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农业厅办公室关于进一步做好福建省农业产业化省级重点龙头企业监测管理工作的通知

发布日期:2015-02-05    浏览次数:2

各市、县(区)农业局、农办,平潭综合实验区经济发展局:

  根据《国务院关于支持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发展的意见》(国发〔2012〕10号)有关“完善重点龙头企业认定监测制度,实行动态管理”的精神,参照国家级龙头企业监测管理办法,按照《福建省农业产业化省级重点龙头企业认定和运行监测管理办法》(闽农办〔2008〕22号)的规定,现就切实加强省级重点龙头企业的监测管理工作的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高度重视监测管理工作

  开展龙头企业动态监测,是了解掌握企业发展动态,研究制定和落实扶持政策,进而更好服务企业的重要基础性工作,也是加强龙头企业管理的重要手段。2014年,我省开发并启用了省级重点龙头企业动态监测管理系统,并开展了培训,提出了具体要求。总的来看,各级农业产业化主管部门和省级重点龙头企业都能按照有关要求填报相关数据和信息,但是也有一些龙头企业未能及时报送,少数企业未上报任何情况,有的地方产业化主管部门未认真审核和落实报送工作。

  各级农业部门和省级重点龙头企业要进一步提高认识,增强自觉性和责任感,抓紧抓实监测管理工作。市、县(区)农业部门要明确专人负责,保证工作落实;省级重点龙头企业负责人要亲自过问,并确定专门报送人员,及时完整准确报送有关监测数据和信息。

  二、明确动态信息报送要求

  (一)动态管理系统信息。实行季报制度,各龙头企业于每季度、半年度、年度的次月20日前,登录“福建省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动态管理系统”(网址http://61.154.164.72:8083/qiye/)填报相关信息、数据,设区市农业局于23日前完成网上审核工作。

  (二)工作总结。各设区市农业局要认真做好半年和全年农业产业化工作总结,分别于6月25日前、12月25日前报省农业厅。

  (三)其他信息。各级农业部门、有关龙头企业不仅要做好我厅布置的农业产业化有关工作,还要通过动态管理系统信息网、电子邮件、书面等形式,积极报送典型做法经验、重大项目、招商意向等信息。

  三、实行动态考核奖罚制度

  动态监测结果将作为考核省级重点龙头企业可进可出、优胜劣汰的重要依据。监测合格的省级重点龙头企业,继续保留资格享受有关优惠政策;监测不合格者,取消其省级重点龙头企业资格,不再享受有关优惠政策。

  监测管理工作开展情况列入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工作的考核内容。对无故不能按时、如实填报动态管理系统数据和信息的省级重点龙头企业,省里予以提醒、通报、警告,直至提请省农业产业化领导小组取消其龙头企业资格,不再享受相关扶持政策,且不受理该企业下一轮省级龙头企业申报。同时,相应扣减所在设区市省级重点龙头企业和相关项目资金的申报指标。

  省农业厅产业推进处联系人:陈志宏、陈仰真

  联系电话:0591-87511782、87846542

  福建省农业厅办公室

  2015年2月2日

  闽农厅办〔2015〕15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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