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读我省《关于进一步深化投资体制改革的实施意见》

发布日期:2014-09-30    浏览次数:4

  核心提示

  为贯彻落实省委《关于贯彻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精神全面深化改革的决定》,进一步深化我省投资体制改革,营造有利于各类投资主体公平、有序的竞争环境,近日,省政府研究出台了《关于进一步深化投资体制改革的实施意见》,提出进一步落实企业投资自主权、改革外商投资和境外投资管理、促进投资项目管理提速提效、加快推进政府投资管理改革、积极鼓励和拓展民间投资、强化投资项目事中事后监管六个方面22条改革意见,进一步激发投资活力、进一步提高投资效率、进一步释放改革红利。

  深化投资体制改革意义重大

  贯彻落实好省委决策部署。省委九届十次全会《决定》提出,“完善投资管理体制。企业投资项目,除关系国家安全和生态安全、涉及重大生产力布局、战略性资源开发和重大公共利益等项目外,一律由企业依法依规自主决策,政府不再审批。修订保留的企业投资核准目录,完善企业投资核准和备案管理办法,减少企业投资前置条件,强化对企业投资的审批服务和后续监管。强化节能节地节水、环境、技术、安全等市场准入标准。加强政府投资项目评审。”等要求。

  进一步激发投资活力。当前,投资对我省经济稳增长起关键作用(对经济增长的贡献率在70%以上),对调整经济结构起导向作用,对增强发展后劲起决定作用。投资体制是投资环境的重要组成部分,要通过深化投资体制改革,打破限制投资、延滞投资、阻挠投资的种种障碍,保护社会投资者的热情信心、决策权利、合法利益,营造更加吸引投资、促进投资、有利投资的良好氛围、良性循环,激励存量投资、增量投资争相迸发活力,形成投资快速、稳定、健康增长的良好局面。

  进一步提高投资效率。深化投资体制改革在提高社会投资整体效率方面的作用将会十分显著。政府部门不再干涉应由企业依法依规自主决策的事项,既避免行政干预损害企业的投资效益,又避免行政干预企业应当承担的投资风险,真正发挥市场在资源配置中的决定性作用,对提高社会投资效益的贡献将不可低估。在深化改革中缩短投资项目前期工作周期,为项目单位提供良好的前期工作服务,减轻在报告文本、评估论证、审查审批、办理手续等方面的负担,对于提高投资效率也是十分重要的。

  进一步释放改革红利。一是机遇红利,通过改革促投资是抓住国家、区域发展的战略机遇,通过改革提速度是抓住市场、行业发展的战役机遇,通过改革放宽市场准入为社会投资带来新机遇,基础设施和公用事业扩大利用社会投资带来加快区域发展的新机遇,发展混合经济也为国有企业带来做大、做强、做好的新机遇。二是系统红利,企业投资改革通过提速提效为企业和社会贡献红利,政府投资改革有利于促进用好公款、办好公益,加强对投资及资源环境、战略政策、安全质量等外部条件的事中事后监管将促进更加公平、有序、持续、健康地发展。

  主攻四件大事

  ▲ 更充分的市场决定

  现有的投资管理体制暴露出政府对企业投资活动干预过多的弊端,影响了企业投资活动的效率和效益最大化。深化投资体制改革要着眼于优化改善我省投资市场环境,营造有利于各类投资主体公平、有序的竞争环境。

  ——取消和下放审批权。今年6月15日,省政府以闽政〔2014〕29号文印发修订后的我省企业投资项目核准目录,除关系国家安全和生态安全、涉及重大生产力布局、战略性资源开发取消企业投资项目核准,由企业依法依规自主决策。此次修订对接国务院取消和下放的企业投资项目核准事项,同时对《福建省企业投资项目核准目录(2006年本)》进行修订。原属省级核准的企业投资事项49项,接收(含接收后合并、接收后转下放等)国家下放事项20项,本轮修订合计取消和下放了约60%的省级核准事项,将省级核准的企业投资事项减少为20项。

  ——减少和规范审批内容。为防止保留的核准和备案审查干预企业自主决策权,我省将依据新近颁布的国家发改委11号令,修订出台《福建省企业投资项目核准管理办法》,对企业投资实行核准制的项目,政府主要从维护社会公共利益角度对其“外部性” 条件进行审查,包括项目是否符合国家法律法规、宏观调控政策、发展建设规划及准入标准,是否影响国家安全、经济安全、生态安全及社会稳定等方面,全面取消应由企业自主决策的项目市场前景、经济效益、产品技术方案和资金来源等“内部性”条件审查,并推进审批文本和流程标准化。

  ▲ 更广泛的民间投资

  民营经济在全省经济中三分天下有其二,近年来民间投资对全省投资增长的  贡献率也达七成,但也存在民营企业遇到不公平竞争、民间投资受玻璃门、弹簧门、旋转门局限等问题。拓展民间投资要有针对性地解决当前存在的困难和问题。

  ——放宽准入扩大招商力度。落实国家要求,实行统一的市场准入制度,在制定负面清单基础上,各类市场主体可依法平等进入负面清单之外的领域。《意见》强调要进一步深入实施闽资“回归工程”,推进民企投资招商省、市、县三级联动。

  ——开放领域拓展投资空间。引导民间资本、各类产业投资基金投资我省基础产业和社会公用事业。扩大金融服务、航运服务、商贸服务、专业服务、文化服务、旅游服务和社会服务等服务业领域对民间资本的开放,暂停或取消投资者资质要求、股比限制、经营范围限制等准入限制措施(银行业机构、信息通信服务除外),进一步提高投资便利化程度。

  ▲ 更高效的政府服务

  现有种类繁多的投资项目建设前置审批大多有相关法律法规或文件规定为依据,但确已在一定程度上制约了企业投资的积极性,影响投资环境的优化完善。提高政府服务效率要有所为有所不为。

  ——分类分期减少前置审批。省发改委组织研究初步提出了《关于减少企业投资项目前置条件的试行方案》,一是精简环节、整合办理,原则上同一部门在同一阶段实施的多个审批事项都应进行简化合并;二是减少审批、加强监管,减少事前审查、加强事中事后监管,凡是法律法规未明确规定在核准前办理的审批手续,一律放在核准后办理;三是改进服务、提高效率,有的登记表审批可改为备案制,有的对外部影响小的项目可探索豁免审批。

  ——公开承诺增加办事透明度。按照最大程度地方便和有利于服务企业的原则,通过清单管理、网上办事、时限承诺、信息公开等,由涉及企业投资前置审批的部门把企业投资项目办理前置审批所需要的相关材料、办理程序、办理时限等向社会公开,除公布所需的材料外一律不得要求企业提供其他材料。这样可使企业一目了然、心中有数,减少因缺少申报材料来回折腾,缩短办理前置审批手续的时间;同时也可以接受社会监督,让政府权力在阳光下运行。

  ——部分领域进一步简化评审。对于环境影响、水土保持、地质灾害、地震安评、气候可行性、防洪安全、人防建设、社会稳定风险等共性前置条件的投资项目提前进行统一规划论证,并以规划(区域)论证或评审成果代替具体投资项目评审,或相应简化具体投资项目评估内容和形式。典型的情况是在面积不大、同一类型的工业区,进驻的都是行业相近的企业,在规划阶段开展有关评估论证审批后,投资项目的同类论证可以简化。另一种情况是,在已有控制性详细规划、已进行过一级开发熟地,一般性建筑和低污染工业项目的前置评估论证也可以简化。

  ——加强咨询评估机构的管理。中介机构改革是实现企业投资项目高效审批的关键环节。但在现实中企业对中介机构意见较大,突出反映部分中介机构收费标准偏高、服务质量较差、耗时较长等问题,而且中介机构数量少存在垄断或半垄断现象。为此《意见》从引入竞争、优化服务、规范管理入手,简化投资项目前期咨询评审事项和内容,实施标准化管理,推动中介机构与主管部门脱钩、开放和引入竞争,建立和规范中介市场,重点是加强对中介机构提交成果的时限、收费和服务质量等方面的监管。

  ▲ 更完善的政府监管

  完善监管体系和制度,转变政府职能,真正实现政府部门从“重审批”向“重监管”的转变。

  ——跨部门协同监管机制。抓紧建成全省投资项目信息和投资信用信息共享与服务平台,建立完善企业投资诚信制度,对投资主体、各类服务机构及从业人员的投资失信行为予以惩戒,公开披露。加快完善事中事后监管的制度保障,形成行政监管、行业自律、社会监督、公众参与的综合监管体系。

  ——引导型投资调控方式。强化发展建设规划、产业政策对投资审批事项的指导和约束,健全对投资的调控和管理。落实节能节地节水、环境技术、安全等市场准入标准,建立健全防范和化解产能过剩的长效机制。进一步完善投资统计制度,加强对软投入的统计分析,更加及时、准确、全面地反映全社会固定资产投资存量和投资的运行态势,建立投资风险预警和防范体系。

  投资领域改革如何深化?

  围绕一个核心

  《意见》草拟的主要依据是《中共福建省委关于贯彻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精神全面深化改革的决定》,4月30日省政府常务会议工作部署以及省经济社会改革小组投融资专题任务。《意见》紧紧围绕的核心任务就是“发挥市场在投资领域资源配置中的决定性作用和更好发挥政府作用”,对照今年初以来省政府及相关部门确定的改革工作任务,着眼于深化企业投资管理体制改革、调整和规范政府投资行为,从简政放权、转变政府职能的角度,提出了六个方面22条改革意见。

  突出两个注重

  注重实务。一是注重借鉴,《意见》草拟过程中,省发改委及时向国家发改委了解有关情况,与兄弟省市发改委沟通有关做法,也吸收了省有关部门的改革措施与思路。二是做好衔接,《意见》草拟中征求了与深化投资体制改革相关的30个省直部门的意见,认真研究吸收了有关部门的意见建议。三是注重可操作,《意见》草拟中调研了改革事项涉及的相关法律法规,仔细研究了改革措施的实施条件,提出了先易后难、分类分期、先行先试的实施路线,有些措施已完成前期调研,有些措施已部分实施。

  注重实效。目前,企业投资项目从申请到开工还是要和许多政府部门、中介机构打交道,前期工作环节多、周期长。《意见》以加减法为对策,主要有11项减法:减少审批事项,减少审批层次,减少前置审批,减少审批环节,减少审批要件,减少审批内容,减少串联审批,减少自由裁量权,减少模糊与不确定性,减少前期工作周期,减轻项目单位前期工作负担;同时主要有11项加法:抓紧出台审批事项清单、负面清单,要件清单、承诺清单,加快推进并联审批和协同联动,抓紧完善网上审批和办事平台,加强咨询评估机构管理,加强促进民间投资、涉外投资工作和政府投资管理,增强投资服务的数量与质量,加强事中事后监管,抓紧完善投资管理制度。

  改革三类项目

  企业投资。《意见》提出了最大限度缩小企业投资项目核准范围、赋予基层投资主管部门更大的核准权限、前置审批部门同步下放相关审批权限、核准和备案不得干预应由企业自主决策事项、试行投资项目申报及审批文本与流程标准化等五条意见措施。其中同步下放前置审批权限涉及跨部门协调,一是要求省级前置审批部门能放的全部放;二是对于部分确需保留在省级的前置审批条件,可按照省政府第140号令的规定委托下级主管部门实施;三是确需上报国家审批的争取国家下放或委托实施。

  涉外投资。包括外商投资和境外投资管理改革,拟依据新近颁布的国家发改委12号令、9号令,抓紧修订出台《福建省外商投资项目核准和备案管理办法》和《福建省境外投资项目备案管理办法》。探索对外商投资实行准入前国民待遇加负面清单的管理模式,除国家规定必须保留核准的项目之外,外商投资项目由核准制改为备案制。在部分地区、部分领域,试行外商投资企业在线审批、合同章程格式化审批,建立健全省市县三级促进外商投资联动体系。同时,省级权限内的境外投资项目实行备案制,提高境外投资便利化程度。

  政府投资。主要包括强化项目管理、改进资金安排使用、完善监管机制等三条意见措施。针对政府投资项目部分存在决策机制不合理、管理不规范问题,《意见》要求加强项目前期工作、建设实施、竣工验收全过程管理,完善评估论证、招标投标、设计施工、进度安排、质量安全、资金使用、投资控制等各环节;坚持以规划带项目、依规则定资金等制度,推行项目及资金安排的标准化管理,最大限度地减少自由裁量权。进一步提高资金安排的透明度,加强资金安排绩效目标管理。目前,省发改委正结合贯彻国家发改委3号令、7号令,抓紧修订省级预算内资金安排使用管理办法,同时加快推进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建设。

  新思路 新举措

  提速提效首推并联审批

  开展小型并联审批。建立部门间的协调沟通推进机制,项目申请报告中涉及经济社会影响和政策规划管理等事项由项目核准机关负责征求行业主管部门和地方意见;用地、用林、用海、使用自然资源等与国土部门有关的预审事项,由负责出具预审意见的国土资源部门牵头协调;涉及区域、工程、海洋等生态环保评审事项由环境保护部门牵头协调相关部门出具批复(审查)意见;涉及项目建设许可的相关手续分建筑、交通、水利三大类分别由住建、交通、水利部门牵头协调办理。

  简单项目并联审批。选择涉及资源、环境、经济、社会等外部条件影响小、部门间协调事项少、申报文本简单的房建、农业、制造业、服务业部分项目试行并联审批;初步考虑将前期工作事项分成备案(审批制项目为立项、部分核准制项目试行预受理)、审查审批、初步设计(主要为审批制项目,核准和备案制的中小型项目一般不涉及)、施工许可等4个阶段,前3个阶段由项目审批(核准、备案)机关牵头,施工许可阶段分建筑、交通、水利三大类分别由住建、交通、水利部门牵头,争取基本实现网上文件申报流转、审批和信息公开。

  复杂项目部分并联。以缩短项目前期工作周期、减轻项目单位负担为前提,除简单项目外,对其他项目拟部分实施并联审批,即牵头受理、分送相关、联合审查、协同推进、跟踪服务、网上办事、信息共享、信息公开等环节有条件做的先实施,条件不具备或不完善的也在形式上、部分地实施,辅以增强型的人工服务、联合办公等措施,加紧培育、创建和完善并联审批条件。

  拓展民资做好三项工作

  运用评估手段完善政策。省发改委已委托省工商联开展我省鼓励民间投资基础设施、公用事业十项政策的第三方评估,下一步要运用好第三方评估成果,认真吸收推广实践证明效果好的政策措施与做法经验,并会同有关部门着重解决原有政策部分存在针对性、操作性、有效性不强和知晓率、落实率不高等问题,使有关政策更加完善。

  发布推进民资示范项目。在组织落实国务院发布80个示范项目中我省5个项目的同时,省发改委已组织省、市、县三级推荐一批基础设施、公用事业利用民间投资的示范项目,所推荐项目重在拓展,既包括拓展投资领域和空间,也包括拓展投资合作与回报模式,并将在项目发布后抓好跟踪落实。

  完善落实民间投资法规。结合国家正在征求意见的《基础设施和公用事业特许经营法》,组织制订《福建省基础设施和公用事业特许经营管理办法》,进一步明晰特许范围、模式期限、回报方式、管理程序、规范要求、职责分工、权利义务等,更好地调整与规范公用领域利用社会投资的行为,促进民间投资更广泛、更有序、更有利地进入基础设施和公用事业等领域。

  加强监管形成综合体系

  贯彻国家加强监管要求。按照国家发改委《关于对取消和下放行政审批事项加强后续监管的指导意见的通知》以及国家发改委等五部委《关于改进规范投资项目核准行为加强协同监管的通知》要求,省发改委将会同省有关部门积极推进加强投资项目后续监管、协同监管的有关事项。

  强化投资管理制度建设。开展我省投资立法的前期研究。抓紧修订完善企业投资项目、外商投资项目和境外投资项目的核准、备案管理制度,相应调整《投资项目服务指南》、《项目申报通用文本》等规范性文件。做好投资相关的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清理工作,推动审批工作规范化。

  加快监管平台系统建设。包括参与全国性投资项目信息系统建设,推进信用信息平台建设等,下一步要抓紧健全有关管理制度规范,推动逐步实现部门间的联网和信息共享,建立协同监管的平台,加快构建跨部门协同监管联动机制,逐步形成行政监管、行业自律、社会监督、公众参与的综合监管体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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