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有关单位:
根据国务院《关于取消非行政许可审批事项的决定》(国发〔2015〕27号)及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印发<资源综合利用产品和劳务增值税优惠目录>的通知》(财税〔2015〕78号)要求,做好本市资源综合利用相关工作,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自2015年5月10日起,我委停止办理资源综合利用企
业(含电厂)认定工作。
二、对已受理的2015年第1批资源综合利用认定申请材料,我委将退回至各区县发展改革委。请各区县发展改革委将申请材料退回至申报单位,并做好相关政策解释工作。
特此通知。
北京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2015年7月15日
(联系人:资环处 王育民; 联系电话:66415588-054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