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设区市发改委、国土局、环保局、建设局(建委)、规划局、林业局、水利局、海洋渔业局,平潭综合实验区经发局、环境与国土局、交通与建设局:
为落实省政府印发的《关于进一步深化投资体制改革的实施意见》中有关“研究制订投资项目并联审查审批试行方案”,以及省机关效能建设领导小组印发的《关于深化“马上就办”行动方案》中有关“探索建立项目设立并联审批机制”等要求,经研究,现将《关于推进投资项目并联审查审批的试行方案》印发你们,请按照实施。
福建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福建省国土资源厅
福建省环境保护厅 福建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福建省林业厅 福建省水利厅 福建省海洋与渔业厅
2014年10月15日
(此件主动公开)
关于推进投资项目并联审查审批的试行方案
为落实省政府印发的《关于进一步深化投资体制改革的实施意见》(以下简称《意见》)中有关“研究制订投资项目并联审查审批试行方案”,以及省机关效能建设领导小组印发的《关于深化“马上就办”行动方案》中有关“探索建立项目设立并联审批机制”等要求,缩短投资项目前期工作周期,促进项目审批提速提效,经研究,现就推进投资项目并联审查审批提出如下试行方案。
一、试行内容
(一)企业投资项目部分前置审批环节实行并联审查审批(以下简称“部分并联”)
落实《意见》要求,省发改委核准的企业投资项目申请报告,不再由项目单位报送当地发改部门和省行业主管部门分别出具转报或行业审查意见,而改由省发改委负责征求项目所在地设区市发改部门和省行业主管部门意见;项目核准涉及用地、用林、用海及使用其他自然资源等两个以上并与国土部门有关的预审事项,由负责出具预审意见的国土资源部门牵头协调;项目核准涉及区域、工程、海域、水土保持等与项目环评审批有关的事项由环境保护部门牵头协调相关部门出具审批(审查)意见。
(二)政府投资项目可研审批(或企业投资项目申请报告核准)阶段试行并联审查审批(以下简称“阶段并联”)
对由省发改委审批的政府投资项目可研报告(含可研代项目建议书审批、可研暨初设合并审批,下同),或核准的企业投资项目申请报告,选择部分前置审批事项只涉及建设(规划)、国土、环保等部门的投资项目,试行并联审查审批。对项目申请人提出的项目可研报告审批(或项目申请报告核准)事项,由省发改委接收项目申请材料后,分送相关前置审批部门,并协同相关部门平行推进项目审查审批。
二、工作流程
(一)部分并联
1.牵头征求对项目申请报告的意见
(1)省发改委行政服务中心在收到企业投资项目申请人送来的申请项目核准有关材料后,由工作人员初步审核是否符合有关产业政策、规划等情况,并与申请人共同填写“投资项目涉及前置条件登记表”(格式见附件1)。
(2)省发改委对申请人送来的申请项目核准有关材料,在3个工作日内一次性告知项目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逾期不告知的,自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即为受理。
(3)省发改委将符合申报要求的项目申请报告等材料在规定的时限内征求项目所在地设区市发改部门和省行业主管部门意见,相关单位逾期未出具意见视为同意。
(4)省发改委在相关前置条件具备后按承诺的时限出具核准决定,并将核准决定送达项目申请人。
2.牵头协调涉及国土资源的预审意见
企业投资项目核准涉及用地、用林、用海及使用其他自然资源等两个以上并与国土部门有关的预审事项,由负责出具预审意见的国土资源部门接收有关申请材料后,分送相关主管部门,并协调推进各相关部门在各自承诺时限内出具预审意见。
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有关要求的,各相关主管部门应在收到项目申请材料后按各自承诺时限一次性告知项目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逾期不告知的,自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即为受理。
3.牵头协调涉及生态环保的审批意见
企业投资项目核准涉及区域、工程、海域、水土保持等与项目环评审批有关的事项,环保部门接收项目环评申请材料后,告知相关前置主管部门,若相关前置工作未开展的,要督促建设单位及时开展,并协调推进各相关前置部门在各自承诺时限内出具审批(审查)意见。
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有关要求的,各相关主管部门应在收到项目申请材料后按各自承诺时限一次性告知项目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逾期不告知的,自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即为受理。
(二)阶段并联
1.省发改委行政服务中心在收到投资项目申请人送来的申请审批政府投资项目可研报告(或核准企业投资项目申请报告)有关材料后,由工作人员初步审核是否符合有关产业政策、规划等情况,并与申请人共同填写“投资项目涉及前置条件登记表”(格式见附件1)。
2.省发改委对申请人送来的申请项目可研审批(或项目核准)有关材料,在3个工作日内一次性告知项目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若建设单位未开展相关前置工作的,要督促其及时开展;对确定试行“阶段并联”的也一并告知。
3.对确定试行“阶段并联”的投资项目可研审批(或项目核准)事项,由省发改委接收项目可研(或项目核准)报告及其他前置材料后,填写“投资项目试行并联审批跟踪表”(格式见附件2),并负责在2个工作日内(因特殊情况确实无法按时转送的,可以延长1个工作日)将项目申请材料分送或告知相关前置审查审批部门;若建设单位未开展相关前置工作,相关前置审查审批部门应督促其及时开展;若已开展的,应告知省发改委进展情况,并加快审查审批工作。
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有关要求的,各相关前置审查审批部门应在收到项目申请材料后按各自承诺时限一次性告知项目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并知会省发改委);逾期不告知的,自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即为受理。
4.省发改委可根据项目需要牵头召开联合审查会,邀请项目业主、设计单位、前置审查审批等相关部门参会,对项目可研报告(或项目申请报告)进行联合会审,并协调各有关部门同步加快推进相关前置审查审批工作。
5.各相关前置审查审批部门在承诺的时限内分别做出审批决定,并送达项目申请人,同时向省发改委反馈。省发改委在相关前置条件具备后按承诺时限出具项目可研审批(或申请报告核准)决定并送达项目申请人,同时抄送各相关前置审查审批部门。
三、进度安排
(一)2014年10月中旬,省发改委会同省国土厅、环保厅、住建厅、水利厅、林业厅、海洋渔业厅制订《关于推进投资项目并联审查审批的试行方案》,经征求省编办、省效能办意见后联合印发实施。
(二)2014年10月底前,省发改委、省国土厅、省环保厅等各牵头部门抓紧制订“部分并联”、“阶段并联”的具体操作规则。同时,各相关部门要梳理明确投资项目前置审查审批所需的申报材料及审批流程、审批时限承诺等,进一步简化审批程序、减少申报材料和压缩审批时限,切实提高审批效率。
(三)2014年11月开始,逐步推行企业投资项目“部分并联”,同时选择部分政府投资项目可研审批(或企业投资项目申请报告核准)阶段试行“阶段并联”。
四、保障措施
(一)再造流程。落实《意见》要求,按照“把困难留给自己,把方便留给群众”的原则,抓紧做好投资项目相关规范性文件的清理和完善工作,优化部门内部、部门之间工作流程,对同一部门在同一阶段实施的多个审批事项要予以整合,实行内部并联,为推进投资项目并联审查审批创造必要的条件。
(二)网络管理。依托正在整合提升的福建省网上办理系统,按照全面覆盖、全程在线、全系统共享要求,争取尽早实现投资项目网上办事、动态跟踪、实时查询、在线反馈和效能监察,加快推行项目申报和审批材料电子化应用,提高投资项目审批透明度和效率。
(三)强化监管。加快转变政府职能,由重审查审批转向重服务、重监管。坚持“各负其责、依法监管”的原则,建立部门之间、系统上下相互配合的纵横联动协管机制,将工作重心从事前审批转移到事中事后监管。对于本方案的实施情况要加强督促检查和绩效考核,并及时总结提高,确保方案取得实效。
附件:1.投资项目涉及前置条件登记表.xls
2.投资项目试行并联审批跟踪表.xls