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2014年推进科技创新机制改革实施方案的通知

发布日期:2014-07-25    浏览次数:2

各设区市人民政府,平潭综合实验区管委会,省人民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各大企业,各高等院校:

  《2014年推进科技创新机制改革实施方案》已经省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福建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2014年7月11日

  2014年推进科技创新机制改革实施方案

  为贯彻落实省委、省政府《2014年全省重点领域改革方案》(闽委〔2013〕31号)和《经济社会事业体制改革专项工作小组2014年工作要点分工方案》的部署要求,现就2014年推进科技创新机制改革,提出如下工作安排:

  一、完善财政科研项目和资金管理机制

  (一)研究出台关于改进加强省级财政科研项目和资金管理意见,完善财政资金对基础研究、应用研究和共性技术开发的支持机制,建立企业主导产业技术研发体制机制,探索试行事前立项事后补助、奖励性后补助及共享服务后补助等资助方式,改革科研项目申报、评审、立项、验收制度,规范项目预算编制,健全预算评估评审机制。完善资金拨付、支出、结余管理办法。(牵头单位:省科技厅、财政厅)

  二、加快推进技术转移转化平台建设

  (二)加快建设“6?18”虚拟研究院网络协同平台,开通运行网上在线对接系统、网上技术交易系统,汇聚创新资源,促进科技成果转化。加快建设“6?18”虚拟研究院技术支撑平台,建设机械装备、海洋、建筑建材等产业技术分院,推动产学研协同创新。加快建设“6?18”虚拟研究院市场服务平台,与社会合作建设项目融资服务中心、创新产品电子商务中心等,为创新企业提供优质服务。(牵头单位:省发改委;配合单位:省经信委、海洋渔业厅、科技厅)

  (三)建设海峡技术转移中心,吸引境内外技术转移机构和相关服务机构入驻,开展技术转化、项目孵化、科技金融、知识产权等科技服务,构建科技成果及专利展示、交易、融资和转化平台。海峡技术转移中心力争在7月底前投入运行。(牵头单位:省科技厅、知识产权局;配合单位:省发改委、经信委)

  (四)出台促进技术转移政策意见,鼓励高等学校、科研院所、企业等创新主体多向互动和技术转移,构建技术转移市场化运作、专业化服务的工作机制和运转体系,并强化相应政策保障。(牵头单位:省科技厅、知识产权局;配合单位:省发改委、经信委、教育厅)

  三、促进新型研发机构发展和技术研发平台开放共享

  (五)研究出台政策措施支持企业、高等学校、科研院所、产业技术创新战略联盟等创办或联办具有企业法人实体、实行专业化和市场化运作的新型研发机构,重点解决新型研发机构的主体资格、功能定位和政策待遇,支持其面向企业和产业开展共性关键技术研发和科研服务。(牵头单位:省科技厅;配合单位:省经信委)

  (六)制定我省技术研发平台开放共享实施方案,支持技术研发平台建设的模式创新,鼓励技术研发平台面向企业和社会开放,鼓励引导大型科学仪器设备开放共享和专业化服务。(牵头单位:省科技厅;配合单位:省经信委、教育厅)

  四、创新科技评价奖励制度

  (七)改变传统相对单一的评价标准,针对不同类型科研活动特点,围绕科研评价、人才培养、创业绩效、科技奖励等内容,建立健全科学分类和创新业绩导向的评价机制。(牵头单位:省科技厅、教育厅、人社厅等按职能分工负责)

  (八)修订省科学技术奖评审办法,进一步强化科技奖励的政策导向,调整和优化省科学技术奖的奖种结构和比例,加大成果应用、经济效益和对经济社会发展贡献等指标的权重。改革省专利奖评审方式,创新专利考核评价机制。(牵头单位:省科技厅、知识产权局;配合单位:省教育厅、人社厅)

  (九)完善科技人才评审机制,强化创新质量和贡献为主的评价导向,营造良好政策环境,真正让一批能引领和带动我省科技进步的高层次人才、一批具有领军才能的科技创新创业杰出人才、一批代表全省同行业一流水平的优秀人才脱颖而出。(牵头单位:“海纳百川”高端人才集聚计划人才遴选相关责任单位按职能分工负责)

  五、开展科技成果处置权和收益权改革

  (十)出台省级事业单位科技成果处置权和收益权改革的意见,省级事业单位对拥有的科技成果,在国家和省规定的期限内自主决定转让、许可、合作和投资,获得的收入全部留归单位统一管理,自主规定或约定科技人员职务科技成果转化收益比例,促进科技成果转化运用。(牵头单位:省科技厅、财政厅;配合单位:省教育厅、人社厅、机关管理局、国资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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