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有关单位:
为营造“大众创业、万众创新”局面,培育一批具有创新性、成长性、引导性的科技型中小企业。经研究启动2015年度北京市科技型中小企业促进专项(以下简称“创新资金”)项目申报工作。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总体要求
申请创新资金的企业应是2010年1月1日以后在本市行政区域内注册,具有独立企业法人资格、中方控股(归国留学人员个人控股的企业除外),未曾获得创新资金支持的企业,且每个企业本年度只能申报一个项目。企业职工不超过300人,大专以上学历人员占企业职工总数的比例30%以上,直接从事研究开发的科技人员占职工总数的比例10%以上,企业资产总额或上年营业收入不超过5000万元。企业项目自筹资金不低于申报创新资金资助金额的两倍。
二、项目类型及申报要求
2015年度创新资金主要支持创新项目和创业项目两类,均应符合北京市战略性新兴产业重点领域范围。具体申报要求如下:
(一)创新项目
面向社会公开征集创新能力强、具有竞争优势的创新型中小企业和上市后备企业的项目。优先支持获得国家高新技术企业认定或获得A轮及以上风险(VC)投资的技术创新项目。申报企业要求上一年度企业研发投入占营业收入的比例不低于10%,或申报项目已完成研发投入总额不低于500万元。
(二)创业项目
面向社会公开征集处于初创期,具备创新意识和能力的创业型小微企业的项目。优先支持众创空间、各类孵化器、大学科技园推荐项目及获得天使投资的项目。申报企业要求上一年度企业研发投入占营业收入的比例不低于5%。
三、申报程序
1.企业登录“北京市科技型中小企业促进专项申报系统”(http://cxzx.bjcy.net.cn:8080/DeclareSystem/login.jsp),在线填写《科技型中小企业促进专项项目申报书》并提交;
2.企业打印系统导出申报书连同相关附件,加盖企业公章报送受理部门审核;
3.审核通过后,提交正式申报材料,完成项目的申报。
四、提交材料
(一)《科技型中小企业促进专项项目申报书》(见附件1);
(二)附件材料
1.企业营业执照及章程(必备,需带原件审核);
2.上一年度企业财务审计报告(附审计事务所营业执照、注册会计师证书等复印件),其中申报创新项目的企业所提供的审计报告内容需包括企业研发投入、资产总额、营业收入及项目已完成研发投入总额等数据。(必备,需在材料中装订一份原件);
申报前一个月的会计报表(包括资产负债表、损益表、现金流量表及报表附注等)(必备,需加盖公司财务章);
2014年5月1日以后注册成立的企业只需提供申报前一个月的企业会计报表(必备);
3.项目知识产权归属及授权使用的具有法律效力的证明文件(如:专利证书,软件著作权登记证书、技术合同等)。企业与技术持有单位合作的项目签定技术合同时,技术持有单位必须是具有法人资质的单位;
4.国家专卖、专控及特殊行业的产品,须附相关主管机构出具的批准证明;
5.说明项目情况的证明文件,如技术报告、鉴定证书、检测报告、用户使用报告等;
6.与项目和企业有关的其它参考材料 (如环保证明、质量体系认证、奖励证明、用户定单、产品照片、高新技术企业证书等);
7.获得社会投资情况证明材料。
(三)申请创新项目还需提供如下附件
1. 技术可行性及市场分析(附件2)
2.获得国家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的企业,需提供有效期内的《高新技术企业证书》。
3.获得A轮及以上风险(VC)投资的企业,需提供投资机构出具的书面项目推荐函(见附件3)、《风险(VC)投资机构投资情况表》(见附件4,附投资机构营业执照或法人证书复印件,组织机构代码证复印件),投资到位证明(包括股东会决议、投资人协议、公司章程修正案、银行进账单等材料)。投资机构不限于在本市注册,但应在本市开展投资业务,且专门从事风险投资的法人单位;投资项目与企业申报项目一致。
4.如不属于上述(2、3)两类情况,则不需提供相应附件,但仍需提供技术可行性及市场分析。
(四)申请创业项目还需提供如下附件
1.企业商业计划书(见附件5)
2.属于我市授牌的众创空间及众创空间集聚区(名单见附件6)内的企业,需由众创空间及众创空间集聚区出具书面的创业项目推荐函(见附件7),并提供集中办公区使用证明或其他房屋租赁证明,且附租金支付凭证。
3.属于孵化器(指有实际场所的国家级孵化器,名单见附件6)、大学科技园(名单见附件6)的企业,需由孵化器、大学科技园出具书面的创业项目推荐函(见附件7),并提供企业与其签订的房屋租赁合同(协议)和租金支付凭证。同时要求申报企业注册地址及实际经营地址均须在孵化器、大学科技园内,属于其主导产业范围。
4. 获得天使投资的企业,需提供投资机构的书面项目推荐函(见附件3)、《天使投资机构投资情况表》(见附件8,附投资机构营业执照或法人证书复印件,组织机构代码证复印件),投资到位证明(包括股东会决议、投资人协议、公司章程修正案、银行进账单等材料);投资机构不限于在本市注册,但应在本市开展投资业务,且专门从事天使投资的法人单位;投资项目与企业申报项目一致。
5.如不属于上述(2、3、4)三类情况的企业,则不需提供相应附件,但仍需提供商业计划书。
上述材料用A4纸打印,一式五份加盖企业公章(骑缝章),左侧胶装成册,由申报企业交至受理地点;所有附件均要上传至申报系统,文档附件大小不超过10M,图片附件大小不超过2 M。
五、评审立项
创新项目采取答辩方式,支持金额不超过100万元,计划支持约50项(企业需登录申报网站查询答辩安排等反馈信息,请务必按照反馈信息要求开展下一步工作,逾期视为自动放弃申报资格);创业项目采取材料评审方式,支持金额不超过40万元,计划支持约350项。
六、受理时间及地点
(一)受理时间
项目申报纸质材料受理时间截止到2015年5月15日,逾期不予受理。
(二)受理地点
朝阳区安翔北里甲11号北京创业大厦A座一层服务大厅(周一至周四:上午9:00-11:30,下午13:00-16:30;周五:上午9:00-11:30,下午13:00-16:00,其他时间不予受理)。
(三)咨询电话
申报咨询:64874561;64853163-67转401
政策咨询:66153423
(四)申报系统技术支持
64101599;64101539;18510828483
七、其他事项
市科委从未指定、授权或委托任何中介机构或个人从事创新资金项目的代理申报活动,代理机构或个人的行为与市科委无关。投资机构、众创空间、孵化器、大学科技园出具书面推荐函,不得收取任何费用。
特此通知。
附件:
1.科技型中小企业促进专项项目申报书.doc
2.创新项目技术可行性及市场分析内容要点.doc
3.投资机构项目推荐函.doc
4.风险(VC)投资机构投资情况表.doc
5.创业项目企业商业计划书内容要点.doc
6.具备创业项目推荐资格单位名单.doc
7.创业类项目推荐函.doc
8.天使投资机构投资情况表.doc
北京市科学技术委员会
2015年04月2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