品、一个行业”的主要食品,从生产、流通、消费各环节入手,逐步完善食品生产加工体系、食品安全市场流通体系、食品安全监管体系、食品安全标准认证体系、食品安全风险防控体系、食品安全应急处置体系、食品安全信用体系、食品安全宣传教育体系、食品安全社会共治体系、食品安全信息体系等十大体系建设。

  (一)食品生产加工体系建设

  1.推进农产品标准化生产。充分发挥示范园区对农业标准化生产的示范引领作用,运用农业标准化手段,加快先进适用农业技术的推广应用,开展园艺作物标准园、畜禽养殖标准化示范场建设,建设出口食品农产品质量安全示范区,开展无公害水产品养殖,每年新增无公害水产品养殖基地1万亩以上。积极发展“三品一标”(无公害农产品、绿色食品、有机食品、农产品地理标志,下同),全省认证并有效使用标志的农业(含水产品)“三品一标”数量达到3000个,比现有提高25%。(责任单位:省农业厅、海洋渔业厅、福建出入境检验检疫局、厦门出入境检验检疫局,各设区市政府、平潭综合实验区管委会)

  2.加强污染治理净化农产品产地环境。组织开展耕地土壤与农用水源重金属污染和农药背景残留监测调查,对已受污染或农药背景残留严重的农地,要划定相应农作物的生产禁止区域,开展农业清洁生产技术示范,推广使用有机肥和测土配方施肥、生态养殖等适用技术。加强水产品产地环境管理,做好贝类养殖环境监控,对全省沿海贝类养殖区进行监测调查,重点对食源性致病菌、重金属、贝类毒素等指标进行监控,并根据监测结果对贝类养殖区进行划型管理,设置临时禁捕区。(责任单位:省农业厅、海洋渔业厅,各设区市政府、平潭综合实验区管委会)

  3.规范农业投入品使用。加强农药(兽药)使用技术指导,引导生产者科学用药,严格执行生产技术规程、农药(兽药)使用记录、安全间隔期等规定,控制养殖环节限用药物的使用量,严格执行休药期制度,鼓励使用低毒低残留农药、微生态制剂等新型环保药物替代品,严厉打击违法使用禁用药物的行为。加大农资销售与使用监管力度,以农药流通与使用安全监管平台建设为突破口,逐步构建全省农资流通与使用安全监管平台。建立和扶持专业化统防统治专业服务队伍,推广病虫害综合防治技术,大力推广病虫害绿色防控技术。(责任单位:省农业厅、海洋渔业厅,各设区市政府、平潭综合实验区管委会)

  4.加强牲畜屠宰监管。继续加大打击私宰行为的力度,同时加强定点屠宰场日常监管,严格落实各项管理制度,加强屠宰环节检疫和肉品品质检验。(责任单位:省农业厅,各设区市政府、平潭综合实验区管委会)

  5.推进农产品(水产品)产地准出、市场准入制度建设。健全农产品(水产品)产地准出制度,加强农产品(水产品)产地检测,推行农产品(水产品)质量标识制度,规范食品标签标识,建立产地准出和市场准入有效衔接机制。(责任单位:省农业厅、海洋渔业厅、食品药品监管局)

  6.推进食品生产质量安全市场准入制度。严格食品生产许可和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生产条件的准入审查和保健食品生产企业接受委托生产行为的备案管理,进一步规范许可工作流程,提高审查工作质量,对未能持续保持准入条件的生产单位严格执行退出制度。(责任单位:省食品药品监管局)

  7.进一步规范食品生产企业质量安全管理。指导、督促食品生产企业进一步落实质量安全主体责任,加大食品生产安全投入,配备专、兼职食品生产安全管理人员,健全并严格执行原辅料进货查验、添加剂使用管理、生产过程控制、产品出厂检验和可追溯记录制度。(责任单位:省食品药品监管局,各设区市政府、平潭综合实验区管委会)

  8.强化食品添加剂生产经营监管。严格执行食品添加剂生产许可制度,督促企业强化生产过程质量安全控制,重点规范复配食品添加剂生产,严禁使用非食用物质生产复配食品添加剂。加强食品添加剂经营单位监管,督促经营者严格执行进货查验、销售台账制度,严厉查处无照经营和违法销售假冒伪劣食品添加剂的行为。(责任单位:省食品药品监管局,各设区市政府、平潭综合实验区管委会)

  9.持续推进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监管。继续大力开展小作坊普查摸底,建立小作坊监管档案,完善小作坊食品目录。突出城区、城乡结合部及小作坊密集加工区等重点区域,推动具备条件的小作坊依法取得生产加工条件核准,到2016年底全省建设100家以上食品安全示范小作坊。加大违法违规小作坊的执法查处力度,取缔使用非食用物质生产加工食品、生产条件恶劣、制售假冒伪劣食品的黑窝点。(责任单位:省食品药品监管局,各设区市政府、平潭综合实验区管委会)

  10.进一步改善市政供水水质。加强集中式供水水源地监管,不断提高水源水质。加强市政供水企业监管和市政供水水质监督,推进自来水工艺技术和供水管网改造。督促物业管理单位定期修理、清洗、消毒二次供水设施,保障二次供水水质安全卫生。组织开展学校、托幼机构自备供水监督检查。(责任单位:省环保厅、住建厅、卫计委、教育厅,各设区市政府、平潭综合实验区管委会)

  11.加强出口食品安全监管。落实企业主体责任,加强高风险产品所存在的各项隐患的排查,加大风险监测、风险分析、风险预警和风险处置措施,进一步提升出口食品农产品质量安全水平,降低国外通报率。出口食品问题样品检出率保持在0.1%以下,辖区未发生区域性、系统性出口食品安全事件。(责任单位:福建出入境检验检疫局、厦门出入境检验检疫局)

  12.大力培育食品质量安全品牌。在食品生产经营者均采用食品安全国家标准的基础上,加强食品质量安全品牌建设,积极争创驰名、著名商标品牌、地理标志保护产品、福建名牌产品等省级、国家级名牌,用品牌保证人们对产品质量安全的信心。保护和传承食品行业“老字号”,发挥其质量安全管理的示范带动作用。(责任单位:省农业厅、海洋渔业厅、食品药品监管局、工商局、质监局、经信委、商务厅)

  (二)食品安全市场流通体系建设

  1.逐步完善食品流通监管制度与长效机制。依法规范食品经营许可审核和监管行为,建立食品经营许可主体准入和退出机制、食品经营许可主体户籍管理制度。建立和完善基层食品安全日常监督检查工作规程,对食品质量从入市到交易、退市实行全过程的监管,稳步提高对食品经营安全风险点的控制。严格督促检查食品经营者把好食品的进货关、销售关和退市关,监督落实操作规范等有关制度,落实法定责任和义务。批发环节和商场、超市、连锁经营便利店、专卖店的预包装食品全面建立电子台账管理制度,2014年末覆盖率应达到80%以上,2015年末达到90%以上,2016年末达到95%,逐步实现预包装食品的可追溯和可召回。(责任单位:省食品药品监管局,各设区市政府、平潭综合实验区管委会)

  2.推动食品流通设施升级改造。推进食品交易市场建设和冷链物流建设,到2015年底全省新建和改造城乡菜市场200个(其中城区140个,农村60个),全省县以上城区实现每千人拥有菜市场(含农贸市场、生鲜超市)面积100平方米以上。继续推动若干城市和一批企业开展“农超对接”试点工作,“农超对接”的品种和数量持续增加,至2015年底大型超市鲜活农产品产地直接采购比例达到18%以上。至2015年,重点推动30个农产品冷链物流项目,全省农产品冷链物流率稳步提高,逐步建立从产地到零售终端的鲜活农产品冷链物流系统。(责任单位:省商务厅,各设区市政府、平潭综合实验区管委会)

  3.完善餐饮服务监管制度。建立健全餐饮服务食品安全监管责任机制、部门协作制度、日常监督巡查制度、量化评估制度、诚信等级评定制度和社会监督制度等,并督促餐饮服务提供者建立健全食品安全管理制度,逐步推进餐饮服务食品安全监管科学化、制度化和规范化建设。持续推进和完善餐饮食品安全监督量化分级管理。逐步提高全省餐饮服务单位的食品安全监督量化分级管理动态等级评定“良好”以上的比例。力争到2016年底每个县(市、区)至少建设2条餐饮食品安全示范街和30个餐饮食品安全示范店,全省50%以上的行政村建立1个及以上食品安全示范店。对区域广、规模大、经济实力强的行政村和城镇社区,鼓励建设多个食品安全示范店。(责任单位:省食品药品监管局,各设区市政府、平潭综合实验区管委会)

  4.加强进口食品安全监管。加强进口食品的风险分析,不断根据预警信息调整检验项目,增强口岸查验的科学性、有效性,有效防止不合格食品进境。探索重点敏感食品的全过程质量安全监管,将监管链条前伸。用电子手段加大进口食品的检验放行时效和保障后续监管的有效性。对安全卫生项目不合格进口食品依法实施退运或销毁等处理,保障进口食品安全。(责任单位:福建出入境检验检疫局、厦门出入境检验检疫局)

  (三)食品安全监管体系建设

  1.制定(修订)食品安全地方法规规章。在《食品安全法》修订后,结合省情制定《福建省食品安全条例》,与《农产品质量安全法》衔接。修订《福建省牲畜屠宰条例》等有关食品安全监管的地方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制订《福建省食品安全监管责任问责办法(试行)》,规范食品安全监管责任追究,促进各级各部门认真履职、依法行政、提高效能。高度重视通过电子商务平台进行交易的食品农产品安全,创新形成食品网络交易监管制度。(责任单位:省政府法制办、食品药品监管局、农业厅、监察厅)

  2.加强食品安全监管力量。加强省、市、县三级食品安全监管、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水产品质量安全监管机构建设。食品药品监管部门要在特大乡镇设立派出机构,在一般镇(乡)按区域设立派出机构。农业部门、海洋与渔业部门应当充实加强产品质量安全监管力量。加强对各级食品安全监管、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水产品质量安全监管队伍的工作指导、能力建设和业务培训,做到“有机构履职、有人员负责、有能力干事”,更有力地履行监管职责、打击食品违法违规行为。(责任单位:省编办、食品药品监管局、农业厅、海洋渔业厅,各设区市政府、平潭综合实验区管委会)

  3.完善监管制度和监管手段。构建横向到边、纵向到底的网格化监管体系,有效消除监管死角和盲区。建立完善的检查记录和监管档案制度。建立完善企业评估定级和分类分级管理制度,按照风险管理的思路合理配置监管资源,加大对中小企业和小作坊的监管力度。(责任单位:省食品药品监管局、农业厅、海洋渔业厅)

  4.加强食品安全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的衔接。各级各有关部门要建立和完善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衔接工作机制,依法依规移送、接受有关线索和案件,加大对制售假冒伪劣和有毒有害食品违法犯罪活动的打击力度。加强办案协作,在案件提前介入、联合侦办、检测鉴定、案件定性、法律适用、查扣问题食品处置等方面加强配合,形成合力。推动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衔接信息共享平台的建设和运用,各级各有关部门要利用该平台进行案件网上移送、网上受理、网上监督,实现全省行政执法和刑事司法信息的互联互通。(责任单位:省检察院、省政府法制办、省公安厅、食品药品监管局、农业厅、海洋渔业厅、粮食局)

  (四)食品安全标准认证体系建设

  1.食品安全标准体系。加强食品安全地方标准制度建设,完善食品安全地方标准管理制度,开展食品安全地方标准清理,加快我省食品安全地方标准的制(修)订工作。健全我省食品安全企业标准备案工作程序,提高服务效率。开展食品安全标准宣传,做好跟踪评价。(责任单位:省卫计委)

  2.食品安全认证体系。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规范认证机构的认证行为,查处虚假、违规认证。继续推动和鼓励农业企业、生产基地、农民专业合作组织和生产经营企业开展“三品一标”认证,以及GAP、GMP和HACCP认证和食品防护计划(FDP)管理;强化对各项认证的证后监管,坚决打击假冒认证行为,维护认证产品的信誉。(责任单位:省质监局、农业厅、食品药品监管局)

  (五)食品安全风险防控体系建设

  1.食品安全检验检测体系。开展全省食品安全检验检测能力调查,并在此基础上制定全省食品安全检验检测机构发展规划。实行全省统一规划,省、市、县分级管理,政府引导与市场驱动相结合,通过资源整合、填平补齐,建成以省级检测机构为龙头、市级检测机构为基础、县级快检平台为辅助的三级检测体系,推动发展具福建食品特色的食品安全检测实验室。支持第三方检验检测机构发展,形成政府检验检测机构、社会服务性检验检测机构、企业内部检验检测机构的多元化检测机制,逐步建成适应我省食品安全需要的检验检测体系。(责任单位:省食品药品监管局、农业厅、海洋渔业厅、质监局、卫计委、粮食局、工商局、省编办,福建出入境检验检疫局、厦门出入境检验检疫局,各设区市人民政府、平潭综合实验区管委会)

  2.食品安全风险预警体系。进一步提升食品安全风险监测与预警能力,食品污染物及有害因素监测网络初步覆盖县级行政区域,同时提升省级不明原因食源性疾病病因的鉴定排查能力。基本建立食品安全风险监测质量控制体系,食品安全风险监测质量控制能力逐步得到提高。加强省级食品安全风险监测能力建设,做好食品安全风险监测、评估、预警和交流等方面的技术保障。加快完善各类农产品质量安全预防预警、信息通报、调查处理等方面快速反应机制,做好农产品质量安全风险隐患排查,对重点农产品主产区开展专项监测。加强食品安全预测预警,及早发现苗头,及早处理,防范区域性、系统性食品安全风险。对食品违法问题突出、食品安全隐患严重的地区、部门和单位实行重点治理,集中相关力量资源,限期整改。(责任单位:省卫计委、食品药品监管局、农业厅、海洋渔业厅、粮食局,福建出入境检验检疫局、厦门出入境检验检疫局,各设区市政府、平潭综合实验区管委会)

  3.加大食品安全监督抽检力度。把食品安全监督抽检作为食品安全监管的重要手段,作为排查、发现食品安全隐患的重要手段。农产品(水产品)生产和流通、加工食品生产和流通、餐饮等各个环节的监管部门都要制定监督抽检计划,明确抽检原则和抽检重点食品,建立健全抽检制度,规范抽检程序,形成科学的监督抽检结果评价机制。三年内抽检样品量年递增20%以上。(责任单位:省食品药品监管局、农业厅、海洋渔业厅、粮食局,各设区市政府、平潭综合实验区管委会)

  4.加强食品安全风险信息交流。省级监管部门和食品安全风险评估机构应不定期组织开展食品安全风险信息交流活动,鼓励所有与食品安全有关的机构、团体参与风险信息交流,以增加达成和执行食品安全风险监管决策时的一致性和透明度。(责任单位:省卫计委、食品药品监管局、农业厅、海洋渔业厅、粮食局,福建出入境检验检疫局、厦门出入境检验检疫局)

  (六)食品安全应急处置体系建设

  1.进一步完善食品安全应急处置制度。全面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和《福建省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组织修订我省重大食品安全事故应急预案,进一步规范、细化我省食品安全应急处置工作机制。各级各有关监管部门要认真梳理检查本行政区域、本部门应急预案编制情况,根据监管环节、监管品类等不同应急事件的处置特征,分门别类编写应急处置手册,确保各地各有关部门在突发食品安全事件时有章可循、规范处置,同时进一步加强应急演练,提高应急处置能力与水平。(责任单位:省食品药品监管局、农业厅、海洋渔业厅、卫计委、粮食局,福建出入境检验检疫局、厦门出入境检验检疫局,各设区市政府、平潭综合实验区管委会)

  2.规范食品安全事故应急处置的储备配置。将应急管理日常经费和应急处置经费纳入年度预算,落实好应急救治设施、应急检验、应急装备等经费保障,加强应急物资和救治设备、药品储备,加强应急队伍装备配置,提高应急能力和水平。(责任单位:省经信委、卫计委、商务厅、财政厅,各设区市政府、平潭综合实验区管委会)

  3.舆情监测与应对。各级各有关部门要按有关要求建立食品安全舆情监测分析报告制度,完善舆情信息监测处理程序,加强舆情分析和舆论引导,及时收集、分析、研判、处置,做到早发现、早报告、早研判、早介入、早处置。有关监管部门要主动发布权威信息,主动妥善处置群众关心的食品安全热点问题,及时回应社会关切,及时澄清事实、说明真相,正确引导舆论。(责任单位:省委宣传部,省食品药品监管局、农业厅、海洋渔业厅、卫计委、粮食局,福建出入境检验检疫局、厦门出入境检验检疫局,各设区市政府、平潭综合实验区管委会)

  (七)食品安全信用体系建设

  1.建立食品安全信用体系建设框架。与福建省社会信用体系建设工作相衔接,制定食品行业信用体系建设方案,明确主要任务、措施和工作步骤。(责任单位:省食品药品监管局)

  2.建立健全食品安全信用制度。建立食品经营者食品安全信用档案,加强动态管理,实施“黑名单”、信用评价和奖惩等制度。建立食品生产经营主体信用基础数据库,建立企业信用信息平台,实现食品生产经营者的信用信息共享,充分发挥信息平台在企业自律、政府管理和社会监督中的作用。指导食品行业协会开展会员单位企业诚信体系建设培训,帮助食品工业企业建立诚信的职业道德规范和依法经营的管理规章制度,增强食品工业企业质量诚信和责任意识,倡导企业诚信经营,3年内会员单位诚信体系建设培训率达30%。(责任单位:省食品药品监管局、经信委、人行福州中心支行)

  3.加强食品安全追溯体系建设。继续推进食品安全追溯试点建设,搭建全省食品安全追溯信息平台,建立健全农产品质量安全和食品安全追溯体系,推进农产品(水产品)生产、收购、加工、储存、运输、销售、消费全链条的追溯和跟踪,提高追溯信息的完整度和可追溯食品的信誉度。到2016年底,初步建成食品安全可追溯体系,实现全省人口密集区都覆盖肉品质量安全信息可追溯系统,全省省级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和农民合作社省级示范社出产的食用农产品、所有带标签销售的无公害水产品全部实现质量安全可追溯。(责任单位:省食品药品监管局、农业厅、海洋渔业厅,各设区市政府、平潭综合实验区管委会)

  (八)食品安全宣传教育体系建设

  1.完善食品安全宣传制度,加大宣传力度。各级各有关部门要充分利用电视、广播、报刊、网络、板报、宣传栏等多种形式、多种渠道深入开展食品安全宣传活动,宣传有关法律法规、政策、标准、消费常识等,开展食品安全宣传“进社区、进学校、进企业、进农村”活动,提高宣传的针对性和实效性。要让生产经营者了解有关从业规定、了解自身承担的责任和不履行责任的后果。要让消费者了解基本的食品安全消费常识,提高食品安全消费的辨别能力。要让社会公众对政府部门食品安全工作有基本的了解,对食品安全形势有基本客观的判断。特别要加大力度宣传食品安全有奖举报制度、举报渠道等,做到家喻户晓。新闻媒体对食品安全要正面宣传、正确引导,不放大、不炒作个案;对食品安全方面的舆论监督,要争取食品安全主管部门的支持,稿件应送食品安全主管部门审核,为创造健康安全的食品消费环境,维护福建食品的良好声誉,增强人民群众食品消费安全感营造良好舆论氛围。(责任单位:省委宣传部,省食品药品监管局、农业厅、海洋渔业厅、卫计委、粮食局,福建出入境检验检疫局、厦门出入境检验检疫局,各设区市政府、平潭综合实验区管委会)

  2.完善食品安全教育培训制度,加大教育培训力度。开展多形式、多层次的教育培训工作,开展食品安全相关职业技术培训,提高食品生产经营从业群体的安全意识,培养食品行业合格的经营者、生产者、销售者。加强对政府食品安全管理、执法人员的法律培训和技术培训。加强中小学校的食品安全教育,向中小学生普及食品安全基础知识和对食品安全危害的防范技巧,增强青少年的自我防范意识,养成良好的食品消费习惯。(责任单位:省食品药品监管局、农业厅、海洋渔业厅、教育厅、粮食局,福建出入境检验检疫局、厦门出入境检验检疫局,各设区市政府、平潭综合实验区管委会)

  3.加强食品安全专家体系建设。继续调整充实省食品安全委员会的专家库,利用各有关专业机构的专家资源,完善专家咨询制度,为有关部门食品安全工作提供专家论证和评估意见等技术支撑,并在此基础上建立食品安全应急专家队伍,必要时能迅速有效组织起来应对重大突发食品安全事件。(责任单位:省食安办、食品药品监管局)

  (九)食品安全社会共治体系建设

  1.发挥行业协会等中介组织作用,加强行业自律。各级政府、各有关部门要充分发挥行业协会等中介组织的桥梁纽带作用,参与相关政策法规和标准制定工作,通过在行业内开展有关法律法规、标准的宣传贯彻,开展信用体系建设、行业检查评比、业务培训等,加强行业自律性管理。支持省食品行业协会在会员单位企业中开展食品安全政策法规和标准的宣贯工作,用3年时间对会员单位第一责任人和关键岗位人员进行食品安全政策法规和标准培训,提升企业道德诚信水平和从业素质,3年内会员单位企业普及率达到100%。指导和推动省食品行业协会制定《福建省食品行业自律管理评价办法(试行)》,并在会员单位企业间实施该评价办法,为保障食品安全、提高行业质量水平,提供有效组织形式和管理模式。(责任单位:省食品药品监管局、农业厅、海洋渔业厅、经信委、粮食局,福建出入境检验检疫局,厦门出入境检验检疫局,各设区市政府、平潭综合实验区管委会)

  2.发挥乡村、街道社区(居委会)等基层组织作用,进一步延伸监管触角。要充分发挥乡村、街道社区(居委会)等基层组织在食品监管中的作用,在每个行政村和城镇社区至少设立一名专(兼)职食品安全协管员,宣传食品监督管理的法律法规和方针政策,收集食品生产、经营、使用情况和质量动态信息,报告有关食品违法违规情况,参与食品安全应急处置相关工作,反馈群众对监管的意见和建议,开展食品质量安全协管工作。要逐步完善协管体系,保障好协管员的相关待遇和协管工作需要的设备设施。(责任单位:省食品药品监管局、农业厅、海洋渔业厅,各设区市政府、平潭综合实验区管委会)

  3.进一步完善有奖举报制度,发动全社会共同监督。各级政府应按照有关要求,结合本地实际不断完善食品安全有奖举报制度,依属地管理原则,分级查处,分级奖励。要鼓励社会公众参与食品安全监督,及时发现、控制和消除食品安全隐患,形成全社会共管共治的良好局面。(责任单位:省食品药品监管局、农业厅、海洋渔业厅、公安厅、财政厅,福建出入境检验检疫局、厦门出入境检验检疫局,各设区市政府、平潭综合实验区管委会)

  (十)食品安全信息体系建设

  1.建立信息报告和发布制度。修改完善《福建省食品安全信息管理办法》,完善本级本部门食品安全信息收集、报告、发布等有关制度。各级各有关部门要通过制度性的安排,将食品(农产品)质量安全的日常监管情况和例行监测数据及其他有关信息,依法报告上级主管部门、同级政府,通报相关部门,并经授权向社会公布。(责任单位:省食品药品监管局、农业厅、海洋渔业厅、卫计委,福建出入境检验检疫局、厦门出入境检验检疫局,各设区市政府、平潭综合实验区管委会)

  2.建立监管部门信息共享平台。建设福建省食品安全信息公共平台,推动食品安全监管信息的跨部门协同应用,实现各食品安全监管部门之间信息互联互通和共享。(责任单位:省食品药品监管局)

  三、保障措施

  (一)加强组织领导

  各级政府要将食品安全规划纳入本地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加强对食品安全工作的组织领导,不断健全食品安全综合协调机制,尤其是要健全食品安全责任制和责任追究制,形成“地方政府负总责、监管部门各负其责、企业作为第一责任人”的责任体系。发挥食安委及食安办作用,加强组织协调。充分发挥食品药品监管部门、农产品(水产品)质量安全监管部门的职能作用,强化市县两级属地监管责任,加强基层监管力量,完成食品安全监管的使命。

  (二)完善政策措施

  各级各有关部门要充分利用国家和省关于促进“三农”发展、推动工业稳增长、促转型等方面政策,并制定配套政策措施,从财政、金融、税收、土地、用电等方面给予优惠和扶持,鼓励和支持食品安全信用体系建设、检验检测体系建设、农产品(水产品)基地准出和市场准入、农产品(水产品)标准化生产、农产品(水产品)生产集约化经营、发展“三品一标”和创品牌、食品(农产品、水产品)现代加工和流通设施建设等。

  (三)加大资金投入

  各级政府按照事权与支出责任相适应的原则,逐步加大资金投入力度,为食品安全监管提供必要的经费保障,不断提升食品安全监管水平。2014年至2016年省级财政每年安排的食品安全专项资金稳步增加,用于全省食品安全风险监测、检测能力建设、追溯体系建设、食品标准体系建设、信用体系建设以及宣传培训、食品安全保险等方面项目,设立省级食品安全举报奖金。

  (四)强化监督检查

  各级各有关部门要将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工作纳入部门和地方政府工作考核,将食品安全工作列为市县政府绩效考核和综治(平安建设)考评的重要内容,强化监督检查,督促工作落实。进一步落实市县政府的责任,建立健全责任制和责任追究制,加大行政问责和责任追究力度,坚决查处监管队伍中的不作为、不得力和失职渎职行为。

  省食安办针对本方案拟定的各项目标和任务措施,制定各主要食品质量安全评价抽查办法和督查办法,促进各项工作任务顺利完成,科学评价全省食品安全状况。

  (五)开展交流合作

  加强与发达国家和地区食品安全监管机构的合作与交流,发挥与台湾地区的“五缘”优势,推进海峡西岸食品药品安全先行区建设,开展两岸食品安全合作,采用学习考察、培训、研讨等方式,积极借鉴和吸收先进的食品安全监管理念、模式和手段,不断提升全省食品安全监管水平。全力做好国外官方考察我省食品、农产品公共安全管理体系的准备和交流工作,追踪和学习国外先进的监管模式方法、食品安全检验检测技术和方法,努力使我省的食品安全监管能力和检验检测技术达到国内先进水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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