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顺义区教育委员会2015年义务教育阶段入学工作意见

发布日期:2015-05-19    浏览次数:4

  为依法保障适龄儿童少年接受义务教育权益,做好2015年义务教育阶段入学工作,根据北京市教育委员会《关于2015年义务教育阶段入学工作的意见》(京教基二〔2015〕3号)有关要求,结合本区实际,提出如下工作意见。

  一、指导思想

  全面贯彻党的教育方针,深入贯彻落实党的十八大、十八届三中、四中全会精神,依据相关法律法规要求,落实《国务院关于深入推进义务教育均衡发展的意见》(国发〔2012〕48号),按照“巩固成果、完善制度、推进改革”的总体思路,着力完善义务教育入学工作,保持政策的连续性和稳定性,确保本区义务教育阶段入学各项工作有效推进,维护社会稳定。

  二、工作原则

  (一)坚持政府统筹,将义务教育阶段入学工作作为政府行为予以保障。

  (二)坚持免试、就近入学,确保适龄儿童少年接受义务教育。

  (三)坚持程序规范,把义务教育阶段入学作为规范办学的重要环节,做到公平、公正、公开。

  三、入学方式

  (一)小学入学条件及程序

  1.本市户籍适龄儿童入学

  凡年满6周岁(2009年8月31日以前出生)且符合招生条件的适龄儿童的父母(或其他法定监护人),按规定的时间在“北京市学龄人口信息采集系统”中完成相关信息网上采集工作(具体安排见顺义教育网或学校公告),持相关材料带领适龄儿童到划定的服务学校确认,经区教委审批后发放入学通知。

  (1)城区小学入学

  适龄儿童由其父母(或其他法定监护人)带领,持信息采集表、全家户口簿和房屋产权证等相关证明,到区教委划定的服务区域内小学确认。各学校要按照区教委划定的服务区域接收学生,优先接收房屋产权为父母的学生,在条件允许的情况下,再接收房屋产权为祖父母(外祖父母)的学生。

  (2)农村地区小学入学

  适龄儿童由其父母(或其他法定监护人)带领,持信息采集表、全家户口簿等相关证明,到户籍所在地小学确认。

  (3)家庭实际居住地与户籍所在地不一致的适龄儿童,其父母(或其他法定监护人)持信息采集表、房屋产权证及全家户口簿等证明,到实际居住地小学确认。

  2.非本市户籍适龄儿童入学

  凡年满6周岁(2009年8月31日以前出生)儿童的父母(或其他法定监护人),按规定的时间做好入学工作:

  (1)在“北京市非本市户籍适龄儿童接受义务教育证明证件材料审核系统”中完成相关信息填写,并到居住地所在镇(街道)审验务工就业证明、实际住所居住证明(有自购房的持房屋产权证)、全家户口簿、暂住证、户籍所在地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出具的在当地没有监护条件的证明等证件,开具在京就读证明。

  (2)登录“北京市学龄人口信息采集系统”完成相关信息网上采集,打印学龄人口信息采集表。

  (3)持在京就读证明、信息采集表及上述证件到相应的小学初验、确认,教委审批后发放入学通知。

  如果相应小学学位已满,须由其父母(或其他法定监护人)持信息采集表、在京就读证明及上述证件参加电脑随机派位,派位到有学位的学校。

  (二)初中入学条件及程序

  1.本市户籍学生入学

  (1)城区初中入学

  小学毕业生须提供在城区居住地的房屋产权证明,学生与房屋产权人必须为直系亲属关系(直系亲属为父母、祖父母、外祖父母)。教委结合各初中校的学位数,按免试就近的原则分配学生入学。

  (2)农村地区初中入学

  依据农村中学的服务范围,分配小学毕业生到对应中学入学。

  (3)户口或家庭住址变迁的小学毕业生跨区县入学

  凡需跨区入学的小学毕业生,父母(或其他法定监护人)持全家户口簿、房屋产权证到原就读小学申请办理,并于5月4日—5日到相关区县教委办理跨区流动手续。凡到我区就读的,按学生居住地址分配学生入学。

  (4)艺术、体育、科技特长生的入学

  经市教委批准的有特长生招生资格的学校,向社会公示特长生招生项目、区域范围和人数,由教委体卫艺科负责组织特长生的专业测试,测试合格的特长生到相关学校入学,各招生校于5月23日完成特长生招生。

  (5)公办寄宿学校、民办学校的初中入学

  公办寄宿学校:在满足服务区域内学生入学的基础上,根据寄宿条件可接收部分服务区域外的寄宿学生,于5月24日完成招生。

  民办学校:要严格按招生计划,规范招收学生,于5月24日完成招生。

  2.非本市户籍学生入学

  (1)本区小学毕业的学生入学

  有自购房的非本市户籍学生:按照自购房地址分配学生入学。

  无自购房的非本市户籍学生:城区小学毕业且在城区租房居住的学生,参加电脑随机派位,派位到有学位的学校;农村小学毕业或在农村居住的学生分配到对应中学入学。

  (2)外省市小学毕业的学生入学

  由其父母(或其他法定监护人)到居住地所在镇(街道)审验务工就业证明、实际住所居住证明(有自购房的持房屋产权证)、全家户口簿、暂住证、户籍所在地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出具的在当地没有监护条件的证明等证件,开具在京就读证明。然后持在京就读证明、小学毕业证明及全国学籍号等相关证件到规定初中办理入学登记手续。

  四、其他规定

  1.持有区人力社保部门开具的《原北京下乡青年子女身份证明》、区教委开具的《台胞子女就读批准书》、全国博士后管理部门开具的《博士后研究人员子女介绍信》及其父(或母)的《进站函》、部队师(旅)级政治部开具的随军家属证明及现役军人证件、区侨务部门开具的《华侨子女来京接受义务教育证明信》、市人力社保部门签发的《北京市工作居住证》及父母一方为北京市户籍等证明的适龄儿童按本市户籍对待。

  2.凡属区以上人民政府人才引进计划的海外归国人员、各类引进人才子女入学的,按相关规定,由区教委协调解决。

  3.对持有烈士子女、台籍学生、华侨子女、现役军人子女、全国劳动模范子女身份证明的学生,按相关规定,在同等条件下给予照顾。

  4.对有能力接受普通教育的适龄残疾儿童少年,要根据其残疾程度,安排其入普通中小学随班就读,保证其完成义务教育。

  五、工作要求

  (一)加强领导

  1.区政府成立义务教育阶段入学工作领导小组,由主管教育的区领导任组长,成员单位由区委宣传部、区政府办公室、区法制办、区维稳办、区教委、区住房城乡建设委、区信访办、区人力社保局、市公安局顺义分局、市工商局顺义分局、区国税局、区地税局等部门和各镇政府(街道办事处)组成。下设办公室,办公室主任由区教委主任担任。领导小组负责协调政府各有关部门做好义务教育阶段入学工作。

  2.各镇(街道)成立由镇长(办事处主任)任组长,主管教育副职任副组长,学校校长和镇(街道)教育助理为成员的义务教育阶段入学工作领导小组。领导小组严格执行相关政策,做到精心组织、周密安排、规范操作,本着对学生负责、对教育事业负责、对社会负责的工作态度,高标准做好属地内义务教育阶段入学工作。

  (二)加强管理

  1.实行计划管理。各学校招生计划均报市教委备案,未经批准不得擅自调整招生计划。

  2.加强学籍管理。北京市中小学管理信息系统依据小学和初中入学服务系统建立新生学籍。

  3.杜绝违规操作。各学校要严格执行区教委统一规定的时间表和入学工作程序;坚决治理乱收费;坚决禁止公办学校单独或与社会培训机构联合或委托举办各类以选拔生源为目的的培训班;坚决禁止学校私自招生;坚决禁止在义务教育阶段入学工作中组织任何形式的考试、测试和面试选拔学生,严禁将各种竞赛成绩、奖励证书作为入学依据;坚决禁止初中校违规在小学非毕业年级提前招生。

  (三)加强宣传

  1.区教委通过顺义教育网、北京市义务教育阶段入学服务平台、顺义时讯、北青社区报等媒体宣传义务教育阶段入学工作。

  2.各学校在服务片内所属小区(自然村)、幼儿园、小学、初中校门口等显著位置张贴招生公告。

  3.各学校在校园显著位置公示新生入学名单。

  小学入学咨询电话:61428301(招生办公室)

  初中入学咨询电话:69443145(中学教育科)

  民办校入学咨询电话:69441081(民办教育科)

  入学监督举报电话:81499598(纪检监察科)

  北京市顺义区教育委员会

  2015年4月2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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