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设区市发改委,平潭综合实验区经发局,省直有关部门,委内相关处室:
根据省政府同意印发的《关于进一步深化投资体制改革的实施意见》(闽政办〔2014〕92号)和省发改委、国土厅、环保厅、住建厅、林业厅、水利厅、海洋渔业厅《关于印发〈推进投资项目并联审查审批的试行方案〉的通知》(闽发改投资〔2014〕636号),我委研究制定了《企业投资项目核准实施“部分并联”的工作流程》、《投资项目可研审批(申请报告核准)试行“阶段并联”的工作流程》,现印发你们,请按照执行。
福建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2014年11月13日
(此件主动公开)
企业投资项目核准实施“部分并联”的工作流程
根据省政府同意印发的《关于进一步深化投资体制改革的实施意见》(闽政办〔2014〕92 号)和省发改委等七部门联合印发的《关于推进投资项目并联审查审批的试行方案》(闽发改投资〔2014〕636号),省发改委核准的企业投资项目申请报告,不再由项目单位报送当地发改部门和省行业主管部门分别出具转报(初审)或行业审查意见,而改由省发改委负责征求项目所在地设区市发改部门和省直有关行业主管部门意见,即实行“部分并联”。具体工作流程如下:
一、省发改委行政服务中心收到企业投资项目申请人送来的要求核准项目的申报函和项目申请报告文本等有关材料后,经初审合格将申报材料移交承办处室之日起,承办处室应在2个工作日内发出征求意见函(格式见附件)。
二、设区市发改委(省直有关行业主管部门)收到征求意见函及相关材料后,应告知省发改委,并在7个工作日内向省发改委出具初审(行业审查)书面意见,逾期没有反馈书面意见的视为同意。
三、省发改委在完成征求意见、相关前置条件具备后按承诺的时限出具核准决定,并将核准决定送达项目申请人。
附件:征求意见函(参考格式)
附件:
征求意见函
(参考格式)
市发改委(或平潭综合实验区经发局、省直有关部门):
我委于**月**日收到**(企业名称)报送的《**项目申请报告》及相关材料。根据省发改委等七部门联合印发的《关于推进投资项目并联审查审批的试行方案》(闽发改投资〔2014〕636号)及有关文件规定,现将该项目申请报告及相关材料征求贵单位意见,请在收到材料后的7个工作日内将意见书面反馈我委,逾期没有反馈书面意见的将视为同意。
联系人:*** 联系电话:******
附件:******
福建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年**月**日
投资项目可研审批(申请报告核准)试行“阶段并联”的工作流程
根据省政府同意印发的《关于进一步深化投资体制改革的实施意见》(闽政办〔2014〕92 号)和省发改委等七部门联合印发的《关于推进投资项目并联审查审批的试行方案》(闽发改投资〔2014〕636号),对由省发改委审批的政府投资项目可研报告(含可研代项目建议书审批、可研暨初设合并审批,下同),或核准的企业投资项目申请报告,选择部分前置审批事项只涉及建设(规划)、国土、环保等部门的投资项目,试行并联审查审批,即实行“阶段并联”。具体工作流程如下:
一、确定试行项目
(一)省发改委行政服务中心在收到项目申请人送来的申请审批可研报告(或核准项目申请报告)材料后,由工作人员与申请人共同填写“投资项目涉及前置条件登记表”(格式见附件1)。
(二)省发改委主办处室对申请人送来的申请项目可研审批(或项目核准)有关材料,在3个工作日内审核并一次性告知项目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如确定项目实行“阶段并联”,也一并告知项目申请人(包括需要的材料份数等),并抄送并联审批相关部门;若项目单位未开展相关前置工作的,应督促其及时开展。
二、材料分送相关
(三)对确定实行“阶段并联”的投资项目可研审批(或项目核准)事项,由省发改委主办处室接收项目可研(或项目核准)报告及其他材料后,填写“投资项目试行并联审批跟踪表”(格式见附件2),并负责在2个工作日内(因特殊情况确实无法按时转送的,可以延长1个工作日)将项目申报材料分送相关前置审查审批部门签收。若项目单位未开展相关前置工作,相关前置审查审批部门应督促其及时开展;若已开展的,应告知省发改委进展情况,并加快审查审批工作。
(四)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有关要求的,各相关前置审查审批部门应在项目申请材料签收后按各自承诺时限一次性告知项目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并知会省发改委);逾期不告知的,自申请材料签收之日起即为受理。
三、并联审查审批
(五)发改、建设(规划)、国土、环保等部门在收件后即进入各自的办理程序,收齐或补齐材料后即正式受理,在各自承诺的时限内完成审查审批工作,并将审批(核准)决定送达项目申请人。
(六)为便于掌握和协调项目并联审查审批进度,省发改委与各前置审查审批相关部门的补件决定、受理决定、审查修订、审批决定等信息要互相抄送,做到同步了解项目进展情况。
四、跟踪协调推进
(七)“投资项目试行并联审批跟踪表”印送省发改委行政服务中心、主办处室和建设(规划)、国土、环保等部门各1份,各相关部门应及时填写反馈办理情况。
(八)省发改委可根据项目需要牵头召集项目单位、设计单位、前置审查审批等相关部门,对项目可研报告(或项目申请报告)等进行联合会审,并协调各有关部门同步加快推进相关前置审查审批工作。
附件:1投资项目涉及前置条件登记表.xls
2.投资项目试行并联审批跟踪表.xls