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设区市科技局、财政局,平潭综合实验区社会事业局、财政金融局,省直有关单位:
根据财政部、科技部、农业部印发的《中央财政农业科技成果转化与技术推广服务补助资金管理办法》(财农〔2014〕31号)及科技部办公厅、财政部办公厅《关于2014年度农业科技成果转化项目有关要求的通知》(国科办农〔2014〕42号)精神,现就申报2014年度国家农业科技成果转化项目的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申报范围
国家农业科技成果转化项目主要用于支持农产品生产、农产品加工、农产品质量安全、农业资源高效利用、农业装备与农用物资、农业和农村信息化、农业生态及农村环保以及涉农其它需要转化的成果与技术。
二、申报对象
申报单位应是在福建省境内(不含厦门,下同)依法登记注册、具备独立法人资格的,由省、设区市人民政府认定的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或涉农科研机构,以企业申报为主。申报单位是企业的,应注册成立1年以上,注册资金大于所申报项目的支持额度,资产负债率不超过60%,申请项目应在其法人证书规定的业务范围之内;申报单位是科研机构的,应具有农业科技成果知识产权。
鼓励高校、科研机构与企业分别作为技术成果持有方和转化方共同申报项目;多个单位申报的项目,应附各方合作协议。需要行业管理部门审核的成果,应经过主管部门或其指定的法定资质机构审定并出具有关检测证明。
三、申报金额及实施周期
申报项目的成果应处于小试或中试阶段,尚未产业化。申报单位为企业的,须有不少于申请财政支持资金数额2倍以上的自有资金投入。项目申请经费为60万元,实施周期不超过2年。
四、申报限额
本年度国家农业科技成果转化项目采取限额推荐。设区市各推荐3项,平潭综合实验区推荐1项;福建省农业科学院、福建农林大学各推荐3项;其他高校、省直部门各推荐1项。超额推荐的不予受理,并视同放弃推荐权。
五、优先推荐对象
为避免重复支持,已获各级科技行政主管部门立项支持的项目不得申报。各设区市、各有关单位应优先推荐具备以下条件的科技成果转化项目:
(一)2011年以后获国家、省科技进步奖和发明奖的成果;
(二)2011年以后授权的发明专利;
(三)参加第二届中国农业科技创新创业大赛并进入决赛的成果。
六、申报时间
请各设区市科技局、财政局和省直主管部门按照申报限额数认真组织项目,于2014年9月5日前将项目申报材料(一式两份,其中一份原件)连同推荐函(科技局、财政局共同盖章)寄(送)达省科技厅农业科技处,同时,应将推荐函寄(送)达省财政厅农业处一份。
七、项目申请材料
项目申报材料包括《农业科技成果转化项目申请书》、《农业科技成果转化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和相关附件。请登陆http://xmgl.fjkjt.gov.cn/,在“相关下载”栏目中下载。
(一)《农业科技成果转化项目申请书》
申请单位须认真阅读《农业科技成果转化项目申请书》填写说明,按规定填写申请书。
(二)《农业科技成果转化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
《农业科技成果转化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是转化项目论证和评审主要依据,申请单位必须按《农业科技成果转化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编写提纲》要求进行编写。报告中应当包括项目经费预算及其分解情况,所涉及的主要内容、技术路线、技术经济指标及计划进度,必须与《农业科技成果转化项目申请书》一致。
(三)相关附件
申报材料附件包括:
1、申请单位法人证明及组织机构代码证(复印件)。
2、成果证明
——新品种:区试报告,或审定证书,或同等效力的证明;
——新兽药:安全性评价与药效试验报告;
——疫苗:临床试验批件;
——新农药(含植物生长调节剂类):田间试验报告与安全性评价报告;
——饲料添加剂:安全性评价报告;
——新肥料:田间试验报告及肥料检测报告;
——机械类:样机检测报告与其他证明文件;
——仪器类:样机检测报告与其他证明文件;
——其它能证明成果情况的材料:认定证明、专利证明、或版权证明。
3、能说明项目知识产权归属及授权使用的证明文件(如:专利证书、软件著作权登记证书、技术转让合同等的复印件)。
4、审计报告与财务报表
申请企业须提供2013年年度财务审计报告(含附注)及会计报表,并加盖会计师事务所的公章,会计报表包括资产负债表、损益表、现金流量表;事业单位须提供2013年度的会计报表,包括资产负债表、收入支出表、结余分配表等。会计报表须加盖申请单位的公章。
5、企业章程(企业申请者须提供)。
(四)申请材料装订说明
1、申报材料的装订顺序是:封面、申请书、可行性研究报告、附件清单(目录)、附件、封底。封面的文字内容按“项目申请书”首页格式填写。
2、申报材料的纸质文件采用A4纸打印,并按正式出版书籍样式装订。同时,在书脊上部注明申请项目的名称、下部注明推荐单位的名称。
八、其他事项
(一)2014年起,国家农业科技成果转化项目的立项审批权限下放到省级,由省科技厅会同省财政厅负责项目组织实施工作。
(二)项目实施完毕,由推荐项目的设区市科技局、财政局和省直主管部门按有关规定负责项目验收并拨付财政补助资金。
(三)财政补助资金应按财政部、科技部、农业部《中央财政农业科技成果转化与技术推广服务补助资金管理办法》(财农〔2014〕31号)的规定用途使用。
(四)联系方式
省科技厅农业科技处:黄标 0591—87881277
省财政厅农业处:陈立 0591—87097660 福州市中山路5号
附件:农业科技成果转化项目申请书(格式)
福建省科学技术厅 福建省财政厅
2014年8月1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