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停止办理本市资源综合利用企业认定工作的通知

发布日期:2015-07-24    浏览次数:5

各有关单位:

  根据国务院《关于取消非行政许可审批事项的决定》(国发〔2015〕27号)及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印发<资源综合利用产品和劳务增值税优惠目录>的通知》(财税〔2015〕78号)要求,做好本市资源综合利用相关工作,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自2015年5月10日起,我委停止办理资源综合利用企

  业(含电厂)认定工作。

  二、对已受理的2015年第1批资源综合利用认定申请材料,我委将退回至各区县发展改革委。请各区县发展改革委将申请材料退回至申报单位,并做好相关政策解释工作。

  特此通知。

  北京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2015年7月15日

  (联系人:资环处 王育民; 联系电话:66415588-054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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