按照省政府工作部署,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推进文化创意产业和设计服务与相关产业融合发展的若干意见》(国发〔2014〕10号),我委牵头研究制定《推进文化创意和设计服务与相关产业融合发展八条措施》,经省政府审定,以闽政〔2014〕54号文印发实施。
《推进文化创意和设计服务与相关产业融合发展八条措施》紧密结合我省实际,从现有企业提升壮大、新办或新引进企业加快发展、改造发展集中区、金融支持、人才支撑、研发创新、市场需求、工作机制等8个方面,创新性地提出了一系列的措施。
措施一:支持现有文化创意和设计服务企业提升壮大。采取税收增量奖励办法。对年度环比新增地方税收100万元以上的现有文化创意和设计服务企业,按新增额的50%予以奖励。对工业设计、工艺美术研发设计、建筑设计、软件设计现有文化创意和设计服务企业,年度环比新增地方税收50万元以下的,按新增额的70%予以奖励;年度环比新增地方税收50-100万元的,按新增额的60%予以奖励;年度环比新增地方税收100万元以上的,按新增额的50%予以奖励。对经认定的国家级、省级工业设计中心分别给予80万元、50万元专项奖励。
措施二:扶持新办或新引进文化创意企业加快发展。对新办或新引进文化创意和设计服务企业,可给予实际到位注册资本金5%-8%的开办补助。对新办或新引进文化创意和设计服务企业,企业租用自用办公用房的,可按租金市场指导价的30%-40%一次性给予12-18个月的租金补助;企业新建或购置自用办公房产的,自新建成或购置之月起3年内,可按该房产实际入库的房产税的30%-40%给予补助。对新办或新引进文化创意和设计服务企业,若开办当年对地方税收有贡献,按该贡献额的80%给予奖励。对新办或新引进文化创意和设计服务企业,企业开办后应缴纳的行政事业性收费属于地方政府审批权限范围内的部分,前2年可全部免收或返还,后3年减半征收或返还。
措施三:鼓励老厂区老厂房改造发展文化创意企业集中区。对利用存量房产资源建设文化创意和设计服务企业集中区的,涉及的房产税、土地使用税至2018年底实行“即征即奖”。对利用存量房产资源建设文化创意和设计服务企业集中区的,涉及原划拨土地使用权转让或改变用途的,经批准可采取协议出让方式供地。入驻集中区、取得5年以上经营权的文化创意和设计服务企业,其经营权可申请抵押贷款。
措施四:开展企业“助保贷”等金融支持。支持文化创意和设计服务企业纳入“万家小微企业成长贷”、“小微企业助保贷”等服务范围,在“微信贷”中设立“创意贷”。引导省再担保公司和各级政府主导的融资担保机构、担保基金为创意和设计企业融资提供直保、分保增信服务。
措施五:强化文化创意和设计服务人才支撑。对高端紧缺文化创意和设计服务人才,可按其当年在本地缴纳的个人所得税地方留成部分的50%,给予住房和生活补助。文化创意和设计服务企业发生的职工教育经费支出,不超过工资薪金总额8%的部分,准予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其中,经认定为动漫企业、软件企业、省级工业设计中心的,职工培训费用单独进行核算并按实际发生额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
措施六:支持文化创意和设计服务研发及自主创新。对文化创意和设计服务企业发生的符合条件的创意和设计费用,未形成无形资产计入当期损益的,在根据规定据实扣除的基础上,按照创意和设计费用的50%加计扣除;形成无形资产的,按照无形资产成本的150%摊销。在文化创意和设计服务领域开展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办法试点,将文化创意内容纳入文化产业支撑技术等领域,对经认定为高新技术企业的文化创意和设计服务企业,减按15%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
措施七:扩大文化创意和设计服务市场需求。我省范围内的各级政府采购,原则上同等条件下应首购、订购和优先购买我省文化创意产品。对纳入增值税征收范围的国家重点鼓励的文化创意和设计服务出口实行增值税零税率或免税,对国家重点鼓励的创意和设计产品出口实行增值税零税率。
措施八:建立健全推进文化创意和设计服务与相关产业融合发展的工作机制。定期召开工作联席会议。由省直相关部门制定具体配套措施或行动计划,各设区市制定专项规划或行动计划。