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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农村工作委员会关于印发《北京都市型现代农业(高效农业)示范乡镇创建评价考核办法(试行)》的函

发布日期:2015-08-17    浏览次数:5

 

北京市农村工作委员会

关于印发《北京都市型现代农业(高效农业)

示范乡镇创建评价考核办法(试行)》的函

 

京政农函〔2015〕38号

 

郊区各区县人民政府:

为贯彻落实市委、市政府《关于调结构转方式、发展高效节水农业的意见》(京发〔2014〕16号)的精神,加快推进整市创建国家现代农业示范区的步伐,结合《关于开展北京都市型现代农业(高效农业)示范乡镇创建活动的实施意见》(以下简称《实施意见》,京政农函〔2012〕101号),特制定《北京都市型现代农业(高效农业)示范乡镇创建评价考核办法(试行)》,自2015年起在本市实施,《实施意见》附件中的“建设指标及解释”废止,以此办法为准。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北京市农村工作委员会

2015年8月7日

   (联系人:王英杰;联系电话:83979155,18600678355)

 

 

 

北京都市型现代农业(高效农业)示范乡镇

创建评价考核办法(试行)

 

第一条 评价考核组织

由北京市农村工作委员会组织对申请创建的各乡镇进行全面考核验收。北京都市型现代农业(高效农业)示范乡镇建设管理办公室承担考评工作的组织、协调、联络和考评材料汇总等具体事务。

第二条 评价考核内容

考核主要从工作推进情况、产出情况、“三化”推进情况、加分项以及否决项五个方面进行。考核总分为110分,示范乡镇创建期末(三年)考评分值达70分以上为合格,90分以上为优秀。

(一)工作推进情况(20分)

由4个具体指标组成,包括是否编制都市型现代农业(高效农业)专项规划、是否成立推进都市型现代农业(高效农业)的专门机构或领导小组、是否组织人员开展或参加相关培训和学习考察、有无全国一村一品示范村镇或北京市特色产业村。

(二)产出情况(35分)

由5个具体指标组成,包括农林牧渔总产值增速、人均农林牧渔总产值、亩均农林牧渔总产值、农村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设施农业产出率。

(三)规模化、标准化、园区化推进情况(45分)

由9个具体指标组成,包括土地适度规模经营比重、畜禽规模化养殖比重、亩均化肥施用量、节水灌溉面积比重、农田灌溉水有效利用系数、农作物耕种收综合机械化率、农户参加农民专业合作组织比重、农产品抽检合格率、“三品”基地面积占耕地面积比重。

(四)加分项(10分)

各乡镇在上述考核内容或以往工作基础之上,创新工作机制、发展特色鲜明、取得成效显著、起到很好示范带动作用的,可给予加分。

(五)否决项

对于存在以下事实之一的,实行一票否决制,不再参加“北京都市型现代农业(高效农业)示范乡镇”考核评定。

1.擅自改变土地用途性质,侵占基本农田的;

2.损坏农民利益,造成恶劣社会影响的;

3.农地非农化,丧失基本农业生产功能的;

4.发生重大生产安全、农产品质量安全事故和动植物疫情,造成严重后果的;

5.在示范乡镇考评过程中伪造数据资料,弄虚作假的。

第三条 评价考核程序

各乡镇于每年7月对上年度发展情况进行系统总结,报告工作进展、存在问题和创新举措,并对照考核表内容要求收集相关数据资料,填报考核表,经乡镇主管领导签字后一并上报。每年9月份对各乡镇发展水平和速度进行评价。2016年底开始分批次对各乡镇创建工作进行全面考核验收。

第四条 评价标准

示范乡镇建设水平评价包括发展水平评价和发展速度评价。

(一)发展水平评价。通过比较年度综合得分评价各示范乡镇发展水平。示范乡镇建设水平综合得分等于或高于70分即为合格。

(二)发展速度评价。通过比较年际综合得分评价各示范乡镇发展速度。示范乡镇年际间综合得分增量小于2分为发展速度较慢,2-4分为发展速度平稳,4分以上为发展速度较快。

第五条 考核奖励

每年10月30日前将公布上年度各乡镇考评结果,对于排名前20名的乡镇,在市农业领域专项转移支付年度考核里予以加分。三年创建期完成创建任务、考评合格的,授予“北京都市型现代农业(高效农业)示范乡镇”称号。

第六条 其他

由北京都市型现代农业(高效农业)示范乡镇建设管理办公室负责对本办法进行解释。本办法自发布当年开始实行。

 

附件:1.北京都市型现代农业(高效农业)示范乡镇评价

考核表

     2.指标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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