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支持大数据产业重点园区加快发展十条措施的通知

发布日期:2014-10-21    浏览次数:3

各市、县(区)人民政府,平潭综合实验区管委会,省人民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各大企业,各高等院校:

  为推动数字福建(长乐)产业园、中国国际信息技术(福建)产业园(以下简称园区)加快建设成为全省大数据产业重点园区和“数字福建”建设的重要承载基地,现提出如下措施:

  一、完善园区发展规划

  按照高端化、差异化、国际化的发展理念,科学编制实施园区产业规划和空间规划,突出发展政务、金融、电商、物流、影视及物联网、北斗卫星等大数据应用产业,建设高等级、大容量、高可靠的数据中心和应用平台,强化数据采集、应用策划、软件开发、安全服务、技能实训等配套服务功能,形成全产业链的大数据产品和服务供应体系。相关市、县政府要切实提高园区建设管理水平,注重推广应用绿色节能技术,注重完善配套设施,坚决防止变相发展云地产、大数据地产,高起点、高标准建设生态环保示范园区、节约集约用地示范园区、信息化高端产业示范园区。争取纳入国家规划布局,作为国家东南部大数据基地。(责任单位:福州、泉州市政府,长乐市、安溪县政府)

  二、引进培育产业龙头

  通过市场开放、资源开发、技术采购、服务外包等方式,大力引进大企业、大行业、大平台,吸引国家部委、央企、电信运营商、金融机构、知名IT企业、互联网公司等入园建设新一代信息技术设计、研发、生产基地,发展一批行业性大数据云平台;吸引大数据产业链各个业务环节龙头企业入园,培育一批细分领域全国性领先的大数据服务提供商。(责任单位:省发改委、数字办,福州、泉州市政府,长乐市、安溪县政府)

  支持省属大型电子信息企业作为政务信息服务外包重要提供商、政务信息开放开发特许经营重要主体,参与园区开发建设与招商运营,开展“三维”项目对接,建设位置服务、物联网等应用能力服务平台,以及交通、渔业、电商、教育等应用示范项目和信息惠民工程。支持省内民营龙头企业参与园区建设,开展大数据技术研发和产业化工程,提供安全、存储等服务。(责任单位:省发改委、数字办、经信委,省电子信息集团,福州、泉州市政府,长乐市、安溪县政府)

  三、推动资源汇聚开发

  推动省直部门及福州、泉州市直部门数据中心整合,加快向园区迁移,实现政务数据在园区集中存储和汇聚,并以特许经营等方式,优先支持园区企业对政务数据进行增值开发。支持加快建设面向国际的大数据中心和数据交换交易平台,采集和汇聚国际舆情、经贸、科技、社会等数据资源,承接国际数据处理业务。支持入园企业参与各级政务信息化和大数据应用建设。(责任单位:省发改委、数字办、经济信息中心,省电子信息集团,福州、泉州市政府)。

  四、建设大数据创新平台

  参照工程研究中心、工程实验室、科技孵化器有关支持政策,支持园区建设大数据技术应用创新平台、孵化器公共服务平台,与高等院校共建大数据领域省级协同创新中心和省级工程技术中心。推动在园区建设院士工作站和博士后工作站。优先将园区大数据创新项目纳入省科技资金、高技术产业资金、信息产业专项资金等扶持范围。省标准化管理部门优先支持园区企业制定大数据应用相关标准。(责任单位:省发改委、经信委、科技厅、质监局)

  五、加强人才引进培养

  吸引一批有较强研发创新能力的人才入园创业,孵化培育一批成长性强、有较好前景的大数据产业项目。人才引进执行《福建省“海纳百川”高端人才聚集计划》等相关政策,优先纳入省引才“百人计划”团队,优先给予创业资金支持。支持高等院校设立大数据专业和研究方向,开设本科生、研究生课程,并优先与园区内大数据企业开展联合办学。(责任单位:省人社厅、教育厅)

  六、做好园区用地保障

  优先保障园区建设用地、用林,所需新增建设用地指标由省统筹优先安排。园区内数据中心、应用平台、研发基地等项目纳入省重点项目管理,用地实行“点供”政策。(责任单位:省国土厅、林业厅、发改委、重点办,福州、泉州市政府,长乐市、安溪县政府)

  七、确保园区用电需求

  园区内数据中心、应用平台等重点大数据企业(项目)实行双回路电力保障,免收高可靠性供电费用;执行大工业用电价格,谷时段电价浮动幅度从30%扩大至50%,平时段全部调整按谷时段执行,并支持与发电企业直接交易。具体企业(项目)名单由省数字办会同省物价局等有关单位确定。(责任单位:省经信委、物价局、发改委、数字办,福建能源监管办,省电力公司)

  八、强化园区网络支撑

  推动互联网络本地直连和区域互连,建设园区直达互联网国际通信业务出入口局的专用通道,为园区大数据企业(项目)提供互联网骨干网络直连和双路由链路保障,并提供最优惠宽带租费,园区所在市、县政府适当给予租费补贴。(责任单位:省通信管理局,福州、泉州市政府,长乐市、安溪县政府,各电信运营商)

  九、实施财税优惠政策

  园区参照执行省级高新技术产业园区优惠政策。符合条件的大数据企业,执行高新技术企业、软件企业等税收优惠政策,享受总部经济政策。重大项目和龙头企业可实施“一事一议”,由省、市、县集中财税等资源予以合力支持。符合条件的园区大数据企业高层次管理和技术领军人才,自认定当年起,五年内可按其当年在本地缴纳的个人所得税地方留成部分的50%,给予住房和生活补助,具体认定办法由各地研究确定。(责任单位:省科技厅、财政厅、经信委、地税局、人社厅,福州、泉州市政府,长乐市、安溪县政府)

  十、提高安全保障能力

  建设可管可控的安全保障体系,实现敏感数据分类分区存储和安全域动态管理,提高安全监测和应急处置能力。建立数据应用管控平台和安全审查过滤机制,实施集中管控和分类访问控制,保障数据离线应用安全。加强运行服务安全协议管理,强化安全责任落实。(责任单位:省公安厅、保密局,福州、泉州市政府,长乐市、安溪县政府)

  本通知确定的相关优惠政策自印发之日起施行。园区所在市、县政府要主动靠前服务,积极创新园区运作模式、资本运作模式、产业协作模式,及时为入园企业解决具体问题,为园区发展营造良好环境。省直有关部门要按照职责分工,加强指导和服务,大力支持园区发展,确保赋予入园企业的各项优惠政策落实到位。

  福建省人民政府

  2014年10月1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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