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防伪技术产品生产企业在异地设立使用推广机构(含代理机构),必须向当地省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办理备案,其备案程序如下:
(一)向当地省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提供如下备案材料:
1.防伪技术产品使用推广机构备案申请表(一式2份);
2.防伪技术产品生产企业的推广应用授权书;
3.使用推广机构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
4.生产许可证正、副本(复印件)或者防伪注册登记证正、副本(复印件);
5.防伪技术产品使用推广机构有关工作章程、安全保密、管理制度等文件。
(二)省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接到备案申请后,在15个工作日内完成备案审核,下达准予备案通知书,并对其实施监督管理。审查不合格的,通知其整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