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本行政区域内禁止露天烧烤食品的通告

发布日期:2015-06-23    浏览次数:4

昌政发〔2015〕14号

  为改善本区环境质量,防止大气污染,根据《北京市大气污染防治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现将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昌平区行政区域内禁止露天烧烤食品。

  二、对违反规定在昌平区行政区域内进行露天烧烤或为露天烧烤食品提供场地的,由昌平区城管执法监察局等部门依法查处。

  三、对于阻碍执法人员依法执行公务、暴力抗法的,由北京市公安局昌平分局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有关规定进行处罚;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四、本通告自2015年7月1日起执行。此前昌平区政府发布的关于禁止露天烧烤食品相关规定与本通告不一致的,以本通告为准。

  五、欢迎广大群众举报露天烧烤食品违法行为,举报电话:010-89781245(昌平区城管执法监察局举报投诉热线)。

  特此通告。

北京市昌平区人民政府

2015年5月28日

分享到: 收藏本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