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政府购买服务的任务目标是什么?
“十二五”时期,各地逐步推进政府购买服务工作,初步形成统一有效的购买服务平台和制度机制。2014年要在部分条件相对成熟的领域,加大力度开展试点工作,不断总结经验,完善实施办法,在2015年覆盖到每一个事业类型。到2020年,在全省基本建立比较完善的政府购买服务制度,形成适应经济社会发展、高效合理的公共服务资源配置体系和供给体系,公共服务水平和质量显著提高。
二、如何确定购买主体?
政府购买服务的主体是各级行政机关、参照公务员法管理且具有行政管理职能的事业单位。纳入行政编制管理且经费由财政负担的群团组织,根据实际需要实施购买服务。
三、承接主体的基本条件是什么?
承接主体应符合国家有关政事分开、政社分开、政企分开的要求,并具备以下基本条件:
(一)依法设立,具有独立承担民事责任能力;
(二)治理结构健全,内部管理和监督制度完善;
(三)具有独立、健全的财务管理、会计核算和资产管理制度;
(四)具备提供公共服务所必需的设施、人员和专业技术能力;
(五)具有依法缴纳税收和社会保险资金的良好记录;
(六)在参与政府购买服务前三年内无重大违法违纪行为,资质审查合格,社会信誉、商业信誉良好;
(七)符合登记管理部门依法认定的其他条件;
(八)法律法规规定以及购买服务项目要求的其他条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