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财政局关于取消收费许可证制度等有关问题的通知

发布日期:2015-05-19    浏览次数:4

  京发改〔2015〕927号

  市各有关单位:

  根据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关于取消收费许可证制度加强事中事后监管的通知》(发改价格[2015]36号),现将本市取消收费许可证制度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取消行政事业性收费《收费许可证》和年审制度。市、区县发展改革委不再核发、变更《收费许可证》,不再开展年审工作。各持有《收费许可证》的单位请于6月底前到原发证机关办理《收费许可证》(含正本、副本)注销手续,交回《收费许可证》(正本、副本)。注销后的《收费许可证》(正本、副本)及以往存放的资料按文件销毁规定,由原办证机构统一销毁。

  二、建立行政事业性收费网上公示制度。各收费单位的业务主管部门应在各部门网站向社会公示本部门、本系统具体实施行政事业性收费的单位名单和收费的有关情况。未进入网上公示名单的收费单位,被收费对象可以拒绝向其缴纳费用。

  收费公示内容包括:收费单位名称、收费项目、计费单位、收费标准、收费对象、收费依据(批准机关及文号)、收费单位主管部门的监督电话和价格监督举报电话12358等。收费单位应同时在本单位网站及服务收费场所的明显位置公示收费有关内容,受委托的代收费单位要注明委托单位。

  各级各类学校、幼儿园的教育收费公示内容、格式及公示审核办法仍执行现行规定。

  三、建立行政事业性收费情况报告制度。市、区县各业务主管部门应及时将实施收费单位名单及其变化情况报送同级价格、财政部门。各收费单位应建立健全收费台账,加强对行政事业性收费的管理,并于每年5月底前向同级价格、财政部门报告本单位上一年度相关收费情况。收费情况报告表(详见附件1、2)应加盖本单位公章。

  四、建立行政事业性收费抽查制度。价格、财政部门将依据《北京市行政性事业性收费管理条例》的有关规定,加强对行政事业性收费行为的监管,每年抽查部分收费单位,对收费情况、政策效果等进行检查、评估。对随意扩大收费范围、变相提高收费标准、不按规定实行收费公示、收费票据使用不规范等违规行为,依法严加查处,对收费水平过高或过低的,适当进行调整,确保行政事业性收费实施效果。

  五、本通知自发布之日起执行。

  特此通知。

  北京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北京市财政局

  2015年5月1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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