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快发展对外文化贸易的实施意见

发布日期:2014-10-31    浏览次数:2

  各市、县(区)人民政府,平潭综合实验区管委会,省人民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各大企业,各高等院校: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加快发展对外文化贸易的意见》(国发〔2014〕13号),结合我省实际,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总体要求和目标

  加快发展对外文化贸易要充分发挥福建文化资源和对外开放优势,积极融入国家“一带一路”建设,拓展对外文化贸易平台和渠道,在更大范围、更广领域和更高层次上参与国际文化合作和竞争,把更多具有福建特色的优秀文化产品和服务推向世界。

  ——提高对外文化贸易份额比重。到2016年,对外文化贸易额力争达20亿美元,占对外贸易总额比重1.5%左右;到2020年,力争达30亿美元,占比2.5%左右。

  ——培育对外文化贸易品牌企业。到2016年,培育一批具有较强影响力的外向型文化企业,力争出口额达2000万美元的文化企业5家,出口额达3000万美元的文化企业1家;到2020年,力争出口额达3000万美元的文化企业5家,出口额达5000万美元的文化企业1家。

  ——打造一批具有核心竞争力的文化产品和服务品牌。力争到2016年,培育出在国际市场上具有较大影响力和竞争力的品牌3个;到2020年,达到5个。

  二、政策措施

  (一)明确支持重点

  1.鼓励和支持各种所有制文化企业开展对外文化贸易。落实国有、民营、外资等各种所有制文化企业从事法律法规允许经营的对外文化贸易业务享有同等待遇的相关政策。制定并实施鼓励社会资本参与对外文化贸易的措施。(责任单位:省文改办、商务厅)

  2.支持重点企业和项目发展

  (1)根据商务部等国家部委出台的《文化产品和服务出口指导目录》和《国家文化出口重点企业和项目目录》,制定并落实《福建省文化出口重点培育企业认定办法》,推动我省更多文化企业、文化项目争取国家相应政策和资金的扶持。(责任单位:省商务厅、文改办)

  (2)建立全省文化产品和服务出口重点企业数据库,定期发布文化企业出口动态、对外文化贸易市场等方面信息。(责任单位:省商务厅、福州海关、厦门海关)

  3.提升传统对外文化贸易水平,发展新兴对外文化贸易行业

  (1)鼓励和引导传统行业内容创新提升,加强核心文化产品和服务贸易,组织实施福建精品翻译出版工程、闽版出版物精品工程、闽版出版物国际营销渠道拓展工程、福建影视精品工程等。(责任单位:省新闻出版广电局)

  (2)大力发展创意设计、网络文化、文化产品数字制作、动漫游戏、手机应用等新兴文化和服务贸易,支持开展福建省工艺美术创意设计大赛、海峡两岸信息服务创新大赛等活动。(责任单位:省经信委、科技厅、商务厅)

  (3)根据不同国家文化市场的状况和市场需求,精心选择福建文化产品的内容、表达方式和营销策略,研究策划、开发生产一批具有符合国际市场需求的适销对路的文化贸易产品。(责任单位:省文改办、商务厅)

  4.支持拓展贸易平台和渠道

  (1)重点办好海峡两岸文博会、旅博会、福建文化精品展览交易会、海峡两岸图书交易会、“9.8”投洽会艺术品投资展、厦门国际动漫节等,积极谋划“海上丝绸之路”新闻出版广播影视交流、文化艺术品推广等项目。(责任单位:省委宣传部、台办,省经信委、商务厅、文化厅、外办、新闻出版广电局、旅游局,省文联)

  (2)支持企业参加中国深圳文博会、香港国际书展等境内外大型展会和文化活动,推动我省企业与境内外大型文化企业合作交流及项目对接。(责任单位:省文改办、商务厅、文化厅、外办、新闻出版广电局)

  (3)依托福建“海上丝绸之路”起点的优势,推动我省与“海上丝绸之路”沿线的国家和地区开展对外文化交流合作。(责任单位:省文改办、商务厅、文化厅、新闻出版广电局)

  (4)鼓励企业通过新设、收购、合作等方式,在境外开展文化领域投资,建立文化产品和服务营销网点及电子贸易平台;重视发挥“闽侨书屋”、“闽侨文化中心”和“福建新华书店海外分店”作用。(责任单位:省文改办、商务厅、文化厅、新闻出版广电局、侨办)

  (5)支持在平潭综合实验区及其他有条件的海关特殊监管区内开展文化保税业务;积极争取设立福建自贸区,依托自贸区开展对外文化贸易;支持申报“国家对外文化贸易基地”。(责任单位:省文改办、发改委、商务厅、文化厅,平潭综合实验区,福州海关)

  5.支持文化出口企业科技创新。推进文化与科技融合发展,加快实施文化出口企业科技创新示范重点工程,建设福州、厦门国家级文化科技融合示范基地;推动数字出版技术集成应用、动漫游戏与虚拟仿真技术集成应用等技术发展。(责任单位:省科技厅、文改办、经信委)

  (二)加大财税支持

  1.充分发挥财政资金杠杆作用

  (1)管好用好文化产业发展专项资金,加大专项资金支持我省对外文化贸易项目力度,并积极争取中央文化产业发展专项资金支持我省对外文化贸易发展。(责任单位:省文改办、商务厅、财政厅)

  (2)发挥省对外投资合作促进资金、外经贸展会扶持资金和外贸发展专项资金作用,加大对文化出口企业拓展境外市场、境外投资和参加展会的扶持力度;鼓励文化出口中小企业申报国家中小企业国际市场开拓资金。(责任单位:省商务厅、财政厅)

  (3)把符合条件的文化出口企业纳入省扶持外贸企业贷款风险补偿资金池扶持政策、劳动密集型小企业小额贷款财政贴息等优惠政策扶持范围。(责任单位:省财政厅、商务厅)

  (4)支持文化创意和设计服务与科技融合企业享受我省科技企业系列优惠政策,符合条件的可申报科技创新与成果转化专项资金资助和创意设计类项目资助,积极争取国家财政对我省文化创意和设计服务与相关产业融合发展项目的支持。(责任单位:省科技厅、财政厅)

  2.落实税收政策

  (1)对国家重点鼓励的文化产品出口实行增值税零税率和对国家重点鼓励的文化服务出口实行营业税免税政策。结合营业税改征增值税改革试点,逐步将文化服务行业纳入“营改增”试点范围,对纳入增值税征收范围的文化服务出口实行增值税零税率或免税。(责任单位:省国税局、地税局,厦门市国税局)

  (2)积极争取设立服务外包示范城市,对在厦门等服务外包示范城市从事服务外包业务的文化企业,符合现行税收优惠政策规定的技术先进型服务企业相关条件的,经认定可享受减按15%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和职工教育经费不超过工资薪金总额8%的部分税前扣除政策。(责任单位:省地税局、国税局,厦门市国税局)

  (3)对在平潭综合实验区从事动漫、游戏创作、动漫技术开发与服务、民俗文化产品及工艺美术研发设计、体育用品研发的产业企业减按15%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责任单位:省地税局、国税局,平潭综合实验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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