泉州市人民政府关于明确对外开放口岸限定区域范围和监管措施的通告

发布日期:2014-08-20    浏览次数:3

泉州市人民政府关于明确对外开放口岸限定区域范围和监管措施的通告 泉州边检站、肖厝边检站,各码头经营企业:

  为进一步加强我市对外开放口岸限定区域管理,保障口岸通关顺畅和安全稳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出境入境管理法》,对各海港口岸限定区域范围进行明确划定,现就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口岸限定区域范围根据出入境管理秩序要求,结合不同码头类型,对泉州港口岸肖厝港区、斗尾港区、后渚港区、石湖港区、围头港区、深沪港区、石井港区内对外开放(含临时对外开放)码头,明确划定口岸限定区域(分为一级、二级限定区域),实施分级管理。

  (一)集装箱、散杂货类码头。口岸限定区域为港区门岗卡口一线向港区内延伸直至码头前沿。口岸限定区域划分为前沿区域(即沿码头候工楼一线向外延伸至码头泊位前沿)和堆场区域(即港区门岗卡口向内延伸至码头候工楼一线)。航行国际船舶(含航行港澳台船舶)靠泊期间,码头前沿为一级限定区域,码头卡口以内、一级限定区域以外的区域为二级限定区域。

  (二)原油化工类码头。口岸限定区域为港区门岗卡口一线向港区内延伸,通过引桥至码头前沿。口岸限定区域划分为前沿区域(即引桥向外延伸至码头泊位前沿)和生产区域(即港区门岗卡口向内延伸至引桥口内侧)。航行国际船舶(含航行港澳台船舶)靠泊期间,码头前沿为一级限定区域,码头卡口以内、一级限定区域以外的区域为二级限定区域。

  (三)空港、海港客运口岸。出境现场限定区域为边检候检区到机(船)门;入境现场限定区域为机(船)门至边检验证台。(四)各口岸具体限定区域由辖区内边防检查机关负责划定。

  二、口岸限定区域监管措施

  (一)边防检查机关应当会同口岸有关管理部门通过物理隔离、电子门禁、电子围栏等方式对口岸限定区域实施封闭隔离,设置相应的通道、卡口或岗亭,设立口岸限定区域标识。

  (二)为维护口岸正常出境入境秩序,边防检查机关应当通过巡查、电子监控等方式对口岸限定区域进行管理,并会同口岸所在地公安机关和有关职能部门建立协作机制,明确职责分工。必要时对口岸限定区域进行警戒。

  (三)人员和交通运输工具进出口岸限定区域,应当接受边防检查人员的检查和管理,未经批准,不得进出。

  (四)边防检查机关应当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出境入境管理法》对口岸限定区域依法实施管理。特此通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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