京政容发[2015]24号
各区县市政市容委:
为贯彻《北京市市容环境卫生条例》《北京市标语宣传品设置管理规定》,进一步提升行政许可服务水平,加强和规范本市公共场所标语宣传品行政许可事项的受理和办理,结合工作实际,我委对“公共场所标语宣传品行政许可”事项条件程序及文书进行了修订。现予以公布,并于2015年6月1日起正式实施。
各区县市政市容委应参照我委公共场所标语宣传品行政许可条件程序及文书,修订本区县公共场所标语宣传品行政许可条件、程序及文书,并书面函复我委备案。
特此通知。
附件:北京市市政市容管理委员会公共场所标语宣传品行政许可程序及文书汇编
北京市市政市容管理委员会
2015年4月29日
附件
北京市市政市容管理委员会公共场所设置标语宣传品行政许可程序及文书汇编
目 录
第一部分 行政许可程序规定
第二部分 行政许可工作文书(略)
一、行政许可受理证明书
二、行政许可补齐补正材料告知书
三、行政许可不予受理决定书
四、行政许可陈述和申辩权利告知书
五、行政许可听证权利告知书
六、行政许可听证通知书
七、行政许可决定书(准予)
八、行政许可决定书(不予)
九、送达回证
十、行政许可延期决定通知书
十一、行政许可时间告知书
十二、陈述申辩笔录
十三、听证笔录
十四、行政许可流程表
第三部分 行政许可事项申请文书样本(略)
第一部分 行政许可程序规定
公共场所设置标语、宣传品许可
一、行政许可事项依据《北京市市容环境卫生条例》第四十一条
二、行政许可事项实施主体:北京市市政市容管理委员会
三、行政许可的条件
1.申请事项属于本机关职权范围,市市政市容委负责审查批准的范围如下。
(1)申请在本市两个和两个以上的区、县范围内设置标语和宣传品的。
(2)申请在天安门广场地区、长安街、各环路、高速公路、首都机场、北京西站设置标语和宣传品的。
2.标语、宣传品不得有商业广告内容。
3.设置标语、宣传品应当符合《北京市标语宣传品设置管理规定》和设置安装规范。
4.设置标语、宣传品应当与周围市容环境相协调。
5.标语、宣传品的内容应当符合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和社会公德要求。
6.举办的宣传活动需经有关部门。
7.除由市人民政府决定在国家政治、外交和举办重大活动期间需要设置的之外,禁止在下列地区利用交通、照明、电力、通信、邮政等公用设施设置标语、宣传品。
(1)天安门广场地区。
(2)中南海办公区周边北起文津街府右街路口、南至府右街长安街路段的沿街地区,西起文津街府右街路口、东至文津街北长街的沿街地区,北起文津街北长街路口、南至南长街长安街路段的沿街地区。
(3)长安街(即东起建国门西至复兴门路段)、二环路、高速公路。
8.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条件。
四、行政许可收费依据
本许可事项不收费。
五、办理行政许可时限
15个工作日。
六、办理行政许可处室名称
户外广告管理处。
七、颁发许可证件名称
《北京市市政市容管理委员会行政许可决定书》。
八、申请人需提交的全部材料目录
(一)由市市政市容委统一格式的《设置标语和宣传品申请表》。
(二)标语、宣传品的彩色效果图。
(三)经有关部门批准的活动方案,其中应包含为配合活动所进行宣传的内容。
(四)经认定的宣传方案和宣传内容,涉及下列情况的,应提供相应证明文件:
1.对于在本文中行政许可条件第7点所列区域内进行的宣传活动,宣传方案需经市人民政府批准。
2.宣传内容中涉及口号标语等内容的,需经宣传主管部门审核。
3.宣传内容中涉及外文的,需经外事主管部门审核。
(五)标语宣传品的设置位置存在权属人或管理人的,需提供权属人或管理人同意设置的证明文件。
(六)法律、法规、规章有其他要求的,应提供与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相符合的证明材料。
九、办理许可程序
(一)受理
1.受理条件:
(1)申请事项属于本机关职权范围,并且申请人提交的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予以受理。
(2)申请材料存在可以当场更正的错误的,允许申请人当场更正错误后,予以受理。
(3)申请人按照本行政机关的要求提交全部补正申请材料的,予以受理。
2.不予受理条件:
(1)申请事项依法不需要取得行政许可的。
(2)申请事项依法不属于本机关职权范围的。
3.岗位责任人:
市市政市容委的受理人员。
4.岗位职责及权限:
(1)按照受理标准审查申请材料。
(2)应当向申请人提供行政许可申请书格式文本。
(3)申请人要求对公示内容予以解释的,应当给予解释说明并提供准确、可靠的信息。
(4)对申请材料符合受理条件的,应当受理。填写办理行政许可流程表,将申请材料转审查人员。
(5)对申请材料不齐全或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即时向申请人出具统一印制的《行政许可补齐补正材料告知书》。
(6)对申请材料符合不予受理条件的,即时向申请人出具统一印制的《行政许可不予受理决定书》。
(二)审查
1.审查标准:
(1)申请符合公共场所设置标语、宣传品许可的条件。
(2)提供的申请材料符合要求,真实、规范、有效。
(3)行政许可申请人无隐瞒有关情况或者提供虚假材料。
2.本岗位责任人:
市市政市容委的审查人员。
3.岗位职责及权限:
(1)按照审查标准进行审查。
(2)对符合标准的,提出同意的审查意见;对不符合标准的,提出不同意的审查意见。并填写办理行政许可流程表,将申请材料和审查意见转批准人员。
(3)经审查,需要对申请材料的实质内容进行现场核实的:
①应有两名以上的工作人员进行现场核。
②核查人员应当将调查、核实的情况制作核查报告,并签字注明日期。
③审查人员根据核查报告、申请材料进行审查,提出审查意见,填写办理行政许可流程表,将有关材料转批准人员。
(4)经审查,发现行政许可事项直接关系他人重大利益的:
①填写《行政许可陈述和申辩权利告知书》,并将其转受理人员送达利害关系人。填写办理行政许可流程表;
②听取申请人、利害关系人的陈述、申辩后,提出审查意见,填写办理行政许可流程表,将申请材料和审查意见转批准人员。
(5)经审查,认为行政许可事项需要举行听证的,按照听证程序办理。
(6)根据批准人的决定,对准予行政许可的,由审查人员填写《行政许可决定书》;对不予行政许可的,由审查人员填写《行政许可决定书》,并应当说明理由和告知申请人享有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权利。
(7)及时将《行政许可决定书》以及办理行政许可流程表等有关文书转受理人员。
4.办理时限:
10个工作日。
(三)决定
1.标准:
同审查标准。
2.本岗位责任人:
市市政市容委主管领导。
3.岗位职责及权限:
(1)按照审查标准对申请材料作出批准或不予批准的决定。
(2)同意审查人员意见的,提出审定意见,填写办理行政许可流程表,连同申请材料按原渠道转审查人员。
(3)不同意审查人员意见的,应与审查人员沟通情况、交换意见后,提出审定意见及理由,填写办理行政许可流程表,连同申请材料按原渠道转审查人员。
4.办理时限:5个工作日。
(四)送达和备案
1.工作标准:
(1)按照规定的程序和期限送达有关文书。
(2)留存归档的许可文书材料齐全、规范。
2.本岗位责任人:
市市政市容委的受理人员。
3.岗位职责及权限:
(1)自作出行政许可决定之日起2日内,将《行政许可决定书》送达申请人,并填写《送达回证》。
(2)及时送达其它有关文书。
(3)填写办理行政许可流程表。
(4)将办理行政许可过程中形成的文书材料按照要求归档、备案。
(五)公开许可
1.工作标准:
对准予行政许可的决定,及时、准确地予以公布。
2.岗位责任人:
市市政市容委的受理人员。
3.岗位职责及权限:
对准予行政许可的决定,按照要求在本机关政府网站上(或办公场所)予以公开,公众可以查阅。
第二部分 行政许可工作文书(略)
第三部分 行政许可事项申请文书样本(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